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於附表編號3、4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4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下同)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之罪雖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要件,惟與附表編號 2、3、4之係合併執行殘刑,僅一併臚列毋庸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蔡 紹 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丞 晏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安)販賣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安)販賣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年10月 │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82.10.14 至 82.10.17 │84.3月中旬某日至84.07.01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82年偵字第20411號 │84年偵字第11201號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83年上訴字第2294號 │85年上訴字第18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3.07.26 │ 85.06.19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84年台上字第1095號 │85年台上字第462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4.03.09 │ 85.09.26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 │第2項第1款 │第2項第1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合 │ 不合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不得減刑,與編號2-4為合併 │不得減刑,與編號3、4為數罪││ │執行殘刑 │併罰案件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3 │ 4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安)施用 │ 藥事法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84.5月間某日至84.07.03 │84年3、4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84年偵字第11201號 │84年偵字第11201號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85年上訴字第183號 │85年上訴字第18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5.06.19 │ 85.06.19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 │85年上訴字第183號 │85年上訴字第18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5.06.19 │ 85.06.19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第2項第4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