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叄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壹、貳、叄所示,並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8日起犯妨害風化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16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3542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並於96年3月12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固記載執畢日期為96年6月11日,然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既應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妨害風化、電業法等罪定應執行刑,自應迄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始得謂三罪均已執行完畢,是本件不能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已經執行畢,則附表所示各罪均應減刑,又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法 官 姚 勳 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受刑人 甲○○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妨害風化 │電業法 │建築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4月8日起至95年4 │95年6月20日 │95年6月27日 ││ │月27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 95年偵字第10354號 │ 95年偵字第10354號 │95年偵字第25550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95年度中簡字第3542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 95.12.29 │ 95.12.29 │ 95.12.12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95年度中簡字第354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03.22 │ 96.03.22 │ 96.01.08 │├─┴─────────┼──────────┼──────────┼──────────┤│所犯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電業法第106條第1款 │建築法第94條之1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7月 │ 2月 │ 1月15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編號1、2、3數罪併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