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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22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盜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條例│ ││ │ │ │持有刀械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罪日期 │87.11.02起至 │ 87.11.13 │ 87.11.16 │ ││ │87.11.15 止 │ │ │ │├──────┼────────┼────────┼────────┼────────┤│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7偵字第│台中地檢87偵字第│台中地檢87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25342號 │25342號 │25342號 │ │├─┬────┼────────┼────────┼────────┼────────┤│最│法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號 │88年上訴1092號 │88年上訴1092號 │88年上訴1092號 │ ││實├────┼────────┼────────┼────────┼────────┤│審│判決日期│ 88.07.28 │ 88.07.28 │ 88.07.28 │ │├─┼────┼────────┼────────┼────────┼────────┤│確│法院 │ 最高法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定├────┼────────┼────────┼────────┼────────┤│判│案號 │88年台上字第5639│88年上訴1092號 │88年上訴字第1092│ ││決│ │號 │號 │號 │ ││ ├────┼────────┼────────┼────────┼────────┤│ │確定日期│ 88.10.07 │ 88.07.28 │ 88.07.28 │ │├─┴────┼────────┼────────┼────────┼────────┤│所犯法條 │廢除前懲治盜匪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例第5條第1項 │第3款 │條例第14條第3項 │ │├──────┼────────┼────────┼────────┼────────┤│合於96年罪犯│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 │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備註 │1-3應定執行刑 │1-3應定執行刑 │1-3應定執行刑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