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準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準強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準強盜等罪,除附表編號2、4之犯罪外,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外,並與附表編號
1、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 號㈤解釋)。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林 靜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秀 真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第一級毒品 │ │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4.06.11. │94.06.15. │94.06.11. ││ │94.06.15. │ │94.06.15.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10064號、94年度毒偵 │10064號 │10064號、94年度毒偵 ││ │字第3214號 │ │字第3214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94年訴字第2355號 │94年訴字第2355號 │94年訴字第235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4.08.19. │94.08.19. │94.08.19.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94年訴字第2355號 │94年訴字第2355號 │94年訴字第235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4.10.24. │94.10.24. │94.10.24.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3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項 │ │條第2項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合 │ 不予減刑 │ 合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備 註│ │ │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強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94.06.1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0064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94年上訴字第2114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94.11.30.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95年台上字第1268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5.03.10.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9條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不予減刑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