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準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至五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載,附表編號二、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附表編號四、五與附表編號六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準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至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五、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法 官 康 應 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 錫 鈞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 準強盜 │ 竊盜 │ 麻醉藥品施用 │ 麻醉藥品施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年四│有期徒刑一年二│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六月 ││ │月 │月 │ │ │├────────┼───────┼───────┼───────┼───────┤│犯 罪 日 期 │ 85.5.10 │84.12月間起至 │85.1月間起至 │83.12月中旬起 ││ 年 月 日 │ │85.5.10 │85.5.11 │至84.1.18 │├────────┼───────┼───────┼───────┼───────┤│偵查 (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85年偵│台中地檢85年偵│台中地檢85年偵│台北地檢84年偵││年度案號 │字第21507號 │字第21507號 │字第21507號 │字第2370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灣高院 ││後├──────┼───────┼───────┼───────┼───────┤│事│案 號 │86年上訴字第 │86年上訴字第 │86年上訴字第 │84年上訴字第 ││實│ │1010號 │1010號 │1010號 │3838號 ││審├──────┼───────┼───────┼───────┼───────┤│ │判決日期 │ 86.9.11 │ 86.9.11 │ 86.9.11 │ 84.7.31 │├─┼──────┼───────┼───────┼───────┼───────┤│ │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 │86年上訴字第 │86年上訴字第 │86年上訴字第 │84年台上字第 ││判│ │1010號 │1010號 │1010號 │546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6.10.6 │ 86.10.6 │ 86.10.6 │ 84.11.2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麻醉藥品管制條│麻醉藥品管制條││ │項、第329條 │項第1、3款 │例第13條之1第2│例第13條之1第2││ │ │ │項第4款 │項第4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不合 │ 合 │ 合 │ 合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備註 │ │ │ │ │└────────┴───────┴───────┴───────┴───────┘┌────────┬───────┬───────┬───────┬───────┐│編 號 │ 5 │ 6 │ │ │├────────┼───────┼───────┼───────┼───────┤│罪 名 │ 轉讓禁藥 │ 麻醉藥品販賣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五年十│ │ ││ │ │月 │ │ │├────────┼───────┼───────┼───────┼───────┤│犯 罪 日 期 │ 84.1月初 │ 84.9.11、 │ │ ││ 年 月 日 │ │ 84.9.12、 │ │ ││ │ │ 84.9.17 │ │ │├────────┼───────┼───────┼───────┼───────┤│偵查 (自訴) 機關│台北地檢84年偵│台北地檢84年偵│ │ ││年度案號 │字第2370號 │字第21239號 │ │ │├─┬──────┼───────┼───────┼───────┼───────┤│最│法 院 │ 台灣高院 │ 台灣高院 │ │ ││後├──────┼───────┼───────┼───────┼───────┤│事│案 號 │84年上訴字第 │85年上訴字第 │ │ ││實│ │3838號 │2946號 │ │ ││審├──────┼───────┼───────┼───────┼───────┤│ │判決日期 │ 84.7.31 │ 85.10.9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台灣高院 │ │ ││確├──────┼───────┼───────┼───────┼───────┤│定│案 號 │84年台上字第 │85年上訴字第 │ │ ││判│ │5469號 │2946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4.11.2 │ 85.11.4 │ │ │├─┴──────┼───────┼───────┼───────┼───────┤│所 犯 法 條 │藥事法第83條第│麻醉藥品管理條│ │ ││ │1項 │例第13條之1第2│ │ ││ │ │項第1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合 │ 不合 │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三月 │ 不予減刑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備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