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2、3所載,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煙毒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安)施用 │(安)販賣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犯罪日期 │82.06.17 │82.2.23至82.6.17│82.05.09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82年度少│台中地檢82年度投│台中地檢82年度投│ ││機關年度案號│連偵字第208號 │偵字第1976號 │偵字第1976號 │ │├─┬────┼────────┼────────┼────────┼────────┤│最│法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號 │83年上訴字第1826│83年上訴字第1010│83年上訴字第1010│ ││實│ │號 │、1011號 │、1011號 │ ││審├────┼────────┼────────┼────────┼────────┤│ │判決日期│ 83.08.31 │ 83.05.11 │ 83.05.11 │ │├─┼────┼────────┼────────┼────────┼────────┤│確│法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 ├────┼────────┼────────┼────────┼────────┤│定│案號 │83年度上訴字1826│83年度上訴字第 │83年台上字第4244│ ││ │ │號 │1010號 │號 │ ││判├────┼────────┼────────┼────────┼────────┤│ │判決確定│ 83.08.31 │ 83.05.11 │ 83.08.03 │ ││決│日期 │ │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7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條第1項 │第13之1第2項第4 │第13之1第2項第1 │ ││ │ │款 │款 │ │├──────┼────────┼────────┼────────┼────────┤│合於96年罪犯│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款 │款 │ │├──────┼────────┼────────┼────────┼────────┤│減刑後徒刑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又15 │ ││ │ │ │日 │ │├──────┼────────┼────────┼────────┼────────┤│備註 │與編號2、3為數罪│ │ │ ││ │併罰案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