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5、6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5、6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煙毒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5、6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吸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販賣│├───────────┼──────────┼──────────┼──────────┤│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 │自81年8月間起至 │自81年7月間起至 │80年10月間起至82年6 ││ │82.6.30止 │82.6.30止 │月止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81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81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 │20700、21002、21742 │20700、21002、21742 │3102、2194號 ││ │82年偵字第991、2794 │82年偵字第991、2794 │ ││ │、3102、12108、13205│、3102、12108、13205│ ││ │號 │號 │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2年訴緝字第661號 │82年訴緝字第661號 │83年上訴字第43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2.11.11 │82.11.11 │83.05.26 │├─┼─────────┼──────────┼──────────┼──────────┤│確│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82年訴緝字第661號 │82年訴緝字第661號 │83年上訴字第43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3.1.5 │83.1.5 │83..6.27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88.6.2修正公布前之麻││ │項 │條之1第2項第4款 │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 │之1第2項第1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3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不予減刑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六罪係數罪併罰 │ │ │└───────────┴──────────┴──────────┴──────────┘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販賣 │贓物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持有手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82年3月起至82年7月1 │82年5月初某日 │82.6.28起至82.7.1止 ││ │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 │12108、12452號 │12108、12452號 │12108、12452號 │├─┬─────────┼──────────┼──────────┼──────────┤│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2年上訴字第3982號 │82年上訴字第3982號 │82年上訴字第398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3.10.6 │83.10.6 │83.10.6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82年上訴字第3982號 │82年上訴字第3982號 │82年度上訴字第398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83.11.12 │83.11.12 │83.11.12 │├─┴─────────┼──────────┼──────────┼──────────┤│所犯法條 │87.5.20修正公布前之 │刑法第349條第2項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 │制條例第10條第3項 ││ │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15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