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農藥管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農藥管理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農藥管理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法 官 何 志 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製造偽農藥 │ 販賣偽農藥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 │94年9月間某日起至95年8│94年9月間某日起至95年8││ │月24日止 │月24日止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及案號 │95年偵字第7898號 │95年偵字第7898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實 審│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693號 │96年度上易字第693號 ││ ├────┼───────────┼───────────┤│ │判決日期│ 96年5月8日 │ 96年5月8日 │├───┼────┼───────────┼───────────┤│確 定│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693號 │96年度上易字第693號 ││ ├────┼───────────┼───────────┤│ │確定日期│ 96年5月8日 │ 96年5月8日 │├───┴────┼───────────┼───────────┤│ 所犯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3條第1項 │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編號1、2數罪併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