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3年8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江 錫 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建 智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