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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8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甲○○

一號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加重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十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繼續執行,並提出本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九九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法務部96年4月4日法矯字第0960010572號函供核。經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江 德 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