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 律師
蔡得謙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金訴字第三0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違反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股票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乙○○係股票上市公司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櫻花公司)之董事長,為該公司之內部關係人。乙○○並為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櫻花建設公司)、豐成營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豐成公司)、源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輝公司,臺灣櫻花公司法人董事)、臺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櫻公司)、優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政公司)、璽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璽明公司)、雅適國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適公司)等櫻花關係企業之負責人。陳麗玉(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乙○○及其投資之璽明公司、源輝公司、臺櫻公司、優政公司等公司之財務人員,依乙○○指示處理其個人即乙○○本人、乙○○之親友及上開公司之財務調度及股票買賣等事宜。張劉桂如為乙○○之妻(兼臺櫻公司董事、優政公司監察人),張宗明為乙○○之弟(兼臺灣櫻花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源輝公司、優政公司、臺櫻公司、櫻花建設公司等公司之董事),張玉蘭為乙○○之妹(兼臺灣櫻花公司監察人、源輝公司監察人),張玉霞為乙○○之妹(兼豐成公司負責人),張玉雲為乙○○之妹,劉貽桓為乙○○妻弟(兼臺櫻公司監察人),曾通圳為張玉雲之夫,張永杰為乙○○之子,張永政為張宗明之子,張靜雯為張宗明之女。林有土、趙君健、張敬輝、蔡政昌、傅朝烈、林耀宗等人為上開公司之員工或乙○○之友人。上開櫻花建設公司、豐成公司、源輝公司、臺櫻公司、優政公司、璽明公司、乙○○、張劉桂如、張宗明、張玉蘭、張玉霞、張玉雲、劉貽桓、曾通圳、張永杰、張永政、張靜雯、陳麗玉、林有土、趙君健、張敬輝、蔡政昌、傅朝烈、林耀宗等二十四人設於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鼎證券)臺中分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臺中分公司、中央信託局(下稱:中信局)、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證券)南臺中分公司、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京華證券)豐原中正分公司等之股票交易帳戶,均係供乙○○買賣股票使用。詎雅適公司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虧損累計新臺幣(下同)二億五千零三十一萬四千元。又櫻花中國華南廠於九十一年八月間,預估年度虧損人民幣一千二百二十一萬九千二百五十元。再臺灣櫻花公司發生非營業用備抵呆帳跌價,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完成之鑑價報告已載明損失一億五千五百四十二萬二千元。乙○○基於內部人職務關係,均已先後即時得知上開各該訊息。乙○○嗣後於九十一年十月底至十一月初間(詳細日期不詳)因知悉臺灣櫻花公司在九十一年度第三季財報公佈時,已較七月初公佈之財務預測損益相差已達一倍,而第四季尚須面對會計師要求之土地重估虧損及雅適公司關閉分公司之損失,所以第四季營收損益將會更差,整年獲利勢必比第三季還要差,而臺灣櫻花公司當年度財務預測原為稅前淨利一億二千一百一十三萬八千元,惟上開營業虧損及呆帳已達四億餘元,勢必將會調降當年度財務預測。而調降財務預測屬對臺灣櫻花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之消息,且在調降財測消息發布前,國內各主要報章媒體並未有相關特定針對臺灣櫻花公司將調降財測及影響金額訊息之揭露。乙○○於知悉該對股價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竟基於內線交易之概括犯意,指示不知情之陳麗玉,於前開重大影響股價消息公開前,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帳戶,連續多次將附表所示之人等所持有之臺灣櫻花公司股票,由本人證券帳戶或借戶委託方式賣出如附表所示之股數,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利用前開證券帳戶總計賣出三百七十六萬二千五百六十八股,出售股款扣除手續費千分之一點四二五(起訴書及原審均誤為百分之一點四二五)、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起訴書及原審均誤為百分之三),得款四千七百八十九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元(不包括因積欠借款遭慶豐商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斷頭賣出之臺灣櫻花公司股票一百十一萬七百八十一股,股款一千四百三十五萬五千一百六十七元)。嗣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更新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並於同日十六時四十九分八秒,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之「股市觀測站」公告主旨為「公告本公司九十一年度原財務預測不適用」、發言人「黃永盛」、發言日期「2002/12/13」、發言時間「165059」,其公告當時所符合之條款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資訊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三款」、符合類別則為「財務與投資」、事實發生日為「2002/12/13」、是否公告「Y」、內容為:「⒈財務預測年度:91。⒉原財務預測不適用日期:91/12/13。⒊財務預測編製原因:董事任期屆滿改選致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⒋核閱會計師姓名: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丙○○、嚴文筆會計師。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主要會計科目金額〔格式如下會計科目 原預測資料 更新〔更正〕資料(自結數)〕:
營業收入 1、843、348仟元 1、536、774仟元。
營業毛利 534、891仟元 455、135仟元。
營業費用 480、072仟元 649、848仟元。
營業淨利(損) 49、115仟元 (239、642)仟元。
稅前淨利(損)121、138仟元 (491、067)仟元。
⒍原財務預測不適用之原因及影響金額:因整體市場景氣不佳,致業績無法如預期,加上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不如預期,以及基於穩健原則,部分財務事項擬補提列損失,因此本年度原預計之損益目標,因部分基本假設變動之影響,將無法如期達成,原計劃本年度稅前淨利新台幣121、138仟元將調整為稅前淨損新台幣491、067仟元。⒎其他應敘明事項:更新後之財務預測俟會計師核閱完竣後,將依法令規定於期限內另行公告。」該大幅調降財測之訊息公開後,臺灣櫻花公司股票價格即受重大影響;十二月十三日收盤價十一點八五元,嗣十個營業日即同月十六日、十七日、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二十七日,收盤價呈下滑走勢分別為十一點0五元、十點三元、十點三元、十點八元、十點五元、九點九五元、九點三元、八點六五元、八點四五元、八點九元,累計跌幅約達百分之二十五,較諸同期間同類其他類股跌幅百分之一點四二、大盤指數跌幅百分之零點九二為深;而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即同月十六日至二十七日)平均成交量約為四九三六一仟股,較消息公開前連續十個營業日(即同月二日至十三日)平均成交量九四四0四仟股,減少百分之四十七點七,明顯呈現價跌量縮現象。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發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案應先予說明部分:
(一)本件被告乙○○先後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以上為蔡得謙律師)、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為蔡得謙律師、另同案被告陳麗玉之選任辯護人鐘登科律師亦在場)、九十四年二月三日(為蔡得謙律師、另同案被告陳麗玉之選任辯護人陳芝荃律師亦在場)、九十四年三月三日(為蔡得謙律師、另同案被告陳麗玉之選任辯護人鐘登科律師亦在場)、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係同案被告陳麗玉之選任辯護人陳芝荃律師在場)檢察官偵訊時係有其選任辯護人,或同案被告陳麗玉之選任辯護人在場(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第一卷第二0九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第二卷第二一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十二頁、第十八頁、第四十六頁、第八十九頁),足認被告乙○○於上揭在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無誤(證據能力部分詳見後述),此應先予指明。
(二)查本案最高法院(即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0九九號)發回理由中所提及「--;併引用「財務預測實施要點」第十八條規定: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至稅前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公司應依規定公告申報更新後財務預測,認台灣櫻花公司負有對外公開訊息之義務,上訴人竟於上開消息公布之前,搶先為公司股票之買賣,而違反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罪刑(見原判決第十七、十九頁)。如原判決所引上開財務預測實施要點第十八條之規定屬實,則上市、櫃公司之更新財務預測,似須符合稅前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等要件者,始屬相當。乃上訴人辯稱:台灣櫻花公司上開期間之財務調降變動程度僅達百分之十五點八二,尚未符合財務預測實施要點第十八條規定,須向外公告之調降程度等語(見原審卷第二五八頁)。原判決未敘明上開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已有未當。
」乙節,此發回意旨所稱併引用「財務預測實施要點」實係指「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此應為正確之名稱)」(見本院前審卷第二六一頁及本院卷所附之條文及廢止時間),惟查,該「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早於本件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九分八秒,透過證交所之「股市觀測站」公告主旨為「公告本公司九十一年度原財務預測不適用」前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即已發布廢止(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六字第0910005767號令發布廢止),故於本案自無「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十八條規定適用之餘地(至所應適用之依據詳見後述)。
(三)本件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九分八秒,透過證交所之「股市觀測站」公告主旨為「公告本公司九十一年度原財務預測不適用」、發言人「黃永盛」、發言日期「2002/12/13」、發言時間「165059」,其公告當時所符合之條款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資訊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三款」、符合類別則為「財務與投資」、事實發生日為「2002/12/13」、是否公告「Y」、內容為:「⒈財務預測年度:91。⒉原財務預測不適用日期:91/12/13。⒊財務預測編製原因:董事任期屆滿改選致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⒋核閱會計師姓名: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丙○○、嚴文筆會計師。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主要會計科目金額〔格式如下會計科目 原預測資料 更新〔更正〕資料(自結數)〕:
營業收入 1、843、348仟元 1、536、774仟元。
營業毛利 534、891仟元 455、135仟元。
營業費用 480、072仟元 649、848仟元。
營業淨利(損) 49、115仟元 (239、642)仟元。
稅前淨利(損) 121、138仟元 (491、067)仟元。
⒍原財務預測不適用之原因及影響金額:因整體市場景氣不佳,致業績無法如預期,加上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不如預期,以及基於穩健原則,部分財務事項擬補提列損失,因此本年度原預計之損益目標,因部分基本假設變動之影響,將無法如期達成,原計劃本年度稅前淨利新台幣
121、138仟元將調整為稅前淨損新台幣491、067仟元。⒎其他應敘明事項:更新後之財務預測俟會計師核閱完竣後,將依法令規定於期限內另行公告。」(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第一卷第四頁),依上開透過證交所之「股市觀測站」所公告之全部內容觀之,該次公告符合之條款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三款」(原「重大資訊」四字應係「重大訊息」四字之誤寫),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三款係規定【指被告行為時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台證上字第025434 號函修正發布之第二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第0910152776號函准予備查)】: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一三、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訊、公開前揭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或更新前揭財務預測資訊、或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稅前純益與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上年度自行結算稅前純益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綜上可知,本件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九分八秒,透過證交所之「股市觀測站」公告主旨為「公告本公司九十一年度原財務預測不適用」之依據應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三款,要與已經廢止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十八條之規定無關,自不可誤為引據認定。
