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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9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現已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柒年;又所犯附表編號3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現已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3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所犯之罪,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犯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2所列之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2所列之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違反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現已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因與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法 官 何 志 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麗 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販賣 │麻醉藥(安)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1年 │有期徒刑5月 ││ │ │ 褫奪公權7年 │ │├───────────┼──────────┼──────────┼──────────┤│犯 罪 日 期 │77.10底至 │77.11.23 │84.01.22至 ││ │77.11.21 │ │84.03.29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77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77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84年偵字第 ││ │9740號 │9740號 │5714號 │├─┬─────────┼──────────┼──────────┼──────────┤│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78年上訴字第633號 │78年上訴字第633號 │84年上易字第1844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78.06.27 │78.06.27 │84.09.15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78年上訴字第633號 │78年上訴字第633號 │84年上易字第1844號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78.06.27 │78.06.27 │84.09.15 │├─┴─────────┼──────────┼──────────┼──────────┤│所犯法條 │勘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勘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 │第9條第1項 │第7條第1項 │條之1第2項第4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減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2年 │ │ 2月15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編號1.2係數罪併罰 │ │本件不合數罪併罰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