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3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二(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後(殺人罪判有期徒刑12年;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判有期徒刑6年10月;電信法判有期徒刑4月),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2月2日以法矯字第096000324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6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法 官 何 志 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桂 鳳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