(四)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三款係規定【指被告行為時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台證上字第025434號函修正發布之第二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第0910152776號函准予備查)】: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一三、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訊、公開前揭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或更新前揭財務預測資訊、或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稅前純益與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上年度自行結算稅前純益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
相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廢止前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即一六、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於發現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會計師核閱日期、所發現錯誤致原發布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情事及其影響,並於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更正後財務預測。年度終了後如發現前項所定應更正事由,應於發現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會計師核閱日期、所發現錯誤致原發布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情事及其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各科目之影響金額,不適用前項規定。一八、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至稅前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公司應依規定公告申報更新後財務預測。更新財務預測公告申報之程序,準用第十六點規定。年度終了後如發現第一項所定應更新事由,應於發現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會計師核閱日期、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原發布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情事、其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各科目之影響金額及自原財務預測公開後各月份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並申報第八點 (八)之1.3.規定內容及歷次評估無須更新財務預測之依據及結論,不適用前項規定。】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三款所規定之對外公開重大訊息之範圍明顯較為多樣。且本件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九分八秒,透過證交所之「股市觀測站」公告主旨為「公告本公司九十一年度原財務預測不適用」之內容,核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三款之規定要件相符。
(五)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人(指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又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如附表所示之櫻花建設公司、豐成公司(起訴書附表誤繕為豐臣營造公司)、源輝公司、臺櫻公司、優政公司、璽明公司、張劉桂如、張宗明、張玉蘭、張玉霞、張玉雲、劉貽桓、曾通圳、張永杰、張永政、張靜雯、陳麗玉、林有土、趙君健、張敬輝、蔡政昌、傅朝烈、林耀宗等設於金鼎證券臺中分公司、中信證券臺中分公司、中信局、建華證券南臺中分公司、元大京華證券豐原中正分公司等之股票交易帳戶,均係供其買賣股票使用(見本院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審判筆錄),依上揭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本件如附表所示除股票戶名為乙○○、張劉桂如(為被告乙○○之配偶)以外之其他股票戶名均係屬被告乙○○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無誤【此由被告另於檢察官偵訊時即供稱:「前述二十戶(指被告本人、櫻花建設公司、源輝公司、優政公司、璽明公司、張劉桂如、張宗明、張玉蘭、張玉霞、張玉雲、劉貽桓、曾通圳、張永政、陳麗玉、林有土、趙君健、張敬輝、蔡政昌、傅朝烈、林耀宗)大多是我的親戚或是我個人的投資公司及我的股東,所以前述二十戶的股票交易帳戶都是由我個人支配使用」、「前述二十戶關係戶之股票帳戶均是由我決定是否進行交易買賣,在調降財測之前即有陸續在賣臺灣櫻花公司股票之情形,至於向證券商下單買賣則由陳麗玉負責執行。陳麗玉她僅是單純執行下單之動作」等語得到印證(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第一卷第二一四頁)】。
(六)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登記之公司係屬法人,而每一不同之公司本即為不同之法人,而各別公司之財務狀況是否會互為影響,與各該公司之財務報表是否會進一步影響另一公司之財務預測及正確之影響金額(此係須經會計師核閱),此對一般市場投資大眾(畢竟我國目前仍是以散戶為主的資本市場)如要苛求由相關公司之財務報表數據及市場流言耳語,即可得知對某一上市公司之財務預測影響,實為不可能之事(即有關上市公司之財務預測尚須經會計師核閱,如於本案即有經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丙○○、嚴文筆會計師核閱),而上市公司究係會於何時公開(主、被動)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訊、公開前揭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或更新前揭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訊息,更是一般市場投資大眾所無法預知,更遑論是預知正確的影響金額。且依本件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九分八秒,透過證交所之「股市觀測站」公告主旨為「公告本公司九十一年度原財務預測不適用」之全部內容(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第一卷第四頁),其中亦無隻字片語提及「雅適公司成立後,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虧損累計二億五千零三十一萬四千元。台灣櫻花公司中國華南廠於九十一年八月間,預估年度虧損人民幣一千二百二十一萬九千二百五十元。及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發生非營業用備抵呆帳跌價損失一億五千五百四十二萬二千元」,更何況對一家上市公司財務預測之影響原因本有多種,從而一般投資大眾在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九分八秒,正式透過證交所之「股市觀測站」公告主旨為「公告本公司九十一年度原財務預測不適用」之前,實係無法由報章雜誌,甚或市場傳言耳語判斷消息之真偽及正確之影響金額,更遑論據以作成投資決定。雖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月間持有雅適公司之股數比率為99.46%;持有臺灣櫻花公司中國華南廠之股數比率為100%(詳見本院卷附之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一年度及九十年度),但雅適公司及臺灣櫻花公司中國華南廠各該公司之財務虧損,是否會影響臺灣櫻花公司之財務及正確之影響金額究為多少【此由臺灣櫻花公司上揭公告內容⒍原財務預測不適用之原因及影響金額:因整體市場景氣不佳,致業績無法如預期,加上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不如預期,以及基於穩健原則,部分財務事項擬補提列損失,因此本年度原預計之損益目標,因部分基本假設變動之影響,將無法如期達成,----。其中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不如預期(如雅適公司及臺灣櫻花公司中國華南廠),部分財務事項擬補提列損失(如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發生非營業用備抵呆帳跌價損失),均僅是係原因之一,另外尚有整體市場景氣不佳,致業績無法如預期亦為重要原因之一】,在未經會計師核閱及臺灣櫻花公司或該公司相關人士證實前,就臺灣櫻花公司本身而言,尚不得認業已公開。
(七)另查本案最高法院(即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0九九號)發回理由中所提及「原判決認雅適公司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虧損累計二億五千零三十一萬四千元。台灣櫻花公司中國華南廠於九十一年八月間,預估年度虧損人民幣一千二百二十一萬九千二百五十元。再台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完成之鑑價報告,發生非營業用備抵呆帳損失一億五千五百四十二萬二千元,上訴人基於職務關係,均已即時得知上開訊息等情(見原判決第三頁)。似指上訴人先後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同年八月間、同年十月七日即時得知雅適公司、台灣櫻花公司中國華南廠呈現虧損及台灣櫻花公司發生非營業用備抵呆帳損失之消息。但理由中又引用上訴人於偵查中所供:其約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知道要調降財測等語為論據(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十、十一頁),是上訴人究於何時得知上開足以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已有違誤。若上訴人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始獲悉上開消息,其確切之時間為何?攸關上訴人於同年月間出賣股票之行為,是否涉及內線交易犯罪事實之認定,自有詳加調查說明之必要」乙節,有關被告乙○○究係於何確切之時間知悉上開足以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此部分則應先區分⑴被告何時知悉雅適公司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虧損累計二億五千零三十一萬四千元。台灣櫻花公司中國華南廠於九十一年八月間,預估年度虧損人民幣一千二百二十一萬九千二百五十元。台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完成之鑑價報告,發生非營業用備抵呆帳損失一億五千五百四十二萬二千元。⑵被告何時知悉將要調降財務預測及影響之金額,因此係二種不同之範圍,即上市公司發生虧損及非營業用備抵呆帳損失之時間,依常情應與是否調降財務預測之時間不同,因在這二段時間中間尚須經過精細之數字評估及計算,且上開不同之時間衡情必係綜理上市公司全部事務之人始得事先知悉全面之內情及可能之影響數字,進而判斷是否有可能調降財務預測,甚至決定在公開此重大消息前提前為必要之因應。而是否知悉確信又係內心主觀之認知,此部分自應參酌被告之陳述及相關卷證資料之證明,始得查明(詳見後述)。
貳、有關證據能力部分:本件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對證據能力部分,係爭執被告在調查站(當時實係由檢察官訊問,並非由調查員偵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因與事實不符,故認無證據能力;另卷內臺灣證券交易所之交易分折意見書及相關附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見本院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被告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所具之刑事準備書狀)。經查: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件證人陳麗玉、黃永盛、丙○○、嚴文筆、涂清淵、張永杰、蔡政昌、傅朝烈、廖進興、張敬輝、劉貽桓、曾通圳、張陳麗珍、張玉蘭、林耀宗、黃芬蘭等人下列經本院所引用於檢察官偵訊中所為之陳述,本院審酌證人陳麗玉、黃永盛、丙○○、嚴文筆、涂清淵、張永杰、蔡政昌、傅朝烈、廖進興、張敬輝、劉貽桓、曾通圳、張陳麗珍、張玉蘭、林耀宗、黃芬蘭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係經檢察官依法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衡情證人陳麗玉、黃永盛、丙○○、嚴文筆、涂清淵、張永杰、蔡政昌、傅朝烈、廖進興、張敬輝、劉貽桓、曾通圳、張陳麗珍、張玉蘭、林耀宗、黃芬蘭等人自必小心謹慎以免觸犯偽證罪,且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證人陳麗玉、黃永盛、丙○○、嚴文筆、涂清淵、張永杰、蔡政昌、傅朝烈、廖進興、張敬輝、劉貽桓、曾通圳、張陳麗珍、張玉蘭、林耀宗、黃芬蘭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足認證人陳麗玉、黃永盛、丙○○、嚴文筆、涂清淵、張永杰、蔡政昌、傅朝烈、廖進興、張敬輝、劉貽桓、曾通圳、張陳麗珍、張玉蘭、林耀宗、黃芬蘭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結證所為之證詞,自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㈡、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所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一七四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本件除上開證人陳麗玉、黃永盛、丙○○、嚴文筆、涂清淵、張永杰、蔡政昌、傅朝烈、廖進興、張敬輝、劉貽桓、曾通圳、張陳麗珍、張玉蘭、林耀宗、黃芬蘭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據能力外(詳見上述),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言詞(指證人謝吉富、柯洛雄、蘇億成、紀寶蓮、林嘉妙等人於調查站訊問時之陳述及證人陳麗玉、黃永盛、林有土、張玉雲、張宗明、張玉霞、張榮宗