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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7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樓(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3年6月1日起至94年1月10日止犯修正前刑法第350條、第349條第2項之常業故買贓物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68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151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經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余 仕 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