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17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4、5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5所載,其中附表編號3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其中附表編號4、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5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附表編號1、2之罪雖不予減刑,惟仍應與附表編號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4、5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王 國 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盜匪罪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 │ │罪 │續施用第2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褫奪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 │公權3年 │ │ │├────────┼─────────┼─────────┼─────────┤│犯 罪 日 期│87年10月25日 │87年9月間起至87 年│88年7月3日起至同年││ │ │12月2日止 │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9年度毒偵││年 度 案 號│第23315號 │第10963號 │字第2350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院 │院 │ ││事├──────┼─────────┼─────────┼─────────┤│實│案 號│88年度上訴字第2657│89年度上訴字第444 │89年度中簡字第809 ││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日 期│89年1月20日 │89年8月31日 │89年5月11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中地方法院 ││定│ │院 │院 │ ││判├──────┼─────────┼─────────┼─────────┤│決│案 號│88年度上訴字第2567│89年度上訴字第444 │89年度中簡字第809 ││ │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89年2月25日 │89年10月31日 │89年8月17日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第1項第1款 │條、第339條第3項、│10條第2項 ││ │ │第1項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不合於減刑 │不合於減刑 │合於減刑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 │ │有期徒刑3月 │├────────┼─────────┼─────────┼─────────┤│備 註│ │ │ │└────────┴─────────┴─────────┴─────────┘┌────────┬────────────┬────────────┐│編 號│ 4 │ 5 │├────────┼────────────┼────────────┤│罪 名│偽造署押罪 │毒品危害罪防制條例持有第││ │ │2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年5月 │├────────┼────────────┼────────────┤│犯 罪 日 期│89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11 │89年10月23日 ││ │月21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4186│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第4186││年 度 案 號│號、第6142號、第10102號 │號、第6142號、第10102號 │├─┬──────┼────────────┼────────────┤│最│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0年度訴字第2438號 │92年度上更(二)字第67號││實├──────┼────────────┼────────────┤│審│判 決 日 期│91年1月15日 │92年7月3日 │├─┼──────┼────────────┼────────────┤│確│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90年訴字第2438號 │92年度上更(二)字第67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91年4月23日 │92年7月25日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 │1項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合於減刑 │合於減刑 ││減刑條例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2月又15日 │├────────┼────────────┼────────────┤│備 註│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