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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1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 1、2、3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所犯附表編號4、5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編號 6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張 靜 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附表:

┌──────┬───────────┬───────────┐│ 編 號 │1 │2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施用││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2月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之1第2項第4款 │├──────┼───────────┼───────────┤│ 犯罪日期 │86年1月間某日起至86年3│86年3月19日 ││ │月18日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 │86年偵字第6817號 │86年偵字第6817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187號 │86年度訴字第1187號 ││實├────┼───────────┼───────────┤│審│判決日期│86年6月5日 │86年6月5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187號 │86年度訴字第1187號 ││決│ │ │ ││ ├────┼───────────┼───────────┤│ │確定日期│86年8月20日 │86年8月20日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九十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年9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 ││公權期間或罰│ │ ││金額 │ │ │├──────┼───────────┼───────────┤│附註 │與編號2、3為數罪併罰案│ ││ │件 │ │└──────┴───────────┴───────────┘┌──────┬───────────┬───────────┐│ 編 號 │3 │4 │├──────┼───────────┼───────────┤│ 罪 名 │非駕業務傷害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85年12月21日 │86年6月6日至86年9月9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 │86年偵字第13540號 │86年偵字第19299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86年度交易字第562號 │87年度上訴字第83號 ││實├────┼───────────┼───────────┤│審│判決日期│87年3月2日 │87年3月11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86年度交易字第562號 │87年度上訴字第83號 ││決│ │ │ ││ ├────┼───────────┼───────────┤│ │確定日期│87年3月28日 │87年3月11日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九十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0日 ││公權期間或罰│ │ ││金額 │ │ │├──────┼───────────┼───────────┤│附註 │ │與編號5、6為數罪併罰案││ │ │件 │└──────┴───────────┴───────────┘┌──────┬───────────┬───────────┐│ 編 號 │5 │6 │├──────┼───────────┼───────────┤│ 罪 名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施用│偽造有價證券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刑法201條第1項 ││ │之1第2項第4款 │ │├──────┼───────────┼───────────┤│ 犯罪日期 │86年6月6日至86年9月8日│86年6月底或7月初至86年││ │ │8月初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 │86年偵字第19299號 │86年偵字第2338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87年度上訴字第83號 │86年度訴字第3311號 ││實├────┼───────────┼───────────┤│審│判決日期│87年3月11日 │87年2月20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87年度上訴字第83號 │86年度訴字第3311號 ││決│ │ │ ││ ├────┼───────────┼───────────┤│ │確定日期│87年3月11日 │87年4月3日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 │ ││公權期間或罰│ │ ││金額 │ │ │├──────┼───────────┼───────────┤│附註 │ │不予減刑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