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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2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3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貨幣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5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5所載。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4所載,又附表編號 4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 1、2、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4與附表編號1、2、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張 靜 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附表:

┌──────┬───────────┬───────────┬───────────┐│ 編 號 │1 │2 │3 │├──────┼───────────┼───────────┼───────────┤│ 罪 名 │偽造貨幣 │肅清煙毒條例販賣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96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 │之1第2項第1款 │├──────┼───────────┼───────────┼───────────┤│ 犯罪日期 │80年11月間至81年4月10 │81年2月上旬某日至81年4│80年11月間某日至81年3 ││ │日 │月10日 │月中旬某日 │├──────┼───────────┼───────────┼───────────┤│偵查(自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 │81年偵字第12141號 │81年偵字第12141號 │81年偵字第12141號 │├─┬────┼───────────┼───────────┼───────────┤│最│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後├────┼───────────┼───────────┼───────────┤│事│案 號│81年度訴字第1789號 │81年度訴字第1789號 │82年度上訴字第1189號 ││實├────┼───────────┼───────────┼───────────┤│審│判決日期│82年1月12日 │82年1月12日 │82年11月17日 │├─┼────┼───────────┼───────────┼───────────┤│確│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定├────┼───────────┼───────────┼───────────┤│判│案 號│81年度訴字第1789號 │81年度訴字第1789號 │82年上訴字第1189號 ││決├────┼───────────┼───────────┼───────────┤│ │確定日期│82年1月26日 │82年1月26日 │82年12月30日 │├─┴────┼───────────┼───────────┼───────────┤│合於中華民國│不合 │不合 │不合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公權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附註 │編號1、2、3、4為數罪併│ │ ││ │罰 │ │ │└──────┴───────────┴───────────┴───────────┘┌──────┬───────────┬───────────┬───────────┐│ 編 號 │4 │5 │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偽造貨幣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2年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196條第3項、第1 │ ││ │ │項 │ │├──────┼───────────┼───────────┼───────────┤│ 犯罪日期 │80年3月中旬某日至 │91年11月14日 │ ││ │81年4月9日 │ │ │├──────┼───────────┼───────────┼───────────┤│偵查(自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81年偵字第12141號 │92年偵字第2785號 │ │├─┬────┼───────────┼───────────┼───────────┤│最│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事│案 號│81年度訴字第1789號 │93年度上訴字第817號 │ ││實├────┼───────────┼───────────┼───────────┤│審│判決日期│82年1月12日 │93年10月7日 │ │├─┼────┼───────────┼───────────┼───────────┤│確│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81年度訴字第1789號 │93年度台上字第6879號 │ ││決├────┼───────────┼───────────┼───────────┤│ │確定日期│82年1月26日 │93年12月30日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年7月15日 │有期徒刑1年 │ ││公權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附註 │ │ │ ││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