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世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第4頁編號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6142號」應更正為「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614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第4頁編號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記載為「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6142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更正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法 官 李 秋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錫 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