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及書面陳述{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一袋、臺灣櫻花公司重大資訊公告內容表一張、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臺灣櫻花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一張、臺灣櫻花公司九十一年度原財務預測不適用公告一張、臺灣櫻花公司九十一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更新財務預測報表公告二張、臺灣櫻花公司自91.11.13至91.12.13成交表、臺灣櫻花公司最近一年股價走勢表一張、臺灣櫻花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戶長張文洋全戶戶籍資料、戶長乙○○全戶戶籍資料、戶長張宗明全戶戶籍資料、戶長黃永盛全戶戶籍資料、戶長陳麗玉全戶戶籍資料、戶長朱繡碧全戶戶籍資料、徐樂隆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呂美穗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黃永盛董監事(經理人)資料查詢、臺櫻投資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源輝投資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璽明投資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櫻花證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櫻花建設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優政投資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乙○○董監事(經理人)資料查詢、豐成營造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戶長張榮宗全戶戶籍資料、戶長張玉霞全戶戶籍資料、戶長陳鈴美全戶戶籍資料、戶長張玉雲全戶戶籍資料、戶長吳文勝全戶戶籍資料、戶長劉乾全戶戶籍資料、戶長張文洋全戶戶籍資料、戶長李東平全戶戶籍資料、戶長郭克忠全戶戶籍資料、戶長林勝慧全戶戶籍資料、戶長胡蕙芳全戶戶籍資料、戶長蔡進順全戶戶籍資料、劉貽桓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傅朝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曾通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戶長傅朝烈全戶戶籍資料、陳麗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吳瑩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紀寶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林嘉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楊孟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楊孟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物清冊(本案全部經整理出之搜索扣押物清冊)、源輝投資公司財務報表、玉璽投資公司財務報表、璽明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優政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台櫻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記事本影本、91.11.14至91.12.13期間櫻花股票賣出較大投資人關係表、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雅適國際公司會議紀錄【91.10.23】、雅適國際公司董事會公告事項、雅適國際公司繼續經營與否評估建議、源輝投資公司分錄簿、玉璽投資公司分錄簿、璽明投資公司分錄簿、優政投資公司分錄簿、會計憑證、源輝投資公司轉帳傳票、中信證券有限公司當日交易明細表(戶名源輝投資公司)、玉璽投資公司轉帳傳票、中信證券有限公司當日交易明細表(戶名玉璽投資公司)、櫻花建設公司第一次無擔保公司債債權人會議議事錄【91.9.30】、優政投資公司轉帳傳票 、台櫻投資公司分錄簿、台櫻投資公司轉帳傳票回覆函、櫻花企業公司2002年1~9月份經營狀況彙總報告、電子信件【91.8.20】、台灣櫻花公司91年董事會議事錄【91.10.22】、台灣櫻花公司91年董事會簽到簿【91.10.22】、宏大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宏估字第C0000000號估價鑑定報告、台灣櫻花公司91年董事會議事錄【91.12.13】、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台灣櫻花公司91年11月份經營績效檢討會議資料【
91.12.16】、台灣櫻花公司91年12月份經營績效檢討會議資料【92.1.27】、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報告表、台灣櫻花公司91年董事會議事錄【91.12.20】、台灣櫻花公司91年董事會簽到簿【91.12.20】、櫻花公司91年度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變動情形表、台灣櫻花公司91年董事會議事錄【91.12.13】、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預測報表民國九十一年度、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預測報表(更新)民國九十一年度、雅適國際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法眼系統(乙○○)三等親資料查詢結果、法眼系統(謝吉富)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任職單位查詢結果、法眼系統(丙○○)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任職單位查詢結果、法眼系統(嚴文筆)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資料查詢結果及任職單位查詢結果、法眼系統(廖紅瑗)全戶資料查詢結果及任職單位查詢結果、法眼系統(蘇億成)全戶資料查詢結果及任職單位查詢結果、法眼系統(柯瑞雄)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任職單位查詢結果、法眼系統(林嘉妙)全戶資料查詢結果、法眼系統(李秀娟)全戶資料查詢結果、法眼系統(陳麗玉)全戶資料查詢結果、謝吉富個人基本資料明細、蘇億成個人基本資料明細、嚴文筆個人基本資料明細、丙○○個人基本資料明細、林俊男全戶戶籍明細、林有土全戶戶籍明細、陳麗玉全戶戶籍明細、法眼系統(紀寶蓮)全戶資料查詢結果、法眼系統(吳瑩珊)全戶資料查詢結果、法眼系統(林有土)全戶資料查詢結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93.2.10;(93)金徵 (業)01507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93.3.29;台證密0000000000】、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93.4.20;台證密0000000000】、台灣櫻花公司及子公司等償債狀況表列、櫻花建設公司償債狀況表列、91.9.1至91.12.20出售櫻花股票繳付利息及償還私人債務明細表、9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股)每日交易查詢、集中市場每日加權股價、豐成營造公司於內線交易查核期間91.11.14至91.12.13之處分台灣櫻花股票資料明細、客戶買賣成交資料表、委託書、第一手股票委託賣出申報、櫻花建設公司於內線交易查核期間91.11.14至91.12.13之處分台灣櫻花股票資料明細、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91.11.14至91.12.13出售櫻花股票繳付利息及償還私人債務明細表、源輝投資91.11.14至91.12.13 中信證券公司年度分戶帳、優政投資91. 11.14至91.12.13 中信證券公司年度分戶帳、璽明投資91.11.14至91.
12.13中信證券公司年度分戶帳、乙○○91.11.14至91.12.13中信證券公司年度分戶帳、張劉桂如91.11.14至91.12.13中信證券公司年度分戶帳、張玉蘭91.11.14至91.1 2.13中信證券公司年度分戶帳、陳麗玉91.11.14至91.12.13中信證券公司年度分戶帳、陳麗玉91.11.14至91.12.13中央信託局分戶歷史帳列印、張永杰91.11.14至91.12.13建華證券公司客戶買賣對帳單、張靜雯元大京華證券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張永政元大京華證券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璽明投資91.11.14 至91.12.13金鼎證券公司客戶成交資料列印、91.11.14 至91.12.13出售櫻花股票明細表、櫻花建設91.11.14至
91.12.31金鼎證券公司客戶成交資料列印、91.11.14至91.1
2.13出售櫻花股票繳付利息及償還私人債務明細表、91.11.14至91.12.13出售櫻花股票明細表、91.11.14至91.12.13期間櫻花股票賣出較大投資人關係表、台灣櫻花公司及子公司等償債狀況表列、櫻花建設公司償債狀況表列、台灣櫻花公司及子公司利息費用表列、櫻花建設公司利息費用表列、感謝狀、聘書等影本、新聞剪報、台灣櫻花公司歷年合併營收、台灣櫻花公司及子公司合併損益表【93年及92.1.1.至12.31】、台灣櫻花公司94年股東常會議事錄、新聞剪報、櫻花衛廚 (中國)公司損益表【20 04年1.1至12.31及2003年1.1至12.31】、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93年年報、91.11.14至91.11.27出售台灣櫻花股票明細表、工商時報91.11.28第20版報紙影本、9911台灣櫻花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資料、台灣櫻花電子書、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91.1.1至9.30及90.1.1至9.30 (重編)】、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授信說明書【91.12】、台灣產健房屋契約【91.7.1至92.6.30】、台灣櫻花公司轉帳傳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協議書(甲方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乙方乙○○;95.9.1)、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民事撤回起訴狀、公開資訊觀測站、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電子書、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續)、台灣櫻花公司更新後財務預測會計師核閱報告書、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預測會計師核閱報告書【91.6.26】、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續)、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核閱報告【91.10.21】、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表【91年及90.1.1至9.30】、公開資訊觀測站、台灣櫻花電子書、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告(88及87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續)、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告(89及88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續)、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告(90及89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續)、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91.1.1至6.30及90.1.1至6.30)、會計師查核報告、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續)、雅適國際公司轉帳傳票、會計師核閱報告、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12日刑事呈報狀函、台灣證券交易所網頁資料、台灣櫻花公司財務報告(91及90年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86.8.25;(86)台財證(六)04321」有關台灣櫻花公司更正86年財務預測,核有缺失一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88.2.26;(88)台財證
(六)16867」有關台灣櫻花公司所報87年財務預測變動資料,核有缺失一案、聯合追加擔保協議書影本【88.5.25】、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影本【88.5.12】、大安銀行函【89.1.10;89年安中006】、源輝等五家投資公司及大股東銀行團會議紀錄【89.1.7】、台新銀行台中分行函、源輝等五家投資公司及大股東銀行團會議紀錄【91.5.2】、台灣櫻花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設質孳息領取同意書影本}等文件資料)】,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表示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本院後述之前揭證據等均有證據能力。
㈢、又本件所查扣之鑑定報告書十三冊、筆記本三冊、重大訊息公告二冊、董監事會議記錄三冊、盤點資料五冊、存摺一冊、土地登記謄本一冊、財務報表資料六冊、公司資料二十六冊、豐安段資料六宗、印文資料一張、磁片七片、會議記錄一份、公告事項一份、評估建議報告一份、業績表一份、業績表一份、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一份、財務報表一冊、財務報表十二冊、財務報表十二冊、財務報表七冊、董事會議資料一份、董事會議資料一份、會計憑證一冊、會計憑證一冊、會計憑證一冊、台櫻投資公司分錄簿一份、董事會紀錄三份、八十七年財務預測一份、財務預測報表三份、財務報表一份、鑑定報告書二份、臺灣櫻花中國公司九十八年預算表二份、績效檢討會議紀錄二份、預算彙總資料一冊、會計憑證一冊、財務資料二份、契約書一份、營運狀況資料一冊、核決權限作業辦法一份、存摺一份、員工名冊二份、財務報告四份、財務報告遭焚燒之帳冊資料一袋、存摺六本、記事本一本、帳冊三十五本、傳票七冊等物品,均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惟查:本件上開扣案物品,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即持搜索票)所扣得,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係執法人員以違法手段所取得,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當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㈣、按被告(此不同於被告以外之人)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所為自白(包括部分自白)部分,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審理時所為自白(包括部分自白)部分,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上開所述證據部分之證據等,均足認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審理時所為自白(包括部分自白)部分,其與事實相符者,依法自得為證據。
