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4、5所示各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4、5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法 官 邱 顯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附表編號1部分不得抗告外,其餘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 5 │├───────┼───────┼────────┼────────┼────────┼────────┤│罪 名 │ 動產擔保交易│ 偽造文書 │ 偽造有價證券 │ 偽造文書 │詐欺 ││ │ │ │ │ │ │├───────┼───────┼────────┼────────┼────────┼────────┤│宣 告 刑 │ 拘役50日 │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 92.07.10 │ 92.3.17 │88.08月至09月間 │ 92.04.08 │92.03.29 │├───────┼───────┼────────┼────────┼────────┼────────┤│偵查(自訴)機 │台中地檢署95年│台中地檢署92年偵│彰化地檢署93年偵│台中地檢署92年偵│台中地檢署92年 ││關 │偵字第1823號 │字第13668號 │緝字第110號 │字第8376號 │度偵字第20130號 ││年 度 案 號│ │ │ │ │ │├─┬─────┼───────┼────────┼────────┼────────┼────────┤│最│法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95年度中簡字第│94年度上訴字第 │95年上訴字第1163│92年訴字第1787號│93年度上易字第 ││實│ │888號 │904號 │號 │ │900號 ││審│ │ │ │ │ │ ││ ├─────┼───────┼────────┼────────┼────────┼────────┤│ │判決日期 │ 95.05.08 │ 95.06.21 │ 95.08.10 │ 92.08.26 │93.12.08 │├─┼─────┼───────┼────────┼────────┼────────┼────────┤│確│法院 │ 台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 ├─────┼───────┼────────┼────────┼────────┼────────┤│定│案號 │95年度中簡字第│94年度台上字第 │95年上訴字第1163│95年訴字第1787號│93年度上易字第 ││ │ │888號 │5546號 │號 │ │900號 ││判├─────┼───────┼────────┼────────┼────────┼────────┤│ │判決確定日│ 95.06.05 │ 94.10.06 │ 95.09.11 │ 92.09.15 │93.12.08 ││決│期 │ │ │ │ │ │├─┴─────┼───────┼────────┼────────┼────────┼────────┤│所犯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刑法第216條 │刑法第201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 │刑法第339條第 ││ │第38條 │ │ │ │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刑條例 │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拘役25日,如易│ 8月 │ 4月 │ 1月15日 │1月15日 ││役或罰金額或或│科罰金,以新臺│ │ │ │ ││褫奪公權期間 │幣900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 │├───────┼───────┼────────┼────────┼────────┼────────┤│備註 │只減刑不 │編號2、3、4、5應│ │ │ ││ │定刑 │定執行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