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
號(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5月2日以法矯字第096001486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3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梁 堯 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