㈤、至卷附之臺灣證券交易所之交易分折意見書及相關附件,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認係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經查,臺灣證券交易所之交易分折意見書及相關附件,因係針對個案所為,非具有通案性,又非屬紀錄文書及證明文書,故本院認不具有證據能力。
叁、有關認定犯罪事實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其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將如附表所示之人(包括其本人)所持有之臺灣櫻花公司股票,由本人證券帳戶或借戶委託方式賣出如附表所示之股數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內線交易罪嫌,辯稱:伊承認有賣股票,伊有配合銀行團賣出這些股票,伊自己雖然也有賣出,但是伊沒有內線交易這方面的犯意。且事後伊去瞭解,雅適公司及櫻花中國華南廠在伊賣股票前資訊均已公開揭露,伊在偵查中所言不實在,股市觀測站是伊公司主動輸入的。伊賣股票之前,公司都依法將這些訊息在股市觀測站都有公開,所有投資大眾也都瞭解,當時公司財物預測要不要調整,調整多少,這是公司重大的決策,這部分也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決議成立後伊才知道,伊不可能事先知道,在本案公司董事會決議成立後,伊也沒有再賣出股票,其他的部分都有按照法令規定辦理,伊確實是冤枉的云云。另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稱:㈠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議決「轉投資之雅適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為彌補虧損減資一億三千三百八十九萬六千八百四十元,現金減資五千五百八十五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共計減資一億八千九百七十五萬元,銷除股份一千八百九十七萬五千股」,隨即臺灣櫻花公司依法於同日上傳至證券交易所所屬股市觀測站,且上情亦早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於經濟日報刊登在案,故有關雅適公司減資之訊息顯然在賣出持股前即已公開。㈡臺灣櫻花公司轉投資之櫻花中國華南廠虧損消息,臺灣櫻花公司亦早於九十一年度第三季財務報告書明確記載,已提列損失四千五百二十六萬七千元,並依法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上傳至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上,且上開資訊亦經財訊快報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加以引述刊載,故被告日後所為股票交易當無構成內線交易可言。㈢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間委由中國信託銀行辦理聯貸,因該聯貸案係以臺灣櫻花公司所有之櫻花星鑽大樓等作為擔保品,銀行要求就擔保之不動產作鑑價,而承租櫻花星鑽大樓之臺灣產健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間向臺灣櫻花公司提出不再續租請求,臺灣櫻花公司基於負責穩健原則,乃就上述閒置資產是否預先提列備抵損失一事,提案送交董事會討論。在董事會未充分討論將此不動產跌價情形作成備抵損失之決議前,臺灣櫻花公司是否提列備抵損失,尚屬未定之數,遑論將之列入本次調降財測,所以備抵損失提列之訊息,其成立確定時間應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董事會決議確定之時,故被告在該訊息確定成立前賣出股票之行為,亦與內線交易要件有間。㈣臺灣櫻花公司於第三季財務報表早已預估虧損五千七百二十七萬五千元,而實際虧損為六千六百三十三萬六千元,變動比率未達更新財務預測之法定標準百分之二十及金額三千萬元等條件,故尚無法以第三季財務報表提出之時點,作為被告已知悉臺灣櫻花公司應調降財務預測之時點,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三季財務報表製作前,未更新財務預測,並無違法之處。且固定資產或是閒置資產要提示至董事會,由董事會決定,該時資訊才整理,當時被告賣股票後,資訊才整理,被告在賣股票時,並沒有特別有利的地位等語。
二、本院查:㈠被告乙○○於檢察官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均明確坦承有為內
線交易之犯行不諱(詳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訊問筆錄及原審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陳麗玉證述依被告之指示出售前揭臺灣櫻花公司股票等語及證人黃永盛、張陳麗珍、張宗明、張玉蘭、張玉霞、張玉雲、曾通圳、劉貽桓、張永杰、傅朝烈、廖進興、張敬輝、林有土、蔡政昌、林耀宗、丙○○、嚴文華、涂清淵、張榮宗、黃芬蘭等人證述持有之臺灣櫻花公司股票係由被告處理或借戶予被告使用等情節相符(詳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一號卷第一宗第二二0至二二八頁、九十二年度查字三一號卷第二宗第八四至八九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十至十二頁、九十四年度偵字二八六號卷第十六、十七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四五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八六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八八、八九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一號卷第一宗第二三四至二四二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一號第二宗第一二三至一二九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一號卷第一宗第三四九至三五四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一號卷第二宗第一五六至一五九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卷第一宗第二九八至三0一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卷第一宗第三五六至三五九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卷第一宗第三○八至三一三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卷第一宗第二九八至三○一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卷第一宗第三四四至三四七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卷第一宗第三三九至三四二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卷第一宗第二七六至二八五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卷第一宗第三二一至三二六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卷第一宗第三二八至三三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三三三至三三七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號卷第一宗第二九八至三0一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三一四頁至三一九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三六一至三六四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二四五至二五五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二五七至二六五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二六七至二七四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一六六至一六八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一七一至一七四頁)。此外,復有臺灣櫻花公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所營事業資料、股票發行紀錄資料、董監事、經理人資料、公司董監事所代表法人股東查詢資料六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十一至十六頁)、櫻花建設公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所營事業資料、股票發行紀錄資料、董監事、經理人資料公司董監事所代表法人股東查詢資料四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五三至五六頁)、豐成公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所營事業資料、股票發行記錄資料、董監事、經理人資料、公司董監事所代表法人股東查詢資料二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六三至六四頁)、源輝公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所營事業資料、股票發行紀錄資料、董監事、經理人資料、公司董監事所代表法人股東查詢資料三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四五至四七頁)、臺櫻公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所營事業資料、股票發行紀錄資料、董監事、經理人資料、公司董監事所代表法人股東查詢資料(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四二至四四頁)、優政公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所營事業資料、股票發行紀錄資料、董監事、經理人資料、公司董監事所代表法人股東查詢資料四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五七至五九頁)、璽明公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所營事業資料、股票發行記錄資料、董監事、經理人資料、公司董監事所代表法人股東股東查詢資料(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四八至四九頁)、雅適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公司所營事業資料、股票發行記錄資料、董監事、經理人資料、公司董監事所代表法人股東查詢資料七張、被告乙○○(含張永杰、張劉桂如)全戶戶籍資料共三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二一至二三頁)、張宗明、張益昌、張永政、張陳麗珍、張靜雯全戶戶籍資料共七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二四至二八頁及三四至三五頁)、張玉蘭全戶戶籍資料(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九十頁)、張玉霞(含王漢瑋、張惠婷、張家瑋陳素升)全戶護籍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共五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七三至七七頁)、張玉雲全戶戶籍資料及個人資料一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八八頁)、傅朝烈全戶戶籍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一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一一一頁)、臺灣櫻花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三日股票交易明細三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七至九頁)、金鼎證券公司提供璽明公司買賣股票明細(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七五至七六頁)、中信證券公司提供源輝公司、優政公司、璽明公司、被告乙○○及張劉桂如、張玉蘭、陳麗玉股票買賣明細(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六四頁至六五頁;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六七至七二頁)、建華證券公司提供張永杰買賣股票明細一張(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七二頁)、元大京華證券公司提供證人張靜雯買賣股票明細一張(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七二頁)、元大京華證券公司提供證人張永政買賣股票明細一張(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七四頁)、臺灣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臺證密字第0九三000六七五九號函及檢附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買賣臺灣櫻花公司股票之交易相關資料一份(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二五二頁附於證物袋內之附件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臺證密字第0九三000八八六三號函及檢附證人陳麗玉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買賣臺灣櫻花公司股票之交易相關資料(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二五三頁附於證物袋內之附件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函及檢附源輝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授信及綜合信用資訊暨代號對照表各一份(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二四八至二五一頁)、雅適公司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會議紀錄一張、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事項一