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所載,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煙毒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 殺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86.2.11前4日內某時 │ 85.2.27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86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年 度 及 案 號 │800號 │14298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86年上訴字第1868號 │86年上訴字第161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6.11.26 │ 86.11.4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1868號│89年度台上字第181號 ││ ├─────────┼──────────┼──────────┤│決│判決確定日期 │ 86.11.26 │ 89.1.13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項第1│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 │款 │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8月 │不予減刑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與編號2為數罪併罰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