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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0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著作權法 │ 恐嚇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 94.08.15 │ 94.12.27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5偵字第5545│臺中地檢95偵字第5545││年 度 及 案 號 │號 │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2345號 │96年上訴字第234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01.12 │ 96.01.12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2345號 │ 95年上訴字第234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02.05 │ 96.02.05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 │刑法第346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