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偽造文書 │業務侵佔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85.02.12 │85.05.20 │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95年偵緝字第│苗栗地檢95年偵緝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 │153號 │153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後├─────────┼──────────┼──────────┼──────────┤│事│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2411號 │95年上訴字第2411號 │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1.04 │96.01.04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2411號 │95年上訴字第2411號 │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1.29 │96.01.29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15日 │ ││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 ││ │佰元折算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 │ │├───────────┼──────────┼──────────┼──────────┤│備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