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聲減字第38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叁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0、81、82年間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犯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附表編號1、2之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附表編號3、4之部分: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胡 森 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籃 營 昌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吸│肅清煙毒條例(持有)│ 肅清煙毒條例 ││ │用) │ │ (施用毒品)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 民國80年8月間 │ 民國80年8月31日 │民國81年5月7日至82年││ │ │ │6月17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80年偵字第 │ 臺中地檢80年偵字第 │ 台中地檢82年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 10496號 │ 10496號 │ 11454、11377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後├─────────┼──────────┼──────────┼──────────┤│事│案 號 │ 81年度上訴字第551 │ 81年度上訴字第551 │ 82年度訴字第2620號 ││ │ │ 號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1年5月6日 │ 81年5月6日 │ 82年10月28日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定├─────────┼──────────┼──────────┼──────────┤│判│案 號 │ 81年度上訴字第551 │ 81年度上訴字第551 │ 82年度訴字第2620號 ││ │ │ 號 │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1年5月6日 │ 81年5月6日 │ 82年12月2日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第13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 │之1第2項第4款 │第10條第1項 │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1月15日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年7月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編號1、2數罪併罰 │ │編號3、4數罪併罰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 ││ │ (販賣毒品)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2年 │ │ │├───────────┼──────────┼──────────┼──────────┤│犯 罪 日 期 │82年5月間某日至82年6│ │ ││ │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 11454、11377號 │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 │ 83年度上訴字第435 │ │ ││ │ │ 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3年5月24日 │ │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 │ 83年度上訴字第435 │ │ ││ │ │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3年5月24日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 │ ││ │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合 │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