張、繼續經營與否評估建議一份(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二二至二六頁)、宏大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宏估字第C0000000號估價報告(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六七至七0頁)、臺灣櫻花公司九十一年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各一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六四頁、第一四七頁)、臺灣櫻花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份、十二月份之經營績效會議資料一份(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七八至八二頁)、櫻花企業公司二00二年一至九月份經營狀況彙總報告一份(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五九至六0頁)、臺灣櫻花公司重大資訊公告內容表一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二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臺灣櫻花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一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三頁)、臺灣櫻花公司九十一年度原財務預測不適用公告一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四頁)、臺灣櫻花公司九十一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更新財務預測報表公告二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五、六頁)、臺灣櫻花公司最近一年股價走勢表一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十頁)、黃永盛之董監事、經理人資料查詢二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四○、四一頁)、被告乙○○之董監事、經理人資料查詢三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六十至六二頁)、源輝公司、璽明公司、優政公司、臺櫻公司財務報表五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二二九至二三三頁)、櫻花公司股票賣出較大投資人關係表二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第三七○、三八二頁)、源輝、璽明、優政、臺櫻等公司財務報告分錄表各一份(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一宗二八至三五頁)、源輝、璽明、優政、臺櫻等公司會計憑證影本共一四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三四至四七頁、四三至四五頁、四八至五0頁)、櫻花建設公司債權人會議事錄影本一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四七頁)、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變動情形表一張(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第一四八頁)、法眼系統(乙○○)三等親資料查詢結果二張、基本資料及全戶資料查詢結果、任職單位資料查詢結果(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卷第二宗二三0至二四一頁、第二四六頁、二四七頁)、個股每日交易查詢三張(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三一至三五頁)、集中市場每日加權股價七張(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三六至四二頁)、豐成公司於內線交易期間處分臺灣櫻花股票資料十一張(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四七至五七頁)、豐成、櫻花建設公司出售櫻花股票明細一張(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一0九頁)、櫻花公司股票較大投資人關係表二張(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一一0至一一一頁)等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確係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被告乙○○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檢察官偵訊時明確供稱:伊
於九十一年七月底即已知悉雅適公司因營運不佳造成鉅額虧損二億五千多萬元等語(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第二卷第十四頁)。另被告乙○○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檢察官問:你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有接到櫻花中國華南廠年度預算虧損達人民幣一千二百多萬元的電子郵件?)是。」;「(檢察官問:九十一年十月七日有做一份鑑價報告:臺灣櫻花公司發生非營業用備抵呆帳損失一億五千五百餘萬元?)是,那是閒置資產如辦公室等方面跌價的損失,會計師要求重新評估。」等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十、十一頁)。足認被告乙○○基於職務關係,均已先後即時得知上開各該訊息無誤。
㈢又細譯被告乙○○於檢察官偵訊時先後供稱:「臺灣櫻花公
司九十一年因大環境變化,我不得不在調降財測前一個月賣股票以支付龐大銀行利息----」、「臺灣櫻花公司九十一年度調降財測之原因主要是雅適公司經營不善,轉投資之大陸櫻花華南廠營運不佳,認列臺灣櫻花公司閒置資產重估,認列部分經銷商應收帳款之呆帳損失及認列投資櫻花建設股票虧損等原因」、「我擔任臺灣櫻花公司董事長對於臺灣櫻花公司截至九十一年十月止因雅適公司經營不善,轉投資之大陸櫻花華南廠營運不佳,認列臺灣櫻花公司閒置資產重估,認列部分經銷商應收帳款之呆帳損失及認列投資櫻花建設股票虧損等因素造成臺灣櫻花公司虧損擴大是在十月底左右就知情,至於為何到十二月十三日才公告調降財測及召開董事會,我則不清楚」、「臺灣櫻花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大多在年底,在九十一年十月間(詳細日期我不清楚)因臺灣當時景氣不佳,有重估資產及認列損失之必要,而同時會計師亦要求臺灣櫻花公司必須重估資產,再加上華南廠經營不佳,已有調降財測之必要」、「在九十一年度第三季財報公佈已較七月初公佈之財務預測損益相差一倍,而第四季尚須面對會計師要求之土地重估虧損及雅適公司關閉分公司之損失,所以第四季營收損益一定更差,整年獲利勢必比第三季還要差,臺灣櫻花公司將會調降財測」、「當時我雖知道會調降財測,但在調降財測之前並未找董事來討論調降財測事宜」及「我大約在九十一年十一月間知道要調降財測的」等語(見九十二年度查字第三十一號第一卷第二0九頁至第二一七頁及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偵查卷第十一頁),足徵被告乙○○確係於九十一年十月底至十一月初間(詳細日期不詳)因知悉臺灣櫻花公司在九十一年度第三季財報公佈時,已較七月初公佈之財務預測損益相差已達一倍,而第四季尚須面對會計師要求之土地重估虧損及雅適公司關閉分公司之損失,所以第四季營收損益將會更差,整年獲利勢必比第三季還要差,而臺灣櫻花公司當年度財務預測原為稅前淨利一億二千一百一十三萬八千元,惟上開營業虧損及呆帳已達四億餘元,勢必將會調降當年度財務預測。
㈣按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
指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分別規定:「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亦規定:「前項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則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及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義之「重大消息」,應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而言。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就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規定:「⒈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⒊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⒋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⒌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⒍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⒎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⒏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⒐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惟上開細則規定應屬例示規定,凡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均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所稱之「重大消息」,而不以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列九款為限。查公司財測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促使公司即時揭露財務資料,使投資大眾及內部人員對等運用資訊,不致因資訊公開透明度之差異而影響投資人之判斷,是財務預測雖有高度之不確定,但因與營運、獲利情形具有關連,故在證券市場交易中,上市、上櫃公司之財務狀況,仍屬投資大眾所欲知悉之事項,且該事項亦有影響其投資意願之可能,因此財測變動對證券正當投資人而言,自有其重要之參考價值。再就公司法之資本公積維持原則觀點,公司財務報表之公開,亦是客觀交代公司目前和未來之營運狀況,縱財務預測有市場風險存在,然揭露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使投資人知悉,符合資訊取得平等原則,自屬「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學者賴英照所著「證券交易法逐條釋義」亦同此見解。本件臺灣櫻花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更新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於同日十六時四十九分八秒,透過證交所之「股市觀測站」公告主旨「公告本公司九十一年度原財務預測不適用」,其中內容為:「原預測資料稅前淨利一二一一三八仟元,更新資料為稅前淨損四九一0六七仟元」,該大幅調降財測之訊息公開後,臺灣櫻花公司股票價格即受重大影響,嗣十個營業日累計跌幅約達百分之二十五,較諸同期間同類其他類股跌幅百分之一點四二、大盤指數跌幅百分之零點九二為深,且明顯呈現價跌量縮現象。則上開大幅調降財測即屬「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甚為明確。
㈤被告固於本院辯稱:臺灣櫻花公司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
日在證券交易所股市觀測站公告:「子公司雅適公司擬減資彌補虧損一億三千三百八十九萬六千八百四十元,現金減資五千五百八十五萬三千一百六十元,銷除股份一千八百九十七萬五千股」之訊息,另臺灣櫻花公司轉投資之櫻花中國華南廠虧損消息,亦於九十一年度第三季財務報告書記載提列損失四千五百二十六萬七千元,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上傳至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上,且上開二項資訊亦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刊登在經濟日報及財訊快報上而均屬公開之消息云云。查臺灣櫻花公司固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發布「本公司之子公司雅適公司因業務考量擬減資彌補虧損一億三千三百八十九萬六千八百四十元,現金減資五千五百八十五萬三千一百六十元,共計減資一億八千九百七十五萬元,銷除股份一千八百九十七萬五千股,減資基準日訂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等消息(見本院前審卷第八七頁),然被告於偵查時自承雅適公司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累計虧損二億五千多萬元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第十頁),與上開公告之虧損金額已有不同,且一般投資人實際上尚難僅憑上開揭露「因業務考量擬減資彌補虧損」之訊息,而知悉臺灣櫻花公司整體事業是否確實獲利或虧損,亦即上開消息與財測變動對證券正當投資人具有重要之參考價值有所不同。再查臺灣櫻花公司轉投資之櫻花中國華南廠虧損消息,臺灣櫻花公司固於九十一年度第三季財務報告書記載提列損失四千五百二十六萬七千元,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上(見本院前審卷第九七頁),但查於同頁同一表格上尚列出臺灣櫻花公司轉投資之櫻花衛廚(中國)有限公司(位於江蘇省,下稱中國廠)獲利一億五千七百一十四萬二千元,遠超過華南廠之虧損乙節,是投資人亦難以上開華南廠虧損或中國廠獲利之單一消息,得知臺灣櫻花公司整體事業真正獲利或虧損之情形。復按縱經媒體披露公司盈虧相關訊息,但在公司證實前,仍屬傳聞,投資人應無法判斷事實之真偽,從而無法據以作成投資決定,相反的,內部人卻可以加以利用,造成市場之公平性遭到質疑,如此解釋始足以保護公開市場之公正性。被告固提出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在經濟日報上刊登「臺灣櫻花公司轉投資之雅適公司去年營收一點零一億元,稅後淨損四千四百零四萬元,逢甲店於十一年底停止營業,嘉義店將繼續營業」等報導(見本院前審卷第八八頁)、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在財訊快報刊登「櫻花中國第3季獲利大成長,惟櫻花華南仍陷虧損,母公司能否轉虧為盈仍待觀察」等報導(見本院前審卷第九八頁)及被告聲請調取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工商時報上刊登「景氣不振,臺灣櫻花虧損擴大,該公司累計前十月稅前虧損擴大為七千九百萬元,不過由臺灣櫻花轉投資的櫻花中國累計前十月稅後淨利為四千四百五十萬元人民幣,已扳回一城」等訊息(見本院前審卷第六十頁)。然依上開報章雜誌所載,有些是記載雅適公司去年營業情形,有些除記載櫻花華南廠虧損外,亦同時記載櫻花中國廠獲利甚多之情形,準此,上開部分揭露虧損之訊息尚不足以影響投資人之判斷,且未經臺灣櫻花公司證實,即非屬公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灼然可見。因此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㈥又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係規定為:「…
