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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2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肅清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肅清煙毒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參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受刑人犯附表編號一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2月,業於88年11月10日行刑權時效完成,不得執行 (見卷附執行指揮書),自不具減刑之實益,參酌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意旨,亦無與他罪定執行刑之必要與實益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非字第六十八號判決參照),檢察官聲請就本罪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處之徒刑定應執行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法 官 康 應 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 錫 鈞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編 號│ 1 │ 2 │├──────┼───────┼───────┤│罪 名│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施││ │例 │用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三年 │├──────┼───────┼───────┤│犯 罪 日 期 │ 88.12上旬 │ 81.12.07 ││ 年 月 日 │ │ │├──────┼───────┼───────┤│偵查 (自訴) │台中地檢82年偵│台中地檢82年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2號 │字第22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82年上訴字第 │82年上訴字第 ││實│ │2348號 │2348號 ││審├────┼───────┼───────┤│ │判決日期│ 82.8.11 │ 82.8.11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82年上訴字第 │82年上訴字第 ││判│ │2348號 │2348號 ││決├────┼───────┼───────┤│ │判決確定│ 82.8.11 │ 82.8.11 ││ │日 期│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第││ │例第13條之1第2│9條第1項 ││ │項第4款 │ │├──────┼───────┼───────┤│合於96年罪犯│ 不符合 │第二條第一項 ││減刑條例 │ │第三款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一年六││拘役或罰金金│ │月 ││額或褫奪公權│ │ ││期間 │ │ │├──────┼───────┼───────┤│備註 │時效完成不得執│ ││ │行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