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附表編號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法 官 康 應 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 正 枝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 │二級毒品施用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年八月│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四月 │ │├──────┼────────┼────────┼────────┼────────┤│犯 罪 日 期 │ 88.6.16 │88.7.21或其前三 │88年6月間某日 │ ││ 年 月 日 │ │日至88.10.13 或 │ │ ││ │ │其前三日 │ │ │├──────┼────────┼────────┼────────┼────────┤│偵查 (自訴) │台南地檢88年度偵│台南地檢88年度毒│臺中地檢89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9127號 │偵字第914號 │字第15434號 │ │├─┬────┼────────┼────────┼────────┼────────┤│最│法 院│ 台南地院 │ 台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88年訴字第933 號│89年易字第516 號│92年上訴字第434 │ ││實│ │ │ │號 │ ││審├────┼────────┼────────┼────────┼────────┤│ │判決日期│ 88.9.10 │ 89.4.7 │ 92.5.30 │ │├─┼────┼────────┼────────┼────────┼────────┤│ │法 院│ 台南地院 │ 台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88年訴字第933 號│89年易字第516 號│92年上訴字第434 │ ││判│ │ │ │號 │ ││決├────┼────────┼────────┼────────┼────────┤│ │判決確定│ 88.10.4 │ 89.4.24 │ 92.6.23 │ ││ │日 期│ │ │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39條第1項│ ││ │條第1項第1款 │第10條第2項 │ │ │├──────┼────────┼────────┼────────┼────────┤│合於96年罪犯│ 不合 │ 合 │ 合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二月又十│有期徒刑二月 │ ││拘役或罰金金│ │五日如易科罰金以│ │ ││額或褫奪公權│ │銀元参佰元即新台│ │ ││期間 │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備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