…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文義上並未限制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成立或確定』時」。另就文義上解釋,「消息」之定義,係指「訊息」、「資訊」而言,而我國證券交易法之制定係參考美國證券交易法規之立法例,該國就有關內線交易行為禁止之規定中,對「內線消息」並無所謂成立或確定之時點,因此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解釋成該「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須成立或確定成立後在公開前,購入或賣出股票為構成要件」,不僅過於限縮該法條之適用,而與文義不合,且實務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市、上櫃公司所謂「重大消息確定成立時」至「公開」間,有規定時間限制,上市、上櫃公司通常須在「消息確定成立日」之「次營業日交易時間前開始前」公布(參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是證券交易法對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如對該法條侷限解釋為僅規範該短短數日間內部人之不法交易行為,實非允當,且失立法本旨。又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內線交易禁止罪之立法精神,係採取美國法例之「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學說,即為達成防止內部人欲憑藉其特殊地位買賣股票之圖利行為,以致造成證券市場一般投資大眾不可預期交易風險之目的,故以合目的性解釋該法條之構成要件,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消息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應指內部人於「獲悉有『在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公開前,為買賣股票之行為,即足構成該罪。不須待此訊息在某特定時點成立或確定為事實後,方認內部人始有知悉之可能性。易言之,認定行為人是否獲悉發行公司內部消息,應就相關事實之整體及結果以作觀察,不應僅機械性地固執於某特定、且具體確定之事實發生時點而已,否則將無法把握該立法精神!本案依上揭㈡、㈢所述被告乙○○不僅因職務關係均已先後「即時」得知雅適公司虧損等各該訊息,更確係於九十一年十月底至十一月初間(詳細日期不詳)因知悉臺灣櫻花公司在九十一年度第三季財報公佈時,已較七月初公佈之財務預測損益相差已達一倍,而第四季尚須面對會計師要求之土地重估虧損及雅適公司關閉分公司之損失,所以第四季營收損益將會更差,整年獲利勢必比第三季還要差,而臺灣櫻花公司當年度財務預測原為稅前淨利一億二千一百一十三萬八千元,惟上開營業虧損及呆帳已達四億餘元,勢必將會調降當年度財務預測,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既已於九十一年十月間即已知悉非營業用備抵呆帳鑑價結果損失一億五千五百萬餘元之情,即不俟該消息至董事會決議成立或確定時,方屬獲悉消息,是故被告辯稱:備抵損失提列之訊息,其成立確定時間應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董事會決議確定之時云云,亦不足採。
㈦末按所謂公司之財務預測,係指公司在未具體實現以前,依
現有之種種客觀要件(如:預估之接單量、營業費用、產能利用率、該產業一年內遠景及一年內整體經濟狀況)來做預測,是上開客觀假設隨時有變動之可能。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三款係規定【指被告行為時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台證上字第025434號函修正發布之第二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第0910152776號函准予備查)】: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一三、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訊、公開前揭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或更新前揭財務預測資訊、或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稅前純益與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上年度自行結算稅前純益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可知本件臺灣櫻花公司既符合上揭規定「原財務預測不適用」之要件,即必須為更新財測之公告,並無選擇之餘地。
㈧再就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觀,定有發行有
價證券之公司應公告並申報第一季、第三季、半年、全年財務報告及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之規範,可知上市、上櫃公司之財測是否會達更新標準,公司相關內部人士從公司之實際接單狀況、每月營運收支、外在市場之變化等變動,隨時得知悉並評估實際稅前損益及與預測稅前損益(即財測)間之差異變動情形,是就「財測更新變動」此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論,公司內部人士對是否會發生財測更新變動事實之消息,應處於可確知之狀態。因此,公司內部人士若獲悉該「財測更新變動」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之重大消息,卻在該消息公開前,為買賣股票之行為,應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指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所規範處罰之範疇。本案依上揭㈡、㈢所述被告乙○○不僅因職務關係均已先後「即時」得知雅適公司虧損等各該訊息,更確係於九十一年十月底至十一月初間(詳細日期不詳)因知悉臺灣櫻花公司在九十一年度第三季財報公佈時,已較七月初公佈之財務預測損益相差已達一倍,而第四季尚須面對會計師要求之土地重估虧損及雅適公司關閉分公司之損失,所以第四季營收損益將會更差,整年獲利勢必比第三季還要差,而臺灣櫻花公司當年度財務預測原為稅前淨利一億二千一百一十三萬八千元,惟上開營業虧損及呆帳已達四億餘元,勢必將會調降當年度財務預測,則被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之期間,即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股市觀測站公告調降財測前賣出臺灣櫻花股票之行為,自該當於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股票賣出之要件,此與何時必須依法更新財務預測並無直接關聯,併此說明。
㈨綜上所述,被告嗣後於本院空言翻異前詞,否認有內線交易
之犯行,顯係事後畏罪卸責之砌詞,尚難採憑。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㈩至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請求函詢債權銀行等所
推舉之主辦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有關:⑴貴行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是否曾與乙○○、源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一人簽訂「聯合追加擔保協議書」?⑵依該「聯合追加擔保協議書」第九條:「對各債權銀行原已設定質權之股票,各債權銀行應出具股利孳息領取同意書,委由主辦行大安銀行統一領取股利,存於繳息專戶以備支付利息。另追加設質股票之股利,亦由主辦行大安銀行統一領取,並存於繳息專戶以備支付利息。」之約定:⒈乙○○等三十一人係提供何一公司之股票作為債權銀行設質擔保?⒉上述設質股票之股利,雙方係約定係由何人領取?何人保管?⒊上述契約條款中所指之「繳息專戶」係為何一帳戶?其資金來源及用途為何?⒋上述契約條款「設質股票之股利由主辦銀行統一領取後,存於繳息專戶」日後實際運作情形是否如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債權銀行等決議中第
(四)項結論:「對各債權銀行原設定質權之股票(含臺灣櫻花公司股票於九十一年度配發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股票),各債權銀行應出具股利孳息領取同意書,委由主辦銀行臺新銀行統一領取,並存於繳息帳戶以備支付利息。」之約定,加以執行?⒌在九十一年間債權銀行等有無統一領取臺灣櫻花公司所發放之股利(配發之新股)?數額多少?⒍前述領取之股利,有無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止賣出?出賣股票所獲取之價金是否存入「繳息專戶」內?,用以證明涉及該債權銀行於起訴書所指「內線交易」期間內出售之臺灣櫻花公司股票,其出賣之主體乃為債權銀行(其情形如同起訴書所指本件犯罪事實不包括被告因積欠借款,遭慶豐商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斷頭賣出之情形相同),且此出賣臺灣櫻花公司股票乃基於債權銀行等既有之償債計畫,並無利用起訴書所指「重大消息」之情,乃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認應有調查必要云云。本院查,雖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具狀請求此部分證據之調查,然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此部分所為請求調查之事項,經本院綜合全案卷證及辯論意旨後(詳如上述),再參酌以最高法院之見解(即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認尚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㈠查被告行為後,我國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除與罪刑無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從刑原則上附隨於主刑一併比較外,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不能予以割裂,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二九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①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業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②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本件被告全部行為均在舊法時期,雖裁判在新法時,惟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係將反覆實施之同類複數犯罪行為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後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在實務上將視各種具體犯罪類型,對於反覆實施之同類複數犯罪行為,或評價為一罪;或評價為併罰之數罪(參照該條修法理由)。若評為數罪而分別科處,顯對被告更為不利,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③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④有關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之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修正公布施行,又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另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被告行為時之舊法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係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修正後係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至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條文,及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條文,均僅係增列構成要件,並不影響本案構成要件之認定。故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
四、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自上述人獲悉消息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即一般所謂「內部人內線交易」之禁止。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有所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則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以非難。而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即本罪之性質,應解為即成犯(或行為犯、舉動犯),而非結果犯(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三0三七號判決意旨參見)。是以內線交易之行為人在主觀面上,並不以認識危險狀態的事實為必要,亦即縱使行為人主觀上認無造成不公平交易的風險,亦無礙亦內線交易罪之成立。從而本件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另辯稱:伊有配合銀行團賣出這些股票,伊自己也有賣出,但是伊沒有這方面的犯意云云,然依上揭最高法院見解,被告此部分所為之辯解,尚不得據以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又按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參見)。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論處。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陳麗玉利用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實施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0八三七六一號令公布,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之罪符合該條例所規定得予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原審法院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本案內線交易罪之主文應為「乙○○連續違反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股票賣出之規定,處----」,原審判決載為「乙○○連續違反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即有未合。㈡出售股票之手續費為千分之一點四二五、證券交易稅為千分之三,原審判決分別載為百分之一點四二五及百分之三,容有違誤。