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77號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934號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975、976、1147、22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戊○○犯交付偽造公司股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公司股票及附表二所示之變造公司股票,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戊○○前任職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社(下稱台中二信大智分社)副理,其於80年底至81年1月間因失察而收受案外人張文雄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公司股票及附表二所示之變造公司股票 (尚有如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公司股票,其詳情如後述)供作其對張文雄債權之擔保,而於81年3、4月間查悉上開股票並非真正後,因自己積欠乙○○新台幣 (下同)3,636 萬元借款債務,無力清償,屢受乙○○催討,苦思無策,乃於85年6月間某日夜間0時至1時許,在其當時位於台中市○○路○段○○○號10樓之4住所內,主動出示該偽造及變造公司股票於乙○○,表明各該公司股票係屬偽造及變造,經乙○○過目後,認該偽、變造公司股票仍具擔保債權之價值,而同意收受,戊○○遂意圖供行使之用,當場將各該偽造及變造之公司股票交付於知情之乙○○。嗣因戊○○遲不能返還借款,乙○○不甘受損,乃以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並提出上開之偽、變造公司股票,報請前台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偵辦。
二、案經前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下稱省刑警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但參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2項、第3項第6款,第166條之2之規定及行反詰問時,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法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97號、94年度臺上字第688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案相關告訴人即乙○○、張新權及丙○○、丁○○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法未經訴訟當事人之同意或不爭執,雖不得作為證據,然得據為彈劾其各該受詢人及被告陳述之憑信性。
二、訊據被告戊○○(下稱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因受告訴人乙○○催討其所積欠之3,636萬元債務,而交付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公司股票及附表二所示之變造公司股票於乙○○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上開偽造及變造之公司股票係告訴人乙○○自行取去,並非伊所交付云云。
三、經查:㈠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股票,其底紋圖案、字跡均以碳粉印製而成,不排除係以雷射印表機或影印機製作;而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股票,其票面上「戶號欄」、「股東姓名欄」及「右下方數字欄 (流水編號)」有遭刮擦、塗改之痕跡等情,已據本院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屬實在卷,有該刑事警察局96年10月15日刑鑑字第0960133413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 (見本審卷第44~49頁)。按刑法第201條第2項所稱之「偽造」應係指無制作權者摹擬真物以製造而言,而「變造」則係指無權變更之人,就真物加工,使其內容發生變更。查上開附表一所示之股票既係利用機具仿真正公司股票製作而成之贗品,自屬偽造之公司股票甚明;而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股票,則係將真正股票票面上之「戶號」、「股東姓名」及「流水編號」等事項予以刮擦、塗改而與原記載之內容不符,即為變造之公司股票無訛。㈡被告於85年8月21日警詢時供稱:張文雄於80年7月底用土地銀行 (台南分行)支票向伊借錢;而於同年8、9月間用系爭股票換回原質押之支票;在84年張文雄來找伊時,伊向張文雄說該批股票是假的,他說「沒關係啦,我會還錢」,伊就將那批股票繼續留在家中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6016號偵查卷第6頁反面至第7頁正面)。而於85年8月21日檢察官偵訊中供稱:伊於84年11月間向乙○○陸陸續續借款,金額大約3千多萬元;假股票是乙○○到伊家裡拿的,因為伊沒有辦法付利息;該假股票是80年底到81年初張文雄拿來供質押向伊借錢3,800多萬元,張文雄未說股票來源;伊在81年3、4月發覺股票是假的後,就找不到張文雄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6016號偵查卷第29頁)。㈢告訴人乙○○於85年12月2日本院審理戊○○被自訴詐欺乙案時結證:被告係陸續向借款共借3,636萬元,最後一次借款時間是85年5月17日,第一次是84年10月,迄未償還一毛錢;被告於5月17日前他借了最後一筆後,伊已不敢再借他任何錢,5月17日當次被告很緊急地找我調借583萬元,以後才拿那些假股票給伊;被告因欠伊錢,拿給伊股票作保障,被告知伊催討甚緊而交給伊,被告雖有告知伊該公司股票有可能是假的,但伊希望有部分是真的,能夠拿回一些錢,假股票是被告所交付的等語 (見本院85年度上易字第2312號審理卷影印本第26頁反面至第28頁正面);於86年6月19日原審法院審理本案時證稱:被告係於86年6月中旬時約伊去他家,拿股票的,是在支票票期85年5月31日支票退票後才拿股票的 (見原審本案卷第27頁反面及第28頁正面)。㈣證人陳春府於92年11月25日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伊於86年6月間有在被告家中遇到乙○○;伊與被告是很久的朋友,都會互相關心,因為被告財務出狀況,伊比較常去被告家裡,有一次乙○○晚間12點多至1點左右去被告家裡拿股票,伊剛好在場,因為被告欠乙○○錢,當時被告跟乙○○解釋該股票是假的等語(見本院92年重上更㈠第201號案卷第212~213頁)。㈤揆之上開事證情況,足認被告收受自張文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股票,分別係屬偽造及變造無訛,而被告於81年3、4月間查悉各該股票非屬真正後,猶於85年6月中旬某日在台中市○○路○段○○○號10樓之4其住所,出示於乙○○,並表示係屬偽、變造之股票,而任由知情之乙○○取去供擔保債權之用無訛。㈥被告雖辯稱:伊未交付上開偽造及變造公司股票予告訴人乙○○,而係乙○○自行取去云云。然依被告及告訴人乙○○暨證人陳春府上開陳述內容所示,堪認告訴人乙○○原不知被告持有上開偽造及變造之公司股票,而係由被告主動出示於乙○○,當時尚有被告之友人陳春府在場無訛。衡情被告若非受告訴人乙○○催債甚緊,無以應對,苦思無策,而有意交付該偽造及變造之公司股票於告訴人乙○○供擔保所積欠之債務,當無主動於夜間約請告訴人乙○○前去其住所,並提示該偽造及變造之公司股票於告訴人乙○○之必要。況且告訴人乙○○取得該偽造及變造之公司股票之場所係在被告住所內,當時復有被告友人陳春府在場,如非被告出於自由意願而交付,告訴人乙○○實無從擅行取去甚明。是以被告此辯解,核與事理相違,自不能採取。㈦又關於被告何時知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股票非屬真正乙節,被告雖於85年8月21日警詢時曾陳稱:伊在80年9月發覺張文雄所交付之股票有塗改的痕跡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6016號偵查卷第7頁正面)。然被告此部分之陳述,明顯與其在同期日檢察官偵訊中供述:該假股票是80年底到81年初張文雄拿來供質押向伊借錢3,800多萬元,張文雄未說股票來源;伊係在81年3、4月發覺股票是假的後,就找不到張文雄等情節不符。衡情若被告確係於80年9月間即知悉張文雄所提供擔保之公司股票係屬偽、變造無訛,已知悉張文雄無債信能力,當無續行貸款予張文雄迄於81年間之理。是關於被告知悉張文雄所交付之公司股票係屬偽、變造之時間,應以被告於85年8月21日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為可採 (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90號判決撤銷理由意旨)。㈧關於被告交付上開偽、變造公司股票予乙○○之時間及次數乙事,告訴人乙○○於85年6月22日及同月24日警詢時雖陳稱:被告係分2次各於85年4月下旬及同年6月間交付上開偽、變造公司股票云云 (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他字第839號偵查卷第10頁反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他字第839號偵查卷第12頁正、反面)。然參之告訴人乙○○上開於86年6月19日原審法院審理時已結證:被告係於86年6月中旬時約伊去他家,拿股票的,是在支票票期85年5月31日支票退票後才拿股票的,伊最後一次借款予被告的時間係在85年5月17日等情在卷,再對照告訴人乙○○於85年6月22日警詢時復證稱:
