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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22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46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6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盜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後,於民國96年8月29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96年9月3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6年9月5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