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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0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男 36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竊盜等案件,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其中附表編號2所犯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其餘附表編號1、3符合前開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王 國 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加重竊盜 │ 空氣污染防治法 ││ │ 一級毒品施用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3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 95.01.10起 │ 95.09.22起 │ 95.04.24 ││ 年 月 日 │ 至95.04.24止 │ 至95.04.21止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95年毒 │ 彰化地檢94年偵 │ 彰化地檢95年偵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1233號 │ 字第7623號 │ 字第3962號 │├─┬─────────┼──────────┼──────────┼──────────┤│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95年訴字第654號 │95年上易字第889號 │95年員簡字第40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5.07.31 │ 95.08.10 │ 95.08.10 │├─┼─────────┼──────────┼──────────┼──────────┤│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95年訴字第654號 │95年上易字第889號 │95年員簡字第40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5.08.21 │ 95.08.10 │ 95.11.27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空氣污染防治法第48條││ │第10條第1項 │第3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條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月15日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