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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7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編號1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除懲治盜匪條例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趙 春 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 懲治盜匪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麻醉藥品條例 │ 槍砲彈藥條例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年6月 │ 有期徒刑3月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 80.12.12 │81.2月間至81.11.23 │81.2月間至81.11.23 │81.6月間至81.11.23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彰化地檢82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82年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署82年偵字第988號 │署82年偵字第8916號 │8916號 │第8916號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 │82年度上訴字第4232號│82年度上訴字第3076號│82年上訴字第3076號 │82年上訴字第307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3.03.31 │ 82.12.08 │ 82.12.08 │ 82.12.08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 │82年度上訴字第4232號│82年度上訴字第3076號│82年上訴字第3076號 │82年上訴字第307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3.05.14 │ 82.12.08 │ 82.12.08 │ 82.12.08 │├─┴─────────┼──────────┼──────────┼──────────┼──────────┤│所犯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修正前槍砲條例第7條 ││ │項第1款 │ │第13條之1 │第4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合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8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9月 │ 有期徒刑2月15日 │ 有期徒刑6月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