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06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9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余 仕 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