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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9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甲○○因違反建築法、妨害風化及電業法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林 靜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素 妃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違反建築法 │妨害風化 │電業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5.06.27 │95.04.08至95.04.27 │95.06.20至95.07.05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25550號 │10354、18707號 │10351、15707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5年度中簡字第3542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5.12.12 │ 95.12.29 │ 95.12.29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定│ │ │ │ ││判│案 號│95年度中簡字第3542號│96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96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01.08 │ 96.03.22 │ 96.03.22 │├─┴──────┼──────────┼──────────┼──────────┤│備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96年執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執字第 ││ │第1276號 │5180號 │5180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