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10月至83年1月間犯肅清煙毒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璋鵬
法 官 蕭錦鍾法 官 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籃營昌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 麻醉藥(安)施用 │ 懲治盜匪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3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8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 82年10月14日 │ 82年10月14日 │ 83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83年偵字第3169號 │ 83年偵字第3169號 │ 83年偵字第1642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84年度上訴字第765號 │84年度上訴字第765號 │ 83年度訴字第68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4年3月31日 │ 84年3月31日 │ 83年7月8日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84年度上訴字第765號 │84年度上訴字第765號 │ 83年度訴字第68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4年3月31日 │ 84年3月31日 │ 83年8月9日 │├─┴─────────┼──────────┼──────────┼──────────┤│所犯法條 │ 肅清煙毒條例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 ││ │ 第9條第1項 │ 第13條之1第2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予減刑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1年7月15日 │ 2月15日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撤銷假釋案件 │ 撤銷假釋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