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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28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16號聲 請 人即 受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共同毀損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初某日至91年6月18日犯共同毀損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罪,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先後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與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43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58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張 智 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