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犯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法 官 何 志 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麗 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違反著作權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 有期徒刑6月 ││ │年 │ │├────────┼───────────┼───────────┤│ 犯罪日期 │88年10月間某日起至88年│88年1月間某日起至88年 ││ │12月間某日止 │6月23日止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及案號 │89年偵字第746號 │89年偵字第746號 │├───┬────┼───────────┼───────────┤│最後事│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實 審│案 號│89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 │89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 ││ ├────┼───────────┼───────────┤│ │判決日期│ 90年4月26日 │ 90年4月26日 │├───┼────┼───────────┼───────────┤│確 定│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90年度台上字第3683號 │89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 ││ ├────┼───────────┼───────────┤│ │確定日期│ 90年6月15日 │ 90年4月26日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著作權法第92條 ││ │第2項 │ │├────────┼───────────┼───────────┤│合於中華民國96 │ 不合減刑條件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 有期徒刑3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