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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39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4002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踰越牆垣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其所犯附表編號1、2號之罪均為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雖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罪名,惟其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2號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第41條修正公布施行之後,故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檢察官聲請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此部分於法未合,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江 德 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踰越牆垣竊盜罪 │踰越牆垣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16日 │95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偵字第21013號 │95年偵字第21013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96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年5月10日 │96年5月10日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96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年5月10日 │96年5月10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 │款 │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15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