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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4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6月21日起至同年8月2日止以故買贓物為常業,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9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45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50條之常業贓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王 國 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