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經如附表編號
1、3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項、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余 仕 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常業竊盜 │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 │ │施用 │施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93.01.30、93.02.27 │92.11.19 │93.02.29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3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92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3年毒偵字第││年 度 及 案 號 │1948號 │3017號 │1029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94年上訴字第2239號 │93年員簡字第39號 │93年彰簡字第365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5.03.08 │93.02.27 │93.05.11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94年上訴字第2239號 │93年員簡字第39號 │93年彰簡字第36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5.04.07 │93.03.22 │93.06.07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2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2項 │條2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3款 │第2條第3款 │第2條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編號1、2、3均為數罪 │ │ ││ │併罰案件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