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2、3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載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煙毒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煙毒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本件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裁定減刑確定外,其餘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犯罪日期 │95年4月初某日起 │ 95年7月20日 │ 95年7月25日 │ ││ │至95年6月3日 │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5年度毒│彰化地檢95年度毒│彰化地檢95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71號 │偵字第4772號 │偵字第4772號 │ │├─┬────┼────────┼────────┼────────┼────────┤│最│法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號 │95上訴字第2338號│96年度上訴字第 │96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193號 │1193號 │ ││審├────┼────────┼────────┼────────┼────────┤│ │判決日期│ 95.11.16 │ 96.06.07 │ 96.06.07 │ │├─┼────┼────────┼────────┼────────┼────────┤│確│法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定│案號 │95年上訴字第2338│96年上訴字第1193│96年度上訴字第 │ ││ │ │號 │號 │1193號 │ ││判├────┼────────┼────────┼────────┼────────┤│ │判決確定│ 95.12.04 │ 96.06.25 │ 96.06.25 │ ││決│日期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5月又15 │有期徒刑5月又15 │ ││ │易科罰金,以新台│日,如易科罰金以│日,如易科罰金以│ ││ │幣900元折算1日。│新台幣1000元折算│新台幣1000元折算│ ││ │ │1日 │1日 │ │├──────┼────────┼────────┼────────┼────────┤│備註 │已裁定減刑確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