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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6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8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28日以法矯字第 09609010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5月5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蕭 錦 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子 良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