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3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常業重利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 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說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6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李 平 勳法 官 蔡 名 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常業重利 │ 賭博 │ 誣告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 91年11月12日起至92│92年9月3日起至92年10│ 91年12月26日 ││ │ 年6月某日止 │月3日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92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92年偵字第78│彰化地檢92年偵字第83││年 度 案 號 │ 8312號 │09號 │12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4年上訴字第218號 │ 92年彰簡字第557號 │94年上訴字第21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4.08.24 │ 92.10.29 │ 94.08.24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4年上訴字第218號 │92年彰簡字第557號 │94年上訴字第21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4.10.11 │ 92.11.29 │ 94.10.11 │├─┴─────────┼──────────┼──────────┼──────────┤│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5條 │ 刑法第268條 │刑法第169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7月 │ 2月 │ 6月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1、2、3應定執行刑│1、2、3應定執行刑 │ 1、2、3應定執行刑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