伊曾於85年6月12日將被告借款時所交付之支票提示兌領,確定退票,且於同月19日及21日亦分別提示3張及8張支票等語在卷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他字第839號偵查卷第9頁反面及第10頁正面)。足認告訴人乙○○上開於警詢時指稱:被告於85年4月下旬亦曾交付一次乙節,與其所述之事證情況不符,不能憑採。㈨又公訴人雖援引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 (此單位已裁撤)對被告施予測謊結果之85年9月20日刑鑑字第7592號鑑驗通知書為佐證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4923號偵查卷影印本第70頁反面),經稽之該鑑驗通知書所載,其中關於「民國80年間,你得到案中股票之時,是否即已知道該股票有偽變造情形?」之問題,被告答稱:「不知道」,固記載有呈現不實反應之情形。惟本案依據上開證人乙○○及陳春府之陳述,明顯可見被告於交付附表一、二所示股票時,確已告知乙○○各該股票係屬偽、變造之假股票等情在卷,然參之上開鑑驗通知書關於「有關本案,乙○○在得到案中假股票之時,你有無告知該股票有偽變造情形?」之問題,被告答稱:「不知道」,仍認呈現不實反應之情形,明顯與實情不合。由此可見該測謊鑑驗之結果,不能遽採為佐證。再者,揆之該測謊鑑定報告,並無檢附被告於測謊前是否已表示同意接受測謊,其生理機能狀況是否正常,適於測謊及施測者有無受過測謊專業訓練並領有證照,實難認上開測謊鑑定報告合於施作測謊之標準程序,而具有證據能力。況且測謊係依據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問題關心程度所呈現之呼吸、血壓脈搏及皮膚電阻等生理反應來分析研判,則以受測者對其切身清白與否之關注,刑事案件更涉及是否須負擔刑責,其心理上之負擔實不免影響其反應,換言之,測謊之鑑驗結果,有時亦因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該鑑驗結果固可為審判之參考,但非為判斷之唯一及絕對之依據,鑑驗結果是否可採,應由法院斟酌取捨。本件綜合上開相關證據情況,認上開之測謊鑑驗報告,非惟無證明力,抑且不具證據能力。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解係卸責之詞,不能採取,其交付附表一、二所示之偽、變造公司股票予乙○○之犯行,事證明確,足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五、查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經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被告行為後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茲就本案有關事項應適用之新舊法律規定,比較適用之結果,說明如次: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係指刑罰所依存的整體法律狀態,故法律有變更應指足以影響行為的可罰性與法律效果的法令因修正或廢止而有所變更而言。所以刑法法律變更概念,應界定在法律規定的改變,足以影響刑罰權判斷者而言,刑法總則的變更,自然會影響到個別犯罪的成立,乃至於法律效果的結構,自屬法律變更,則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㈡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採行「從舊從輕」原則。㈢刑法第201條第2項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同條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以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㈣法定刑為罰金之提高標準之新舊法適用:刑法第201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罪,其法定刑得併科銀元3千元以下罰金,然被告行為後,於95年6月14日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而被告行為時適用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而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之三倍折算之。」,是被告所犯之罪關於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後法律,最高為新臺幣9萬元,最低為新臺幣1千元;而依行為時之法律,最高刑度同為新臺幣九萬元,最低則為新臺幣30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對被告較為有利。㈤綜合以上比較結果,修正後法律未較有利於被告,本案應全部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六、按變造有價證券之行使罪與交付罪之區別,在於行為人有無欺騙相對人之意思以為斷,如有欺騙之意思,則為行使,否則為交付,凡應成立交付罪者,行使罪即無成立之可能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477號判例意旨參照)。核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交付附表一、二所示偽造及變告之公司股票於知情之乙○○供擔保債務使用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後段之交付偽造公司股票罪及同項段之交付變造公司股票罪。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係構成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容有未洽。被告以一個交付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個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交付偽造公司股票罪論處。
七、公訴意旨另略以:㈠被告因投資不當而積欠大筆債務,其竟為解決債務問題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而為下列詐欺取財犯行:⑴其見台中二信社員丙○○經常至該社辦理存提款事務,得悉其頗富資力,乃於85年6月5日,向丙○○詐稱:伊向合作社申貸之借款已屆期,須先辦理還款,希借伊1千萬元週轉一星期,待清償後再行辦理貸款即可還錢云云,並持以其妻弟江進成名義為發票人,付款人為二信東南分社,發票日為85年6月12日、6月30日、7月30日,票面金額分別為5百萬元、250萬元、250萬元之支票三紙背書後交付丙○○持有,使丙○○惑於被告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如數借貸交付1千萬元予被告。待85年6月12日丙○○提示該三紙支票遭退票,而被告亦未依約續行辦理銀行貸款清償債務,丙○○始知受騙。⑵又與原任二信大智分社之經理巫鈴吉(已據本院於89年1月5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二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84年4月間向該社客戶丁○○詐稱巫鈴吉之友人因擬設立公司,急需2千萬元之存款證明,要求丁○○配合辦理,並以其二人為大智分社負責人之身分再三佯稱保證絕無問題,使丁○○陷於錯誤,遂於84年4月26日向該分社貸款6百萬元,並於84年5月8日貸款1400萬元,存入丁○○在該分社之支票存款帳戶,再由丁○○簽發2千萬元之支票交付巫鈴吉提領轉帳,而由巫鈴吉交付其妻巫王阿美(同案被告,另行提起公訴)簽發之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為付款、面額均為五百萬元、發票日均為85年6月12日之支票四張予丁○○。嗣後巫鈴吉及被告二人復以同一詐騙手法,向丁○○偽稱前揭存款證明尚欠1800萬元,使丁○○再陷於錯誤,而於84年6月16日貸出1800萬元交付予巫鈴吉轉帳,巫鈴吉並交付同面額支票一紙予丁○○。詎屆期支票均遭退票,巫鈴吉則潛逃出境,其餘人均將責任推卸於巫鈴吉拒不清償,丁○○始知受騙。⑶因認被告上開犯行,涉犯刑法第
