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5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偽造貨幣等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梁 堯 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