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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0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煙酒專賣條例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煙酒專賣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煙酒專賣條例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以前,所犯煙酒專賣條例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 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解釋參照)。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陳 欣 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 正 枝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煙酒專賣條例地下工廠│ 偽造文書 │ 建築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 85‧01‧03 │ 86‧05‧15 │ 86‧05‧20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署 │ 臺中地檢署 │ 臺中地檢署 ││年 度 案 號 │85年偵續字第174號 │86年偵字第20262號 │86年中簡字第1340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86年度上易字第1929號│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9 │86年中簡字第1340號 ││ │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6‧10‧22 │ 95‧03‧22 │ 86‧08‧02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 │95年度台上字第2997號│95年度台上字第299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5‧08‧07 │ 95‧06‧01 │ 86‧08‧22 │├─┴─────────┼──────────┼──────────┼──────────┤│所犯法條 │違反煙酒專賣條例第37│刑法216、210條第1項 │ 商標法62條第1款 ││ │條第1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2月15日 │ 9月 │ 2月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沒收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