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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28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壹、貳、參、肆、伍、捌、玖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陸、柒、拾、拾壹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其中附表編號1、2、3、4、5、8、9(聲請書誤載為1、2、3、4、8、9,應逕予更正)與附表編號6、7、10、11(聲請書誤載為5、6、7、10、11,應逕予更正)之犯罪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3、4、5、8、9部分所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書併就附表編號6、7、10、11部分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屬誤載)。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附表編號1、2、3、4、5、8、9所列各罪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本件附表編號6、7、10、11所列各罪,因該等犯罪時間均在刑法修正施行之後,故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自仍應依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刑法第41條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該條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修正前之該條規定則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就該條第2項部分言,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已明文規定其適用新舊法之標準為:「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另就第1項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言:受刑人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修正為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8、9等併合處罰之數罪,所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換算為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7、10、11等併合處罰之數罪,因該等犯罪時間均在刑法修正施行之後,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已逾6月,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另受刑人經如附表各該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項、第12條、第8條第3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余 仕 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 │ │用第一級毒品) │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6月25日 │自95年6月10日起至95 │95年8月9日 ││ │ │年6月24日止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 度 及 案 號 │5759號 │第1228號 │第1528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790號 │95年度訴字第677號 │95年訴字第829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5.7.26 │95.11.13 │95.11.30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 │95年度易字第790號 │95年度訴字第677號 │95年訴字第82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5.9.26 │95.12.8 │95.12.21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款 │條第1項 │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5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 │4912號 (編號1、2、3 │75號 (編號1、2、3 、│119號 (編號1、2、3 ││ │、4、5、8、9可定刑) │4、5、8、9可定刑) │、4、5、8、9可定刑)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 │用第二級毒品) │用第一級毒品) │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9日 │95年8月14日 │95年11月2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 度 及 案 號 │第1528號 │第57號 │第57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829號 │96年度訴字第175號 │96年度訴字第175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5.11.30 │96.3.30 │96.3.30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829號 │96年度訴字第175號 │96年度訴字第17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5.12.21 │96.4.23 │96.4.23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 │條第1項 │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15日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 │119號 (編號1、2、3 │1314號 (編號1、2、 │1314號 (編號6、7、10││ │、4、5、8、9可定刑) │3、4、5、8、9可定刑)│11可定刑)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幫助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 │用第一級毒品) │ │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8日 │95年1月14日至95年2月│95年9月9日 ││ │ │10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 度 及 案 號 │第57號 │3482號 │第1944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75號 │96年度投刑簡字第247 │96年度訴字第87號 ││ │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3.30 │96.4.14 │96.3.28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75號 │96年度投刑簡字第247 │96年度訴字第87號 ││ │ │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4.23 │96.5.10 │96.5.29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項 │339條第1項 │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15日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 │1314號 (編號6、7、10│1545號 (編號1、2、3 │1889號 (編號1、2、3 ││ │、11可定刑) │、4、5、8、9可定刑) │、4、5、8、9可定刑)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0 │ 11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 ││ │用第一級毒品) │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28日 │95年10月18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 │第232號 │第1810號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9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21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3.28 │96.6.7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9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321號│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5.29 │96.6.25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 │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2061號 (編號6、7、10│2079號 (編號6、7、10│ ││ │、11可定刑) │、11可定刑)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