33 9條第1項之連續詐欺取財罪嫌。㈡⑴被告明知張文雄持向其抵押之如附表四所示之變造公司股票,因紙質及變造手法均非高明,明知為偽、變造之假股票,仍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81年間,交付變造之台塑公司假股票29張、台玻公司假股票1張 (原起訴書漏載華信公司股票3張)予債權人謝新權,以為保證用之行使。⑵於85年4月底在被告住處等地,以偽、變造之假股票抵押予乙○○,向乙○○詐借3,636萬元,乙○○因陷於錯誤而陸續將金額交付予被告使用;又所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亦屬偽、變造股票等情。⑶因認被告上開犯行涉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㈢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上開被訴犯行,辯稱:⑴伊向告訴人丙○○借1千萬元,係用以清償前以友人林耀森名義向台中二信大智分社所借之款項,原預期清償貸款後再以林耀森名義續貸,即可清償向丙○○之借款,但林耀森因故不同意續辦貸款,伊又陷於週轉不靈之窘態,始未能依約償還積欠丙○○之欠款,伊並無詐欺之意圖;⑵伊與丁○○原不認識,向丁○○借款之人係另案被告巫鈴吉,與伊無關,伊僅去過丁○○住處二次,其中一次係陪同巫鈴吉拜訪客戶後順道前往,另一次則係巫鈴吉之岳父逝世,巫鈴吉託伊去向丁○○拿取其等雙方已借貸合致之借款支票;⑶伊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股票予謝新權時,並不知該股票係屬變造,且伊僅於85年6月間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變造股票予乙○○,並無於同年4月間另行交付1次之情事等語。㈣按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證據裁判主義,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已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可稽。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抗辯或反證,縱屬不能成立或明顯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而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482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㈤經查:⑴關於告訴人丙○○部分:①被告係因前委請林耀森向台中二信大智分社借款約1千萬元供其使用,已屆清償期,一時週轉不靈,乃於85年6月5日向告訴人丙○○商借1千萬元用以清償該借款債務,並約定於向台中二信大智分社辦理續貸核可後,即用以清償向丙○○所借之款項等情,已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原審85年度自訴字第712號案卷第19頁、第27頁反面;原審本案卷第18頁),核與告訴人丙○○分別於原審85年度自字第712號詐欺案件、檢察官偵查中提出之告訴狀及原審法院審理時指述情節大致相符 (分見原審85年度自訴字第712號案卷影印本第2頁自訴狀、第20頁、第27~2 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259號偵查卷第3頁反面至第8頁;本院85年度上易字第2312號案卷影印本第38頁反面),並有卷附被告交付予告訴人丙○○之發票人江進成支票3紙 (已提示不獲付款退票)及退票理由單1紙影本可資佐證 (見原審85年度自訴字第712號案卷影印本第3頁反面及第4頁正反面)。且被告確曾委請林耀森提供建物設定抵押權登記,並以林耀森名義向台中二信大智分社申辦貸款1千萬元,被告已清償完畢該借款債務,其後被告曾向林耀森表示欲再借用其名義續辦貸款,但林耀森本身亦需要用錢,且因林耀森之妻反對,乃遭拒絕等情,亦據證人林耀森分別於原審89年2月29日訊問時、89年8月4日審理時結證屬實在卷(見原審本案卷第301頁反面至第302頁正面、第316頁正面至第317頁正面)。參之被告既確有以林耀森名義向台中二信大智分社申請貸款1千萬元,屆清償期,急需款項用以償還之事實,而其向告訴人丙○○商借款項時亦據實以告,自難認被告係施用詐術佯向告訴人丙○○借款而騙取款項。況且其所以未能如約償還積欠告訴人丙○○之上開債務,確係因林耀森不能同意續辦貸款所致,亦非虛情,自不能僅憑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客觀情狀,即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認係施用詐術。②至於被告交付告訴人丙○○之發票人江進成名義之支票所用之支票存款帳戶 (帳號:台中二信東南分社第0000000000-0號),於85年6月5日被告簽交支票向告訴人丙○○借款時,雖僅有3千餘元存款,且自85年6月8日起即有支票不獲付款退票之情形,並於85年7月12日遭列為拒絕往來帳戶等情,固有二信85年7月26日中市二信總字第546號函所附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參 (見原審85年度自訴字第712號案卷影印本第21~23頁)。惟被告於向告訴人丙○○借款伊始,即表明係因向合作社之借款債務已屆期,而週轉不靈,乃向告訴人借錢用以清償,並未隱瞞其窘迫之資力狀況,且借貸當時該帳戶確非屬拒絕往來戶,而被告亦未能預期林耀森在其返還舊債務後,即不願再向台中二信申貸新債務,致使上開交付告訴人質押擔保之支票帳戶發生存款不足之狀況,而經提示遭退票,亦不能徒憑該支票帳戶嗣後遭拒絕往來,即認為被告於借款之初,存有對告訴人丙○○詐欺之意圖。⑵關於告訴人丁○○部分:①告訴人丁○○雖迭於警詢、偵訊及審理程序中指訴被告與原任台中二信大智分社之經理巫鈴吉有共同對其訛稱:巫鈴吉友人因擬設立公司要求伊配合辦理云云,並以被告及巫鈴吉渠等2人為台中二信大智分社負責人之身分再三佯稱保證絕無問題,陸續向其詐得3,80 0萬元(告訴人丁○○尚指述:被告及巫鈴吉共同以擬辦理房屋貸款,因貸款手續繁複,需墊借2千萬元為由,向其詐取2千萬元;另共同以渠等客戶辦理土地貸款時間不及,急需調借為由,向其詐得2300萬元等情,則未經檢察官認定涉嫌犯罪起訴)等語在卷 (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3430號偵查卷影印本第5~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4923號偵查卷影印本第9頁反面至第11頁正面、第49頁反面、第64頁正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51號案卷影印本見第16~17頁),並有其提出之丁○○在台中二信帳之支票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及巫吉鈴所交付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 (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4923號偵查卷影印本第13頁反面至24頁、第25頁至40頁)。惟告訴人丁○○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不得徒憑其唯一指述,即認被告與巫鈴吉間有犯意聯絡,共同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
而稽之上開告訴人丁○○所提出之台中二信支票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及巫吉鈴所交付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則僅足以證明告訴人丁○○確有交付借貸款項予巫鈴吉,及巫鈴吉交付予告訴人丁○○之支票不獲兌現等事實,難據為告訴人指稱被告共同參與詐欺犯行之佐證。②證人即告訴人丁○○之妻賴楊美燕於原審87年4月9日審理時固附和告訴人丁○○陳述,證稱:「84年4月20幾日早上他二人去我家說客戶要做存款證明,要現金存在合作社,他們才可開證明,問簡鍚清是否妥當,他二人同時說沒有經過他們經理及副理蓋章錢是領不出去,我說沒錢,他們說你在合作社還有設定貸款額度沒有用,第一次就開了6百萬元支票給他們,我又去合作社辦理貸款手續,隔了約十幾天,他們二人又去我家說客戶生意做很大要增加存款證明額 (指存款金額之證明),又借了1400萬元,他們開了2千萬元之支票給我,第三次也是說客戶要存款證明借了1800萬元...」等語在卷 (見原審本案卷第103頁反面)。惟證人賴楊美燕係告訴人丁○○之妻,所述不免偏袒告訴人丁○○,且依證人賴楊美燕上開證述,其本人與丁○○俱為受詐欺之對象,同為被害人,其所為證言實與告訴人之指訴被害之性質無異,自仍須有其他佐證,始得憑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③而據證人巫鈴吉於原審87年5月7日證稱:「...簡鍚清是帶我去拜訪客戶,順道帶我去換票而己」;「我岳父84年年底車禍去世時,有請簡鍚清去丁○○處幫我取錢」等語 (見原審本案卷第127頁反面);於原審88年10月22日審理時證稱:「(問:向丁○○借錢與被告有何關係)沒關係」;「(問:被告有無與你一起去丁○○處借錢)...因為我坐簡鍚清的車子拜訪客戶,剛好到中午11點多左右,我因為有票到期,要向丁○○換票,因為當時我坐被告的車子所以他載我過去,被告去那邊沒講什麼,因他跟丁○○不熟」;「...另外有一次因為我岳父過世,我有向賴借一筆錢,因為我沒辦法去,所以我拜託被告去拿錢,我是事先就跟丁○○借好,被告只是去拿錢..
