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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6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8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所犯附表編號3、4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編號 5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4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3、4與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及編號 1、2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

12 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張 靜 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纜表┌──────┬───────────┬───────────┬───────────┬───────────┐│ 編 號 │1 │2 │3 │4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麻醉藥(安)施用 │肅清煙毒條例持有 │麻醉藥(安)施用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7月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1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之1第2項第4款 │項 │之1第2項第4款 │├──────┼───────────┼───────────┼───────────┼───────────┤│ 犯罪日期 │84年5月18日 │84年4月17日 │84年10月16日 │84年10月16日 ││ │ │ │ │ │├──────┼───────────┼───────────┼───────────┼───────────┤│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 │84年偵字第1763號 │84年偵字第1763號 │84年偵字第20575號 │84年偵字第20575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84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 │84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 │85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 │85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 ││實├────┼───────────┼───────────┼───────────┼───────────┤│審│判決日期│84年9月8日 │84年9月8日 │86年1月29日 │86年1月29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84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 │84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 │85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 │85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 ││決│ │ │ │ │ ││ ├────┼───────────┼───────────┼───────────┼───────────┤│ │確定日期│84年9月8日 │84年9月8日 │86年1月29日 │86年1月29日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第2條第1項3款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月15日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附註 │與編號2為數罪併罰案件 │ │與編號4、5為數罪併罰案│ ││ │ │ │ │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纜表┌──────┬───────────┬───────────┬───────────┬───────────┐│ 編 號 │5 │ │ │ │├──────┼───────────┼───────────┼───────────┼───────────┤│ 罪 名 │麻醉藥(安)販賣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 ││ │之1第2項第1款 │ │ │ │├──────┼───────────┼───────────┼───────────┼───────────┤│ 犯罪日期 │84年10月16日 │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及案號 ├───────────├───────────├───────────├───────────┤│ │84年偵字第20575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後├────┼───────────┼───────────┼───────────┼───────────┤│事│案 號│85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 │ │ │ ││實├────┼───────────┼───────────┼───────────┼───────────┤│審│判決日期│86年1月29日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判│案 號│86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 │ │ │ ││決│ │ │ │ │ ││ ├────┼───────────┼───────────┼───────────┼───────────┤│ │確定日期│86年4月18日 │ │ │ │├─┴────┼───────────┼───────────┼───────────┼───────────┤│合於中華民國│ │ │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 │ │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附註 │不予減刑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