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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7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

㈠、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僅於更正執行文書內予以記明為已足,毌庸於減刑裁定主文內重為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江 德 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82年1月間起至82年5月14日│82年1月間起至82年5月14日││ │止 │止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82年偵字第9418、10819號 │82年偵字第9418、10819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 82年度訴字第2579號 │82年度訴字第257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2年9月9日 │82年9月9日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 82年度訴字第2579號 │82年度訴字第257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2年10月7日 │82年10月7日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 │ │1第2項第4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3月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備註 │1至4號應定執行刑、1至4號│ ││ │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 ││ │4月 │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3 │ 4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 82年9月25日 │82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 82年偵字第17610號 │82年偵字第17610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83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 │83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3年5月12日 │83年5月12日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 83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 │83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3年5月12日 │83年5月12日 │├─┴────────┼────────────┼────────────┤│所犯法條 │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 │ │1第2項第4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3月15日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備註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