.」等語 ( 見原審本案卷第239頁正、反面)。再參之巫鈴吉向告訴人丁○○借錢時,交予丁○○之數張支票,僅見巫鈴吉之妻巫王阿美為發票人及巫鈴吉本人背書外,並無被告背書之情形,亦據告訴人丁○○於告訴狀中陳述甚明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4923號偵查卷影印本第11頁正面),並有上開支票影本7紙可稽。且證人賴楊美燕於原審87年4月9日審理時亦證稱:「(問:為何簡鍚清沒有背書)每次借錢他二人拿支票來,我叫他們簽名背書,巫鈴吉有背書,簡鍚清說不關他的事,他不願背書」等語 (見原審本案卷第10 2頁正面)。④觀之上開證據情況,核與被告所辯情節相吻合,是以既無證據足認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巫鈴吉係佯以借款名義向告人丁○○夫妻詐騙金錢之情形,而同謀共犯,自難僅憑被告曾陪同巫鈴吉前往告訴人丁○○處洽借,或受巫鈴吉之託,前往拿取所借之款項,即謂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此外,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2386號判決亦認定上揭犯行係巫鈴吉單獨所犯,被告並無參與犯罪,而認巫鈴吉單獨實行詐欺取財罪行,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影本1件附卷可參 (見原審本案卷第327~337頁)。⑶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於行為之初,即以意圖為不法之所有或意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依上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於借貸伊始,即有故意詐欺財取之犯意,自難僅以被告事後未能履行清償義務之客觀事況,而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揆之上開事證,本案被告與告訴人丙○○間之爭執,應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範圍,尚難認為被告有何施用詐術或不法所有之意圖,而關於巫鈴吉對丁○○詐欺取財之犯行,亦難認被告有共同參與之情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開被告被訴之詐欺取財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公訴意旨既認被告所犯詐欺部分,前揭被告經起訴應成立犯罪部分,俱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㈥次查:⑴被告於81年間因向謝新權借款未償還,而持交如附表四所示之變造公司股票予謝新權質押擔保等情,固為被告供承在卷,並經證人謝新權證述無訛,而上開公司股票復據本院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發現其票面上「戶號欄」、「股東姓名欄」及「右下方數字欄 (流水編號)」均遭刮擦、塗改之痕跡等情無訛,上揭刑事警察局96年10月15日刑鑑字第0960133413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然因依卷附證據資料,尚難認被告於交付該公司股票予謝新權時,已知悉該公司股票係屬變造乙情,已據本院查明屬實如前述 (見上揭理由三㈦所載)。
再參之證人謝新權於86年7月10日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與伊是好朋友,如果被告沒有拿擔保品來,伊也會借錢予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43頁反面);而於88年10月22日原審審理中復證稱:伊認為被告當時不知道該股票是假的,伊與被告是非常好的朋友,伊信任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240頁)。
尤難認被告有故意持上開變造公司股票供擔保,而佯向謝新權質押借款以詐取金錢之動機及目的,被告此部分被訴犯行,亦屬不能證明。⑵被告僅於85年6月間交付附表一、二所上開偽、變造公司股票於乙○○一次,未曾於同於85年4 月下旬另有交付偽、變造公司股票於乙○○之情事,其證據理由亦詳如前述 (見上揭理由三㈧所載),公訴人此部分之認定,難認有據,不能採取。另公訴人雖認被告交付於乙○○之偽、變造公司股票,除附表一、二所示者外,尚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6紙等情。
然經本院囑託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附表三所示之該6紙公司股票確係該公司原發行之真正股票無訛,而為原持有人張金品於80年7月23日辦妥股票掛失手續 (含其他編號股票合計共117張),並於法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1年4月25日為除權判決宣告無效,而經張金品股東於81年6月29日申請補發股票等情,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11日台塑財字第00165號函及檢附之股票掛失聲請書、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現股股票明細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1年( 除)字第818號民事判決、補發股票申請書等件在卷可參 (見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㈣字第77號卷第10 7~113頁),則公訴人此部分之認定,亦屬無據。至於上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11日台塑財字第00165號函雖載稱:上開6紙股票背面最後一手受讓人應為「張金品」,已被變造為「楊信男」等語,然此部分之變造係屬變造私文書之範疇,無關公司股票本身之真偽至明,被告就此6張公司股票,顯不該當於交付偽、變造公司股票之行為態樣。又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被告於交付股票於乙○○之初,已表明所交付之股票係假的等情,自難認被告有本於該變造之私文書內容,對乙○○有所主張之行為,是被告交付此6張變造背書之股票於乙○○之行為,亦與刑法第216條行使變造私文書構成要件不相符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是被告上開被訴犯行,皆不能證明犯罪。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與上開被告經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自毋庸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八、原審判決未詳予審究相關證據情況,遽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認事用法,俱有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與告訴人之平日關係、犯罪時係任職台中二信副理,智識程度非低,及其犯罪之動機、所用手段、目的,所生之損害暨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亦未與告訴人成立民事上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查本案被告犯罪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刑法第201條第2項後段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臚列不予減刑之罪名,但因被告所受之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自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又因公司股票係屬有價證券之一種,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分別係偽造之公司股票及變造之公司股票,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股票暨其他扣案之物品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他字第839號偵查卷第157頁所載),因與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無關,自無從併予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01條第2項後段、第55條、第205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附表一:戊○○交付於乙○○之偽造公司股票┌──┬──────┬───────────┬────┬───┐│編號│發行公司名稱│股票號碼(流水編號) │股東姓名│戶號 │├──┼──────┼───────────┼────┼───┤│1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426[2] │孫愛棠 │24688 │├──┼──────┼───────────┼────┼───┤│2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125[2] │孫愛棠 │24688 │├──┼──────┼───────────┼────┼───┤│3 │南亞公司 │1602-71-ND-507720[6] │孫愛棠 │24688 │├──┼──────┼───────────┼────┼───┤│4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455[2] │孫愛棠 │24688 │├──┼──────┼───────────┼────┼───┤│5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422[2] │孫愛棠 │24688 │├──┼──────┼───────────┼────┼───┤│6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815[2] │孫愛棠 │24688 │├──┼──────┼───────────┼────┼───┤│7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625[2] │孫愛棠 │24688 │├──┼──────┼───────────┼────┼───┤│8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405[2] │孫愛棠 │24688 │├──┼──────┼───────────┼────┼───┤│9 │南亞公司 │1602-71-ND-507327[2] │孫愛棠 │24688 │├──┼──────┼───────────┼────┼───┤│10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428[2] │孫愛棠 │24688 │├──┼──────┼───────────┼────┼───┤│11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525[2] │孫愛棠 │24688 │├──┼──────┼───────────┼────┼───┤│12 │南亞公司 │1602-71-ND-507724[6] │孫愛棠 │24688 │├──┼──────┼───────────┼────┼───┤│13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423[2] │孫愛棠 │24688 │├──┼──────┼───────────┼────┼───┤│14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225[2] │孫愛棠 │24688 │├──┼──────┼───────────┼────┼───┤│15 │南亞公司 │1602-71-ND-507729[9] │孫愛棠 │24688 │├──┼──────┼───────────┼────┼───┤│16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424[2] │孫愛棠 │24688 │├──┼──────┼───────────┼────┼───┤│17 │南亞公司 │1602-71-ND-507326[0] │孫愛棠 │24688 │├──┼──────┼───────────┼────┼───┤│18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435[2] │孫愛棠 │24688 │├──┼──────┼───────────┼────┼───┤│19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445[2] │孫愛棠 │24688 │├──┼──────┼───────────┼────┼───┤│20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025[2] │孫愛棠 │24688 │├──┼──────┼───────────┼────┼───┤│21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322 │孫愛棠 │24688 │├──┼──────┼───────────┼────┼───┤│22 │南亞公司 │1602-71-ND-507325[0] │孫愛棠 │24688 │├──┼──────┼───────────┼────┼───┤│23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425[2] │孫愛棠 │24688 │├──┼──────┼───────────┼────┼───┤│24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725[2] │孫愛棠 │24688 │├──┼──────┼───────────┼────┼───┤│25 │南亞公司 │1602-71-ND-507329[9] │孫愛棠 │24688 │├──┼──────┼───────────┼────┼───┤│26 │南亞公司 │1303-74-ND-507465[2] │孫愛棠 │24688 │├──┼──────┼───────────┼────┼───┤│27 │南亞公司 │1303-69-ND-086355[7] │白裕華 │5808 │├──┼──────┼───────────┼────┼───┤│28 │南亞公司 │1303-69-ND-086352[7] │白裕華 │5808 │├──┼──────┼───────────┼────┼───┤│29 │南亞公司 │1303-69-ND-086353[7] │白裕華 │5808 │├──┼──────┼───────────┼────┼───┤│30 │南亞公司 │1303-69-ND-081351[2] │白裕華 │5808 │├──┼──────┼───────────┼────┼───┤│31 │南亞公司 │1303-69-ND-086350[2] │白裕華 │5808 │├──┼──────┼───────────┼────┼───┤│32 │南亞公司 │1303-69-ND-086359[7] │白裕華 │5808 │├──┼──────┼───────────┼────┼───┤│33 │南亞公司 │1303-69-ND-086356[7] │白裕華 │5808 │├──┼──────┼───────────┼────┼───┤│34 │南亞公司 │1303-69-ND-086354[7] │白裕華 │5808 │├──┼──────┼───────────┼────┼───┤│35 │南亞公司 │1303-69-ND-086351[7] │白裕華 │5808 │├──┼──────┼───────────┼────┼───┤│36 │南亞公司 │1303-69-ND-086358[8] │白裕華 │5808 │├──┼──────┼───────────┼────┼───┤│37 │南亞公司 │1303-69-ND-086354[3] │白裕華 │5808 │├──┼──────┼───────────┼────┼───┤│38 │南亞公司 │1303-69-ND-086357[8] │白裕華 │5808 │├──┼──────┼───────────┼────┼───┤│39 │南亞公司 │1303-72-ND-354721[3] │王錦蓮 │6137 │├──┼──────┼───────────┼────┼───┤│40 │南亞公司 │1303-72-ND-354720[3] │王錦蓮 │6137 │├──┼──────┼───────────┼────┼───┤│41 │南亞公司 │1303-72-ND-381291[3] │王錦蓮 │6137 │├──┼──────┼───────────┼────┼───┤│42 │南亞公司 │1303-72-ND-381294[2] │王錦蓮 │6137 │├──┼──────┼───────────┼────┼───┤│43 │南亞公司 │1303-72-ND-381293[5] │王錦蓮 │6137 │├──┼──────┼───────────┼────┼───┤│44 │南亞公司 │1303-72-ND-381296[1] │王錦蓮 │6137 │├──┼──────┼───────────┼────┼───┤│45 │南亞公司 │1303-72-ND-381290[5] │王錦蓮 │6137 │├──┼──────┼───────────┼────┼───┤│46 │南亞公司 │1303-72-ND-354738[3] │王錦蓮 │6137 │├──┼──────┼───────────┼────┼───┤│47 │南亞公司 │1303-72-ND-354728[3] │王錦蓮 │6137 │├──┼──────┼───────────┼────┼───┤│48 │南亞公司 │1303-72-ND-354228[3] │王錦蓮 │6137 │├──┼──────┼───────────┼────┼───┤│49 │南亞公司 │1303-72-ND-354708[3] │王錦蓮 │6137 │├──┼──────┼───────────┼────┼───┤│50 │南亞公司 │1303-72-ND-381297[5] │王錦蓮 │6137 │├──┼──────┼───────────┼────┼───┤│51 │南亞公司 │1303-72-ND-381299[3] │王錦蓮 │6137 │├──┼──────┼───────────┼────┼───┤│52 │南亞公司 │1303-72-ND-381298[5] │王錦蓮 │6137 │├──┼──────┼───────────┼────┼───┤│53 │南亞公司 │1303-72-ND-354128[3] │王錦蓮 │6137 │├──┼──────┼───────────┼────┼───┤│54 │南亞公司 │1303-72-ND-381295[3] │王錦蓮 │6137 │├──┼──────┼───────────┼────┼───┤│55 │太平洋公司 │1602-71-ND-17213[6] │鄧承耀 │0519 │├──┼──────┼───────────┼────┼───┤│56 │太平洋公司 │1602-71-ND-17518[6] │鄧承耀 │0519 │├──┼──────┼───────────┼────┼───┤│57 │太平洋公司 │1602-71-ND-17558[6] │鄧承耀 │0519 │├──┼──────┼───────────┼────┼───┤│58 │太平洋公司 │1602-71-ND-17506[6] │鄧承耀 │0519 │├──┼──────┼───────────┼────┼───┤│59 │太平洋公司 │1602-71-ND-17119[6] │鄧承耀 │0519 │├──┼──────┼───────────┼────┼───┤│60 │太平洋公司 │1602-71-ND-17509[6] │鄧承耀 │0519 │├──┼──────┼───────────┼────┼───┤│61 │太平洋公司 │1602-71-ND-17500[6] │鄧承耀 │0519 │├──┼──────┼───────────┼────┼───┤│62 │太平洋公司 │1602-71-ND-97503[6] │鄧承耀 │0519 │├──┼──────┼───────────┼────┼───┤│63 │太平洋公司 │1602-71-ND-17507[6] │鄧承耀 │0519 │├──┼──────┼───────────┼────┼───┤│64 │太平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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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79-ND-0000000[8] │張金榮 │45182 │├──┼──────┼───────────┼──────┼────┤│9 │南亞公司 │1303-79-ND-0000000[8] │張金榮 │45182 │├──┼──────┼───────────┼──────┼────┤│10 │南亞公司 │1303-79-ND-0000000[1] │張金榮 │45182 │├──┼──────┼───────────┼──────┼────┤│11 │南亞公司 │1303-79-ND-0000000[8] │張金榮 │45182 │├──┼──────┼───────────┼──────┼────┤│12 │南亞公司 │1303-79-ND-0000000[1] │張金榮 │45182 │├──┼──────┼───────────┼──────┼────┤│13 │南亞公司 │1303-79-ND-0000000[1] │張金榮 │45182 │├──┼──────┼───────────┼──────┼────┤│14 │南亞公司 │1303-78-ND-881325[0] │張金榮 │45182 │├──┼──────┼───────────┼──────┼────┤│15 │南亞公司 │1303-69-ND-223435[9] │張金榮 │45182 │├──┼──────┼───────────┼──────┼────┤│16 │南亞公司 │1303-78-ND-883440[6] │張金榮 │45182 │├──┼──────┼───────────┼──────┼────┤│17 │南亞公司 │1303-77-ND-713521[8] │張金榮 │45182 │├──┼──────┼───────────┼──────┼────┤│18 │南亞公司 │1303-77-ND-713525[8] │張金榮 │45182 │├──┼──────┼───────────┼──────┼────┤│19 │南亞公司 │1303-77-ND-713527[8] │張金榮 │45182 │├──┼──────┼───────────┼──────┼────┤│20 │南亞公司 │1303-71-ND-298603[7] │張金榮 │45182 │├──┼──────┼───────────┼──────┼────┤│21 │南亞公司 │1303-75-ND-513613[6] │張金榮 │45182 │├──┼──────┼───────────┼──────┼────┤│22 │南亞公司 │1303-72-ND-318612[7] │張金榮 │45182 │├──┼──────┼───────────┼──────┼────┤│23 │南亞公司 │1303-75-ND-513681[6] │張金榮 │45182 │├──┼──────┼───────────┼──────┼────┤│24 │南亞公司 │1303-77-ND-713523[8] │張金榮 │45182 │├──┼──────┼───────────┼──────┼────┤│25 │南亞公司 │1303-78-ND-883445[7] │張金榮 │45182 │├──┼──────┼───────────┼──────┼────┤│26 │南亞公司 │1303-72-ND-381526[0] │張金榮 │45182 │├──┼──────┼───────────┼──────┼────┤│27 │南亞公司 │1303-75-ND-513615[6] │張金榮 │45182 │├──┼──────┼───────────┼──────┼────┤│28 │南亞公司 │1303-77-ND-713520[8] │張金榮 │45182 │├──┼──────┼───────────┼──────┼────┤│29 │南亞公司 │1303-77-ND-713533[8] │張金榮 │45182 │├──┼──────┼───────────┼──────┼────┤│30 │南亞公司 │1303-78-ND-853435[8] │張金榮 │45182 │├──┼──────┼───────────┼──────┼────┤│31 │南亞公司 │1303-77-ND-713526[8] │張金榮 │45182 │├──┼──────┼───────────┼──────┼────┤│32 │南亞公司 │1303-75-ND-513680[6] │張金榮 │45182 │├──┼──────┼───────────┼──────┼────┤│33 │南亞公司 │1303-76-ND-613582[8] │張金榮 │45182 │├──┼──────┼───────────┼──────┼────┤│34 │南亞公司 │1303-75-ND-513614[6] │張金榮 │45182 │├──┼──────┼───────────┼──────┼────┤│35 │南亞公司 │1303-76-ND-613583[8] │張金榮 │45182 │├──┼──────┼───────────┼──────┼────┤│36 │南亞公司 │1303-77-ND-713532[9] │張金榮 │45182 │├──┼──────┼───────────┼──────┼────┤│37 │南亞公司 │1303-77-ND-713528[8] │張金榮 │45182 │├──┼──────┼───────────┼──────┼────┤│38 │南亞公司 │1303-78-ND-883443[9] │張金榮 │45182 │├──┼──────┼───────────┼──────┼────┤│39 │南亞公司 │1303-76-ND-613517[8] │張金榮 │45182 │├──┼──────┼───────────┼──────┼────┤│40 │南亞公司 │1303-77-ND-713522[8] │張金榮 │45182 │├──┼──────┼───────────┼──────┼────┤│41 │南亞公司 │1303-77-ND-713539[8] │張金榮 │45182 │├──┼──────┼───────────┼──────┼────┤│42 │南亞公司 │1303-76-ND-613512[6] │張金榮 │45182 │├──┼──────┼───────────┼──────┼────┤│43 │南亞公司 │1303-69-ND-223436[3] │張金榮 │45182 │├──┼──────┼───────────┼──────┼────┤│44 │南亞公司 │1303-71-ND-298605[7] │張金榮 │45182 │├──┼──────┼───────────┼──────┼────┤│45 │南亞公司 │1303-71-ND-298604[7] │張金榮 │4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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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公司 │1303-78-ND-883442[9] │張金榮 │45182 │├──┼──────┼───────────┼──────┼────┤│59 │南亞公司 │1303-78-ND-853432[8] │張金榮 │45182 │├──┼──────┼───────────┼──────┼────┤│60 │南亞公司 │1303-69-ND-223430[9] │張金榮 │45182 │├──┼──────┼───────────┼──────┼────┤│61 │南亞公司 │1303-78-ND-883423[9] │張金榮 │45182 │├──┼──────┼───────────┼──────┼────┤│62 │南亞公司 │1303-78-ND-853431[8] │張金榮 │45182 │├──┼──────┼───────────┼──────┼────┤│63 │台玻公司 │1802-69-ND-0000000[] │張伯銓 │7707 │├──┼──────┼───────────┼──────┼────┤│64 │台玻公司 │1802-69-ND-0000000[] │張伯銓 │7707 │├──┼──────┼───────────┼──────┼────┤│65 │台玻公司 │1802-69-ND-0000000[] │張伯銓 │7707 │├──┼──────┼───────────┼──────┼────┤│66 │台玻公司 │1802-69-ND-0000000[] │張伯銓 │7707 │├──┼──────┼───────────┼──────┼────┤│67 │台玻公司 │1802-69-ND-0000000[] │張伯銓 │7707 │├──┼──────┼───────────┼──────┼────┤│68 │台玻公司 │1802-69-ND-0000000[] │張伯銓 │7707 │├──┼──────┼───────────┼──────┼────┤│69 │台玻公司 │1802-69-ND-0000000[] │張伯銓 │7707 │├──┼──────┼───────────┼──────┼────┤│70 │台玻公司 │1802-69-ND-0000000[] │張伯銓 │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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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聲寶公司 │1604-78-ND-221435[1] │張金榮 │2409 │├──┼──────┼───────────┼──────┼────┤│134 │聲寶公司 │1604-76-ND-163099(2) │張金榮 │2409 │├──┼──────┼───────────┼──────┼────┤│135 │聲寶公司 │1604-78-ND-197615[1] │張金榮 │2409 │├──┼──────┼───────────┼──────┼────┤│136 │聲寶公司 │1604-78-ND-211241[1] │張金榮 │2409 │├──┼──────┼───────────┼──────┼────┤│137 │正隆公司 │1904-77-ND-240094[5] │張金榮 │1820 │├──┼──────┼───────────┼──────┼────┤│138 │正隆公司 │1904-78-ND-319461[3] │張金榮 │1820 │├──┼──────┼───────────┼──────┼────┤│139 │正隆公司 │1904-79-ND-342231[4] │張金榮 │1820 │├──┼──────┼───────────┼──────┼────┤│140 │正隆公司 │1904-78-ND-307005[1] │張金榮 │1820 │├──┼──────┼───────────┼──────┼────┤│141 │正隆公司 │1904-77-ND-240098[8] │張金榮 │1820 │├──┼──────┼───────────┼──────┼────┤│142 │正隆公司 │1904-77-ND-240097[0] │張金榮 │1820 │├──┼──────┼───────────┼──────┼────┤│143 │正隆公司 │1904-77-ND-240096[1] │張金榮 │1820 │├──┼──────┼───────────┼──────┼────┤│144 │正隆公司 │1904-77-ND-240095[3] │張金榮 │1820 │├──┼──────┼───────────┼──────┼────┤│145 │台塑公司 │1301-76-ND-0000000[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46 │台塑公司 │1301-75-ND-852180[9]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47 │台塑公司 │1301-77-ND-0000000[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48 │台塑公司 │1301-77-ND-0000000[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49 │台塑公司 │1301-76-ND-872186[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50 │台塑公司 │1301-75-ND-852186[9]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51 │台塑公司 │1301-77-ND-0000000[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52 │台塑公司 │1301-76-ND-0000000[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53 │台塑公司 │1301-76-ND-872180[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54 │台塑公司 │1301-76-ND-0000000[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55 │台塑公司 │1301-77-ND-0000000[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56 │台塑公司 │1301-76-ND-0000000[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57 │台塑公司 │1301-76-ND-0000000[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58 │台塑公司 │1301-76-ND-0000000[6] │台塑職工退勞│2700-4 ││ │ │ │金營運小組 │ │├──┼──────┼───────────┼──────┼────┤│159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46[3] │朱祖藝 │27895 │├──┼──────┼───────────┼──────┼────┤│160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40[3] │朱祖藝 │27895 │├──┼──────┼───────────┼──────┼────┤│161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12[3] │朱祖藝 │27895 │├──┼──────┼───────────┼──────┼────┤│162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36[3] │朱祖藝 │27895 │├──┼──────┼───────────┼──────┼────┤│163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02[3] │朱祖藝 │27895 │├──┼──────┼───────────┼──────┼────┤│164 │台塑公司 │1301-69-ND-242430[9] │朱祖藝 │27895 │├──┼──────┼───────────┼──────┼────┤│165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32[3] │朱祖藝 │27895 │├──┼──────┼───────────┼──────┼────┤│166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34[3] │朱祖藝 │27895 │├──┼──────┼───────────┼──────┼────┤│167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43[3] │朱祖藝 │27895 │├──┼──────┼───────────┼──────┼────┤│168 │台塑公司 │1301-69-ND-233944[3] │朱祖藝 │27895 │├──┼──────┼───────────┼──────┼────┤│169 │台塑公司 │1301-69-ND-233945[4] │朱祖藝 │27895 │├──┼──────┼───────────┼──────┼────┤│170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31[3] │朱祖藝 │27895 │├──┼──────┼───────────┼──────┼────┤│171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45[3] │朱祖藝 │27895 │├──┼──────┼───────────┼──────┼────┤│172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04[3] │朱祖藝 │27895 │├──┼──────┼───────────┼──────┼────┤│173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03[3] │朱祖藝 │27895 │├──┼──────┼───────────┼──────┼────┤│174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941[3] │朱祖藝 │27895 │├──┼──────┼───────────┼──────┼────┤│175 │台塑公司 │1301-69-ND-232543[3] │朱祖藝 │27895 │├──┼──────┼───────────┼──────┼────┤│176 │台塑公司 │1301-69-ND-243872[6] │蔡果荃 │2411 │├──┼──────┼───────────┼──────┼────┤│177 │台塑公司 │1301-69-ND-241372[6] │蔡果荃 │2411 │├──┼──────┼───────────┼──────┼────┤│178 │台塑公司 │1301-69-ND-212873[6] │蔡果荃 │2411 │├──┼──────┼───────────┼──────┼────┤│179 │台塑公司 │1301-69-ND-242173[6] │蔡果荃 │2411 │├──┼──────┼───────────┼──────┼────┤│180 │台塑公司 │1301-69-ND-242873[6] │蔡果荃 │2411 │├──┼──────┼───────────┼──────┼────┤│181 │台塑公司 │1301-69-ND-242872[6] │蔡果荃 │2411 │├──┼──────┼───────────┼──────┼────┤│182 │台塑公司 │1301-69-ND-242870[6] │蔡果荃 │2411 │├──┼──────┼───────────┼──────┼────┤│183 │台塑公司 │1301-69-ND-233925[4] │蔡果荃 │2411 │├──┼──────┼───────────┼──────┼────┤│184 │台塑公司 │1301-69-ND-250930[9] │蔡果荃 │2411 │├──┼──────┼───────────┼──────┼────┤│185 │台塑公司 │1301-69-ND-241873[6] │蔡果荃 │2411 │├──┼──────┼───────────┼──────┼────┤│186 │台塑公司 │1301-69-ND-242878[6] │蔡果荃 │2411 │├──┼──────┼───────────┼──────┼────┤│187 │台塑公司 │1301-69-ND-250925[4] │蔡果荃 │2411 │├──┼──────┼───────────┼──────┼────┤│188 │台塑公司 │1301-69-ND-144178[2] │龍泉投資公司│13598 │├──┼──────┼───────────┼──────┼────┤│189 │台塑公司 │1301-75-ND-503015[1] │陳永潮 │5088 │├──┼──────┼───────────┼──────┼────┤│190 │台塑公司 │1301-75-ND-498561[9] │錢王令瑤 │3012 │├──┼──────┼───────────┼──────┼────┤│191 │華新公司 │1605-79-ND-441396[9] │張金榮 │50451 │├──┼──────┼───────────┼──────┼────┤│192 │華新公司 │1605-79-ND-401596[9] │張金榮 │50451 │├──┼──────┼───────────┼──────┼────┤│193 │華新公司 │1605-79-ND-441096[9] │張金榮 │50451 │├──┼──────┼───────────┼──────┼────┤│194 │華新公司 │1605-79-ND-441796[9] │張金榮 │50451 │├──┼──────┼───────────┼──────┼────┤│195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520[8] │張金榮 │50451 │├──┼──────┼───────────┼──────┼────┤│196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566[8] │張金榮 │50451 │├──┼──────┼───────────┼──────┼────┤│197 │華新公司 │1605-79-ND-441296[9] │張金榮 │50451 │├──┼──────┼───────────┼──────┼────┤│198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527[8] │張金榮 │50451 │├──┼──────┼───────────┼──────┼────┤│199 │華新公司 │1605-77-ND-383523[8] │張金榮 │50451 │├──┼──────┼───────────┼──────┼────┤│200 │華新公司 │1605-79-ND-441896[9] │張金榮 │50451 │├──┼──────┼───────────┼──────┼────┤│201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521[8] │張金榮 │50451 │├──┼──────┼───────────┼──────┼────┤│202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123[8] │張金榮 │50451 │├──┼──────┼───────────┼──────┼────┤│203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565[8] │張金榮 │50451 │├──┼──────┼───────────┼──────┼────┤│204 │華新公司 │1605-78-ND-441796[0] │張金榮 │50451 │├──┼──────┼───────────┼──────┼────┤│205 │華新公司 │1605-79-ND-441496[9] │張金榮 │50451 │├──┼──────┼───────────┼──────┼────┤│206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523[8] │張金榮 │50451 │├──┼──────┼───────────┼──────┼────┤│207 │華新公司 │1605-77-ND-343523[8] │張金榮 │50451 │├──┼──────┼───────────┼──────┼────┤│208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563[8] │張金榮 │50451 │├──┼──────┼───────────┼──────┼────┤│209 │華新公司 │1605-77-ND-323523[8] │張金榮 │50451 │├──┼──────┼───────────┼──────┼────┤│210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556[8] │張金榮 │50451 │├──┼──────┼───────────┼──────┼────┤│211 │華新公司 │1605-77-ND-353523[8] │張金榮 │50451 │├──┼──────┼───────────┼──────┼────┤│212 │華新公司 │1605-78-ND-441396[0] │張金榮 │50451 │├──┼──────┼───────────┼──────┼────┤│213 │華新公司 │1605-78-ND-441596[0] │張金榮 │50451 │├──┼──────┼───────────┼──────┼────┤│214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526[8] │張金榮 │50451 │├──┼──────┼───────────┼──────┼────┤│215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522[8] │張金榮 │50451 │├──┼──────┼───────────┼──────┼────┤│216 │華新公司 │1605-77-ND-333523[8] │張金榮 │50451 │├──┼──────┼───────────┼──────┼────┤│217 │華新公司 │1605-78-ND-441096[0] │張金榮 │50451 │├──┼──────┼───────────┼──────┼────┤│218 │華新公司 │1605-77-ND-313525[8] │張金榮 │50451 │├──┼──────┼───────────┼──────┼────┤│219 │華新公司 │1605-78-ND-441496[0] │張金榮 │50451 │├──┼──────┼───────────┼──────┼────┤│220 │華新公司 │1605-79-ND-441596[9] │張金榮 │50451 │├──┼──────┼───────────┼──────┼────┤│221 │華新公司 │1605-79-ND-418696[9] │張金榮 │50451 │├──┼──────┼───────────┼──────┼────┤│222 │華新公司 │1605-79-ND-471696[9] │張金榮 │50451 │├──┼──────┼───────────┼──────┼────┤│223 │華新公司 │1605-79-ND-488296[9] │張金榮 │50451 │├──┼──────┼───────────┼──────┼────┤│224 │華新公司 │1605-79-ND-441296[9] │張金榮 │50451 │├──┼──────┼───────────┼──────┼────┤│225 │華新公司 │1605-79-ND-441496[9] │張金榮 │50451 │├──┼──────┼───────────┼──────┼────┤│226 │華新公司 │1605-79-ND-401496[9] │張金榮 │50451 │├──┼──────┼───────────┼──────┼────┤│227 │華新公司 │1605-79-ND-405596[9] │張金榮 │50451 │├──┼──────┼───────────┼──────┼────┤│228 │華新公司 │1605-79-ND-489696[9] │張金榮 │50451 │├──┼──────┼───────────┼──────┼────┤│229 │華新公司 │1605-79-ND-406491[9] │張金榮 │50451 │├──┼──────┼───────────┼──────┼────┤│230 │華新公司 │1605-79-ND-411596[9] │張金榮 │50451 │├──┼──────┼───────────┼──────┼────┤│231 │華新公司 │1605-79-ND-437596[9] │張金榮 │50451 │├──┼──────┼───────────┼──────┼────┤│232 │華新公司 │1605-79-ND-461496[9] │張金榮 │50451 │├──┼──────┼───────────┼──────┼────┤│233 │華新公司 │1605-79-ND-406496[9] │張金榮 │50451 │├──┼──────┼───────────┼──────┼────┤│234 │華新公司 │1605-79-ND-487696[9] │張金榮 │50451 │├──┼──────┼───────────┼──────┼────┤│235 │華新公司 │1605-79-ND-481596[9] │張金榮 │50451 │├──┼──────┼───────────┼──────┼────┤│236 │華新公司 │1605-79-ND-401696[9] │張金榮 │50451 │├──┼──────┼───────────┼──────┼────┤│237 │華新公司 │1605-79-ND-471496[9] │張金榮 │50451 │├──┼──────┼───────────┼──────┼────┤│238 │華新公司 │1605-79-ND-407596[9] │張金榮 │50451 │├──┼──────┼───────────┼──────┼────┤│239 │華新公司 │1605-79-ND-482696[9] │張金榮 │50451 │├──┼──────┼───────────┼──────┼────┤│240 │華新公司 │1605-79-ND-428696[9] │張金榮 │50451 │├──┼──────┼───────────┼──────┼────┤│241 │華新公司 │1605-79-ND-405496[9] │張金榮 │50451 │├──┼──────┼───────────┼──────┼────┤│242 │華新公司 │1605-79-ND-417596[9] │張金榮 │50451 │├──┼──────┼───────────┼──────┼────┤│243 │華新公司 │1605-79-ND-431596[9] │張金榮 │50451 │├──┼──────┼───────────┼──────┼────┤│244 │華新公司 │1605-79-ND-451696[9] │張金榮 │50451 │├──┼──────┼───────────┼──────┼────┤│245 │華新公司 │1605-79-ND-404496[9] │張金榮 │50451 │├──┼──────┼───────────┼──────┼────┤│246 │華新公司 │1605-79-ND-483696[9] │張金榮 │50451 │├──┼──────┼───────────┼──────┼────┤│247 │華新公司 │1605-79-ND-471596[9] │張金榮 │50451 │├──┼──────┼───────────┼──────┼────┤│248 │華新公司 │1605-79-ND-461596[9] │張金榮 │50451 │├──┼──────┼───────────┼──────┼────┤│249 │華新公司 │1605-79-ND-431496[9] │張金榮 │50451 │├──┼──────┼───────────┼──────┼────┤│250 │華新公司 │1605-79-ND-402596[9] │張金榮 │50451 │├──┼──────┼───────────┼──────┼────┤│251 │華新公司 │1605-79-ND-406493[9] │張金榮 │50451 │├──┼──────┼───────────┼──────┼────┤│252 │華新公司 │1605-79-ND-451596[9] │張金榮 │50451 │├──┼──────┼───────────┼──────┼────┤│253 │華新公司 │1605-79-ND-441196[9] │張金榮 │50451 │├──┼──────┼───────────┼──────┼────┤│254 │華新公司 │1605-79-ND-411696[9] │張金榮 │50451 │├──┼──────┼───────────┼──────┼────┤│255 │華新公司 │1605-79-ND-427596[9] │張金榮 │50451 │├──┼──────┼───────────┼──────┼────┤│256 │華新公司 │1605-79-ND-400596[9] │張金榮 │50451 │├──┼──────┼───────────┼──────┼────┤│257 │華新公司 │1605-79-ND-485696[9] │張金榮 │50451 │├──┼──────┼───────────┼──────┼────┤│258 │華新公司 │1605-79-ND-403596[9] │張金榮 │50451 │├──┼──────┼───────────┼──────┼────┤│259 │華新公司 │1605-79-ND-421596[9] │張金榮 │50451 │├──┼──────┼───────────┼──────┼────┤│260 │華新公司 │1605-79-ND-421496[9] │張金榮 │50451 │├──┼──────┼───────────┼──────┼────┤│261 │華新公司 │1605-79-ND-421696[9] │張金榮 │50451 │├──┼──────┼───────────┼──────┼────┤│262 │華新公司 │1605-79-ND-481696[9] │張金榮 │50451 │├──┼──────┼───────────┼──────┼────┤│263 │華新公司 │1605-79-ND-400496[9] │張金榮 │50451 │├──┼──────┼───────────┼──────┼────┤│264 │華新公司 │1605-79-ND-451496[9] │張金榮 │50451 │├──┼──────┼───────────┼──────┼────┤│265 │華新公司 │1605-79-ND-461696[9] │張金榮 │50451 │├──┼──────┼───────────┼──────┼────┤│266 │華新公司 │1605-79-ND-402496[9] │張金榮 │50451 │├──┼──────┼───────────┼──────┼────┤│267 │華新公司 │1605-79-ND-404596[9] │張金榮 │50451 │├──┼──────┼───────────┼──────┼────┤│268 │華新公司 │1605-79-ND-406490[9] │張金榮 │50451 │├──┼──────┼───────────┼──────┼────┤│269 │華新公司 │1605-79-ND-431696[9] │張金榮 │50451 │├──┼──────┼───────────┼──────┼────┤│270 │華新公司 │1605-79-ND-406494[9] │張金榮 │50451 │├──┼──────┼───────────┼──────┼────┤│271 │華新公司 │1605-79-ND-484696[9] │張金榮 │50451 │├──┼──────┼───────────┼──────┼────┤│272 │華新公司 │1605-79-ND-441696[9] │張金榮 │50451 │└──┴──────┴───────────┴──────┴────┘附表三:戊○○交付於乙○○之未經偽造、變造之公司股票┌──┬─────┬───────────┬──────┬─────┐│編號│公司名稱 │股 票 號 碼 │股東姓名 │戶 號 │├──┼─────┼───────────┼──────┼─────┤│ 1 │台塑公司 │1301-69-ND-216865[5] │陳瑤琳 │62 │├──┼─────┼───────────┼──────┼─────┤│ 2 │台塑公司 │1301-69-ND-044504[9] │鄭聰穎 │954 │├──┼─────┼───────────┼──────┼─────┤│ 3 │台塑公司 │1301-69-ND-173533[5] │許桂樹 │38033 │├──┼─────┼───────────┼──────┼─────┤│ 4 │台塑公司 │1301-69-ND-184385[1] │劉靜嬌 │42844 │├──┼─────┼───────────┼──────┼─────┤│ 5 │台塑公司 │1301-74-ND-459727[5] │張清美 │52690 │├──┼─────┼───────────┼──────┼─────┤│ 6 │台塑公司 │1301-73-ND-392186[9] │周一鶴 │54232 │├──┴─────┴───────────┴──────┴─────┤│備註:上開6紙股票背面最後一手受讓人姓名原為「張金品」,經變造為「 ││ 楊信男」 │└─────────────────────────────────┘附表四:戊○○交付於謝新權之變造股票┌──┬─────┬───────────┬──────┬─────┐│編號│公司名稱 │股 票 號 碼 │股東姓名 │戶 號 │├──┼─────┼───────────┼──────┼─────┤│ 1 │台玻公司 │1802-72-ND-0000000 │王黃秀清 │47699 │├──┼─────┼───────────┼──────┼─────┤│ 2 │華信公司 │2804-ND-00-0000000[1] │江徐米玉 │45186 │├──┼─────┼───────────┼──────┼─────┤│ 3 │華信公司 │2804-ND-00-0000000[1] │江徐米玉 │45186 │├──┼─────┼───────────┼──────┼─────┤│ 4 │華信公司 │2804-ND-00-0000000[1] │江徐米玉 │45186 │├──┼─────┼───────────┼──────┼─────┤│ 5 │台塑公司 │1301-78-ND-897437[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6 │台塑公司 │1301-78-ND-897530[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7 │台塑公司 │1301-78-ND-897538[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8 │台塑公司 │1301-78-ND-897532[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9 │台塑公司 │1301-79-ND-997532[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10 │台塑公司 │1301-79-ND-897581[0]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11 │台塑公司 │1301-79-ND-997583[0]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12 │台塑公司 │1301-79-ND-997580[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13 │台塑公司 │1301-79-ND-997588[0]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14 │台塑公司 │1301-79-ND-897588[0]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15 │台塑公司 │1301-69-ND-248191[1] │蔡果荃 │2411 │├──┼─────┼───────────┼──────┼─────┤│ 16 │台塑公司 │1301-79-ND-997581[0]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17 │台塑公司 │1301-78-ND-898439[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18 │台塑公司 │1301-77-ND-861265[5]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19 │台塑公司 │1301-78-ND-898430[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20 │台塑公司 │1301-78-ND-897439[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21 │台塑公司 │1301-78-ND-898437[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22 │台塑公司 │1301-78-ND-898433[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23 │台塑公司 │1301-73-ND-301298[3]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24 │台塑公司 │1301-74-ND-361298[3]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25 │台塑公司 │1301-74-ND-361294[4]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26 │台塑公司 │1301-75-ND-837581[0]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27 │台塑公司 │1301-75-ND-852188[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28 │台塑公司 │1301-74-ND-361291[3]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29 │台塑公司 │1301-78-ND-898435[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30 │台塑公司 │1301-78-ND-898431[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31 │台塑公司 │1301-78-ND-898432[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32 │台塑公司 │1301-77-ND-851862[6]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 33 │台塑公司 │1301-78-ND-897531[9] │台塑職工退勞│0000-000 ││ │ │ │金營運小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