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係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原審判決記載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顯有錯誤。㈣原審判決未及審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嗣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刑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五十六條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情形,容有可議。㈤原審判決未及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尚有未洽。本件被告上訴意旨及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其所為之辯護意旨均否認被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指摘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有誤,固均無可採(詳見前述),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且經被告提起上訴,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另為適當之判決。爰審酌被告之平日素行、其為臺灣櫻花公司之內部人,不知確實遵守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而非法出賣股票,違反證券交易市場資訊取得平等原則,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與公平性及從事證券買賣交易人之權益,且其出售股票之數量不少,惟其所為僅係減少持有股票之損失,與得知內線消息後,積極以融券或融資之方式獲取利益者不同,雖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已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協議,給付投資人補償金額一百六十九萬四千五百一十九元,此有協議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卷第一八二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則一改過去坦承犯行之態度,反砌詞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減處為有期徒刑七月。被告及其選辯護人於原審雖辯稱被告之所以會有「內線交易」之行為,係為償還相關公司債務所致,非如一般貪婪投機者,利用內線消息於股市逢低買進高價賣出,賺取其間之差價可比擬,且其平日熱心公益,品行良好,再就犯罪之單一時點而言,若非被告顧念公司員工生計,斯時取得部分資金,以應急支付利息,臺灣櫻花公司恐難續存至今日,遑論現今已償債與利息達近九十億元等情,於原審請求科以有期徒刑三、四月,並為緩刑之宣告云云,惟按證券交易法關於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旨在確保證券交易市場資訊取得平等,避免得知內線消息者,先於市場買賣該等股票,影響交易之公平,而被告所為顯已違反前開規範意旨,雖其目的在於償債確保公司之信用,惟仍無解於其違反內線交易之責任,況依證人陳麗玉於偵查中所述,被告處分股票之金額,部分為繳銀行利息,部分是拿現金予被告去償還私人債務等語。是以本院審酌上開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量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度為適當。再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及背信罪,業經判處有期徒刑之刑度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故被告已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末此敘明。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及案外人櫻花建設公司、豐成公司、源輝公司、臺櫻公司、優政公司、璽明公司、張劉桂如、張宗明、張玉蘭、張玉霞、張玉雲、劉貽桓、曾通圳、張永杰、張永政、張靜雯、陳麗玉、林有土、趙君健、張敬輝、蔡政昌、傅朝烈、林耀宗等二十四人設於金鼎證券臺中分公司、中信證券臺中分公司、中信局、建華證券南臺中分公司、元大京華證券豐原中正分公司等之股票交易帳戶,均係供被告買賣股票使用。詎雅適公司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虧損累計二億五千零三十一萬四千元。櫻花中國華南廠於九十一年八月間,預估年度虧損人民幣一千二百二十一萬九千二百五十元。臺灣櫻花公司發生非營業用備抵呆帳跌價,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完成之鑑價報告已載明損失一億五千五百四十二萬二千元。被告基於職務關係,均已即時得知上開訊息。臺灣櫻花公司當年度財務預測原為稅前淨利一億二千一百一十三萬八千元,惟上開營業虧損及呆帳已達四億餘元,勢必調降當年度財務預測,屬對臺灣櫻花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之消息。在調降財測消息發布前,國內各主要報章媒體並未有相關訊息之揭露。被告於知悉該對股價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竟基於洗錢之概括犯意,指示案外人陳麗玉,於前開重大影響股價消息公開前,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帳戶,連續多次將附表所示之人等所持有之臺灣櫻花公司股票,由本人證券帳戶或借戶委託方式賣出如附表所示之股數,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利用前開證券帳戶總計賣出三百七十六萬二千五百六十八股,出售股款扣除手續費百分之一點四二五、證券交易稅百分之三,得款四千七百八十九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元(不包括因積欠借款遭慶豐商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斷頭賣出之臺灣櫻花公司股票一百十一萬七百八十一股,股款一千四百三十五萬五千一百六十七元),以掩飾自己因內線交易所得之款項。其中案外人張劉桂如、張宗明、張玉蘭、張玉霞、張玉雲、曾通圳、劉貽桓、源輝公司、優政公司、臺櫻公司、豐成公司等除於自己帳戶賣出股票外,第一手股票則借戶賣出,分別委託璽明公司、陳麗玉及櫻花建設公司等三名臺灣櫻花公司關係人之證券帳戶賣出。另案外人傳朝烈、張敬輝、林耀宗、趙君健、林有土及蔡政昌等六名人頭之第一手股票,則借戶委託證人陳麗玉之證券帳戶賣出,共二十九萬五千股,因認被告另連續涉犯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之掩飾或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云云。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洗錢防制法第二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各種管道漂白非法所得之洗錢行為,掩飾其犯罪事實,逃避或防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以遏阻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其保護之法益係國家對於重大犯罪之訴追及處罰權,此觀洗錢防制法第一條規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等語自明。易言之,該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以提、存或轉匯等方式,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而對於獲得不法利益之不法前行為,已有各該法律規範之保護,自非該法所欲規範保護之範圍甚明。是以,該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六三九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六三號、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四九五六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九○四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
前)之犯行,並辯稱:伊沒有犯罪等語。經查:本案依起訴書所載,被告及前開案外人櫻花建設公司、豐成公司、源輝公司、臺櫻公司、優政公司、璽明公司、張劉桂如、張宗明、張玉蘭、張玉霞、張玉雲、劉貽桓、曾通圳、張永杰、張永政、張靜雯、陳麗玉、林有土、趙君健、張敬輝、蔡政昌、傅朝烈、林耀宗等二十四人帳戶,於被告為內線交易賣出臺灣櫻花公司股票前,已借由被告使用,該帳戶內即已持有臺灣櫻花公司股票,而被告得知嚴重影響公司股票股價之內線消息,欲賣出前開股票,自應使用前開帳戶賣出,是被告使用前開帳戶賣出股票,應屬內線交易犯行之一部分,自難認被告除使用該等帳戶作為內線交易之帳戶外,亦有基於隱匿、掩飾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將犯罪所得款項經由金融機關或其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或改變該等財物之本質,以切斷犯罪所得款項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之行為。再參酌附表所示之部分臺灣櫻花公司股票,被告係委由證人陳麗玉及案外人璽明公司、櫻花建設公司之帳戶賣出股票,而被告為櫻花建設公司、璽明公司之負責人,證人陳麗玉為被告及其投資之璽明公司之財務人員,已如前述,苟若被告確有欲掩飾、藏匿其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財產,以避免追訴、處罰,豈有可能使用前開與其有直接密切關係者之帳戶,益徵被告主觀上並無掩飾或藏匿內線交易所得之意思。準此,公訴人認被告使用公訴意旨所示之帳戶賣出股票之行為,係連續涉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指修正前),尚有未洽,此部分依法原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刪除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許 旭 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二、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附註:施行日期非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附 表(91年11月14日至12月13日出售台灣櫻花股票明細表)┌────┬─────────┬─────┬───────┬──────┬─────┐│日 期│證券商別及帳號 │股票戶名 │出售股數 │出售金額 │備 註 │├────┼─────────┼─────┼───────┼──────┼─────┤│91.11.14│中信證券#10066-8 │源輝投資 │(10,000) │117,478 │ │├────┼─────────┼─────┼───────┼──────┼─────┤│91.11.15│中信證券#10066-8 │源輝投資 │(10,000) │127,434 │ │├────┼─────────┼─────┼───────┼──────┼─────┤│91.11.19│中信證券#10066-8 │源輝投資 │(10,000) │123,452 │ │├────┼─────────┼─────┼───────┼──────┼─────┤│91.11.20│中信證券#10066-8 │源輝投資 │(10,000) │129,425 │ │├────┼─────────┼─────┼───────┼──────┼─────┤│91.11.21│中信證券#10066-8 │源輝投資 │(10,000) │137,888 │ │├────┼─────────┼─────┼───────┼──────┼─────┤│91.11.22│中信證券#10066-8 │源輝投資 │(10,000) │127,434 │ │├────┼─────────┼─────┼───────┼──────┼─────┤│91.11.26│中信證券#10066-8 │源輝投資 │(400,000) │5,198,848 │ │├────┼─────────┼─────┼───────┼──────┼─────┤│91.11.26│金鼎證券#6566-9 │源輝投資 │(80,000) │1,051,328 │委託璽明 │├────┼─────────┼─────┼───────┼──────┼─────┤│91.11.27│中信證券#10066-8 │源輝投資 │(10,000) │135,897 │ │├────┼─────────┼─────┼───────┼──────┼─────┤│91.11.28│中信證券#10066-8 │源輝投資 │(10,000) │137,888 │ │├────┼─────────┼─────┼───────┼──────┼─────┤│91.12.02│中信證券#10066-8 │源輝投資 │(10,000) │123,452 │ │├────┼─────────┼─────┼───────┼──────┼─────┤│91.12.09│金鼎證券#6566-9 │源輝投資 │(314,000) │4,011,076 │委託璽明 │├────┼─────────┼─────┼───────┼──────┼─────┤│91.12.10│中信證券#10066-8 │源輝投資 │(204,000) │2,708,863 │ │├────┼─────────┼─────┼───────┼──────┼─────┤│ │ │源輝投資 │(1,088,000) │14,130,463 │ ││ │ │合計 │ │ │ │├────┼─────────┼─────┼───────┼──────┼─────┤│91.12.04│金鼎證券#6566-9 │台櫻投資 │(10,000) │126,937 │委託璽明 │├────┼─────────┼─────┼───────┼──────┼─────┤│91.12.05│金鼎證券#6566-9 │台櫻投資 │(10,000) │124,447 │委託璽明 │├────┼─────────┼─────┼───────┼──────┼─────┤│91.12.06│金鼎證券#6566-9 │台櫻投資 │(10,000) │121,959 │委託璽明 │├────┼─────────┼─────┼───────┼──────┼─────┤│91.12.09│金鼎證券#6566-9 │台櫻投資 │(10,000) │124,946 │委託璽明 │├────┼─────────┼─────┼───────┼──────┼─────┤│91.12.10│金鼎證券#6566-9 │台櫻投資 │(10,000) │132,412 │委託璽明 │├────┼─────────┼─────┼───────┼──────┼─────┤│ │ │台櫻投資 │(50,000) │630,701 │ ││ │ │合計 │ │ │ │├────┼─────────┼─────┼───────┼──────┼─────┤│91.11.22│中信證券#15222-1 │優政投資 │(78,000) │1,004,039 │ │├────┼─────────┼─────┼───────┼──────┼─────┤│91.12.04│金鼎證券#6566-9 │優政投資 │(110,000) │1,384,848 │委託璽明 │├────┼─────────┼─────┼───────┼──────┼─────┤│91.12.05│中信證券#15222-1 │優政投資 │(50,000) │627,213 │ │├────┼─────────┼─────┼───────┼──────┼─────┤│91.12.05│金鼎證券#6566-9 │優政投資 │(160,000) │1,986,183 │委託璽明 │├────┼─────────┼─────┼───────┼──────┼─────┤│91.12.06│金鼎證券#6566-9 │優政投資 │(220,000) │2,693,085 │委託璽明 │├────┼─────────┼─────┼───────┼──────┼─────┤│91.12.09│金鼎證券#6566-9 │優政投資 │(56,000) │727,568 │委託璽明 │├────┼─────────┼─────┼───────┼──────┼─────┤│91.12.10│金鼎證券#6566-9 │優政投資 │(94,000) │1,242,731 │委託璽明 │├────┼─────────┼─────┼───────┼──────┼─────┤│91.12.11│中信證券#15222-1 │優政投資 │(786) │10,857 │ │├────┼─────────┼─────┼───────┼──────┼─────┤│91.12.12│金鼎證券#6566-9 │優政投資 │(200,000) │2,541,905 │委託璽明 │├────┼─────────┼─────┼───────┼──────┼─────┤│91.12.13│金鼎證券#6566-9 │優政投資 │(67,000) │828,726 │委託璽明 │├────┼─────────┼─────┼───────┼──────┼─────┤│ │ │優政投資 │(1,035,786) │13,047,155 │ ││ │ │合計 │ │ │ │├────┼─────────┼─────┼───────┼──────┼─────┤│91.12.09│中信證券#15288-1 │璽明投資 │(186,000) │2,313,121 │ │├────┼─────────┼─────┼───────┼──────┼─────┤│91.12.10│中信證券#15288-1 │璽明投資 │(750) │9,685 │ │├────┼─────────┼─────┼───────┼──────┼─────┤│91.12.13│金鼎證券#6566-9 │璽明投資 │(133,000) │1,645,084 │ │├────┼─────────┼─────┼───────┼──────┼─────┤│ │ │璽明投資 │(319,750) │3,967,890 │ ││ │ │合計 │ │ │ │├────┼─────────┼─────┼───────┼──────┼─────┤│91.11.15│中信證券#4570-7 │乙○○ │(4,000) │50,975 │ │├────┼─────────┼─────┼───────┼──────┼─────┤│91.11.19│中信證券#4570-7 │乙○○ │(10,000) │123,452 │ │├────┼─────────┼─────┼───────┼──────┼─────┤│91.11.20│中信證券#4570-7 │乙○○ │(10,000) │129,425 │ │├────┼─────────┼─────┼───────┼──────┼─────┤│91.11.21│中信證券#4570-7 │乙○○ │(10,000) │137,888 │ │├────┼─────────┼─────┼───────┼──────┼─────┤│91.11.22│中信證券#4570-7 │乙○○ │(10,000) │127,434 │ │├────┼─────────┼─────┼───────┼──────┼─────┤│91.11.25│中信證券#4570-7 │乙○○ │(4,000) │50,975 │ │├────┼─────────┼─────┼───────┼──────┼─────┤│91.12.11│中信證券#4570-7 │乙○○ │(312) │4,298 │ │├────┼─────────┼─────┼───────┼──────┼─────┤│ │ │乙○○合計│(48,312) │624,447 │ │├────┼─────────┼─────┼───────┼──────┼─────┤│91.12.04│金鼎證券#6566-9 │張宗明 │(10,000) │126,091 │委託璽明 │├────┼─────────┼─────┼───────┼──────┼─────┤│91.12.05│金鼎證券#6566-9 │張宗明 │(10,000) │124,447 │委託璽明 │├────┼─────────┼─────┼───────┼──────┼─────┤│91.12.06│金鼎證券#6566-9 │張宗明 │(10,000) │121,959 │委託璽明 │├────┼─────────┼─────┼───────┼──────┼─────┤│91.12.09│金鼎證券#6566-9 │張宗明 │(10,000) │124,946 │委託璽明 │├────┼─────────┼─────┼───────┼──────┼─────┤│91.12.10│金鼎證券#6566-9 │張宗明 │(6,000) │ 79,448 │委託璽明 │├────┼─────────┼─────┼───────┼──────┼─────┤│ │ │張宗明合計│(46,000) │576,891 │ │├────┼─────────┼─────┼───────┼──────┼─────┤│91.11.14│中信證券#4569-7 │張劉桂如 │(10,000) │117,478 │ │├────┼─────────┼─────┼───────┼──────┼─────┤│91.11.15│中信證券#4569-7 │張劉桂如 │( 6,000) │76,461 │ │├────┼─────────┼─────┼───────┼──────┼─────┤│91.11.28│中信證券#4569-7 │張劉桂如 │ (694) │ 9,376 │ │├────┼─────────┼─────┼───────┼──────┼─────┤│91.12.04│金鼎證券#6566-9 │張劉桂如 │(10,000) │126,937 │委託璽明 │├────┼─────────┼─────┼───────┼──────┼─────┤│91.12.05│金鼎證券#6566-9 │張劉桂如 │(10,000) │124,447 │委託璽明 │├────┼─────────┼─────┼───────┼──────┼─────┤│91.12.06│金鼎證券#6566-9 │張劉桂如 │(10,000) │121,959 │委託璽明 │├────┼─────────┼─────┼───────┼──────┼─────┤│91.12.09│金鼎證券#6566-9 │張劉桂如 │(10,000) │124,946 │委託璽明 │├────┼─────────┼─────┼───────┼──────┼─────┤│91.12.10│金鼎證券#6566-9 │張劉桂如 │(10,000) │132,412 │委託璽明 │├────┼─────────┼─────┼───────┼──────┼─────┤│ │ │張劉桂如 │(66,694) │834,016 │ ││ │ │合計 │ │ │ │├────┼─────────┼─────┼───────┼──────┼─────┤│91.12.04│金鼎證券#6566-9 │張玉蘭 │(10,000) │126,439 │委託璽明 │├────┼─────────┼─────┼───────┼──────┼─────┤│91.12.05│金鼎證券#6566-9 │張玉蘭 │(10,000) │124,447 │委託璽明 │├────┼─────────┼─────┼───────┼──────┼─────┤│91.12.06│中信證券#7013-8 │張玉蘭 │(10,000) │123,452 │ │├────┼─────────┼─────┼───────┼──────┼─────┤│91.12.09│中信證券#7013-8 │張玉蘭 │(10,000) │125,443 │ │├────┼─────────┼─────┼───────┼──────┼─────┤│91.12.10│中信證券#7013-8 │張玉蘭 │(10,000) │133,408 │ │├────┼─────────┼─────┼───────┼──────┼─────┤│ │ │張玉蘭合計│(50,000) │633,189 │ │├────┼─────────┼─────┼───────┼──────┼─────┤│91.12.06│中信證券#4320-4 │張玉霞 │ (250) │ 3,016 │委託陳麗玉│├────┼─────────┼─────┼───────┼──────┼─────┤│91.12.12│金鼎證券#6566-9 │張玉霞 │(11,000) │140,178 │委託璽明 │├────┼─────────┼─────┼───────┼──────┼─────┤│ │ │張玉霞合計│(11,250) │143,194 │ │├────┼─────────┼─────┼───────┼──────┼─────┤│91.12.05│中信證券#4320-4 │張玉雲 │(50,000) │630,200 │委託陳麗玉│├────┼─────────┼─────┼───────┼──────┼─────┤│91.12.06│中信證券#4320-4 │張玉雲 │(70,000) │853,709 │委託陳麗玉│├────┼─────────┼─────┼───────┼──────┼─────┤│ │ │張玉雲合計│(120,000) │1,483,909 │ │├────┼─────────┼─────┼───────┼──────┼─────┤│91.11.14│中信證券#4320-4 │林有土 │(6,000) │ 72,578 │委託陳麗玉│├────┼─────────┼─────┼───────┼──────┼─────┤│91.12.04│中信證券#4320-4 │林有土 │(473) │ 5,818 │委託陳麗玉│├────┼─────────┼─────┼───────┼──────┼─────┤│91.12.10│中信證券#4320-4 │林有土 │(27) │ 329 │委託陳麗玉│├────┼─────────┼─────┼───────┼──────┼─────┤│ │ │林有土合計│(6,500) │ 78,725 │ │├────┼─────────┼─────┼───────┼──────┼─────┤│91.11.14│中信證券#4320-4 │林耀宗 │(30,000) │362,887 │委託陳麗玉│├────┼─────────┼─────┼───────┼──────┼─────┤│91.11.15│中信證券#4320-4 │林耀宗 │(30,000) │388,275 │委託陳麗玉│├────┼─────────┼─────┼───────┼──────┼─────┤│91.11.19│中信證券#4320-4 │林耀宗 │( 5,000) │ 62,970 │委託陳麗玉│├────┼─────────┼─────┼───────┼──────┼─────┤│ │ │林耀宗合計│(65,000) │814,132 │ │├────┼─────────┼─────┼───────┼──────┼─────┤│91.11.19│中信證券#4320-4 │張敬輝 │(32,000) │403,010 │委託陳麗玉│├────┼─────────┼─────┼───────┼──────┼─────┤│91.11.20│中信證券#4320-4 │張敬輝 │(50,000) │664,547 │委託陳麗玉│├────┼─────────┼─────┼───────┼──────┼─────┤│91.12.10│中信證券#4320-4 │張敬輝 │(400) │ 5,157 │委託陳麗玉│├────┼─────────┼─────┼───────┼──────┼─────┤│ │ │張敬輝合計│(82,400) │1,072,714 │ │├────┼─────────┼─────┼───────┼──────┼─────┤│91.11.22│中信局 #11139-8 │陳麗玉 │(10,000) │124,946 │ │├────┼─────────┼─────┼───────┼──────┼─────┤│91.11.26│中信局 #11139-8 │陳麗玉 │(20,000) │262,832 │ │├────┼─────────┼─────┼───────┼──────┼─────┤│91.12.03│中信局 #11139-8 │陳麗玉 │(17,000) │208,176 │ │├────┼─────────┼─────┼───────┼──────┼─────┤│91.12.10│中信局 #11139-8 │陳麗玉 │(40,666) │536,254 │ │├────┼─────────┼─────┼───────┼──────┼─────┤│91.12.12│中信局 #11139-8 │陳麗玉 │(20,000) │251,929 │ │├────┼─────────┼─────┼───────┼──────┼─────┤│91.12.13│中信局 #11139-8 │陳麗玉 │(40,000) │509,735 │ │├────┼─────────┼─────┼───────┼──────┼─────┤│ │ │陳麗玉合計│(147,666) │1,893,872 │ │├────┼─────────┼─────┼───────┼──────┼─────┤│91.12.03│中信證券#4320-4 │傅朝烈 │(84) │995 │委託陳麗玉│├────┼─────────┼─────┼───────┼──────┼─────┤│91.12.06│中信證券#4320-4 │傅朝烈 │(50,100) │625,919 │委託陳麗玉│├────┼─────────┼─────┼───────┼──────┼─────┤│91.12.10│中信證券#4320-4 │傅朝烈 │(26) │316 │委託陳麗玉│├────┼─────────┼─────┼───────┼──────┼─────┤│91.12.12│中信證券#4320-4 │傅朝烈 │(49,000) │614,668 │委託陳麗玉│├────┼─────────┼─────┼───────┼──────┼─────┤│ │ │傅朝烈合計│(99,210) │1,241,898 │ │├────┼─────────┼─────┼───────┼──────┼─────┤│91.12.12│中信證券#4320-4 │曾通圳 │(34,000) │426,505 │委託陳麗玉│├────┼─────────┼─────┼───────┼──────┼─────┤│ │ │曾通圳合計│(34,000) │426,505 │ │├────┼─────────┼─────┼───────┼──────┼─────┤│91.11.14│中信證券#4320-4 │趙君健 │(30,000) │362,887 │委託陳麗玉│├────┼─────────┼─────┼───────┼──────┼─────┤│91.11.15│中信證券#4320-4 │趙君健 │(30,000) │388,274 │委託陳麗玉│├────┼─────────┼─────┼───────┼──────┼─────┤│91.11.19│中信證券#4320-4 │趙君健 │( 8,000) │100,752 │委託陳麗玉│├────┼─────────┼─────┼───────┼──────┼─────┤│ │ │趙君健合計│(68,000) │851,913 │ │├────┼─────────┼─────┼───────┼──────┼─────┤│91.11.14│中信證券#4320-4 │劉貽桓 │(34,000) │411,272 │委託陳麗玉│├────┼─────────┼─────┼───────┼──────┼─────┤│ │ │劉貽桓合計│(34,000) │411,272 │ │├────┼─────────┼─────┼───────┼──────┼─────┤│91.11.19│中信證券#4320-4 │蔡政昌 │( 5,000) │ 62,970 │委託陳麗玉│├────┼─────────┼─────┼───────┼──────┼─────┤│ │ │蔡政昌合計│( 5,000) │ 62,970 │ │├────┼─────────┼─────┼───────┼──────┼─────┤│91.12.05│建華證券#102739 │張永杰 │(60,000) │757,136 │ │├────┼─────────┼─────┼───────┼──────┼─────┤│ │ │張永杰合計│(60,000) │757,136 │ │├────┼─────────┼─────┼───────┼──────┼─────┤│91.11.27│元大京華#17296-5 │張靜雯 │( 6,000) │ 81,539 │ │├────┼─────────┼─────┼───────┼──────┼─────┤│91.12.13│元大京華#17296-5 │張靜雯 │(29,000) │375,332 │ │├────┼─────────┼─────┼───────┼──────┼─────┤│ │ │張靜雯合計│(35,000) │456,871 │ │├────┼─────────┼─────┼───────┼──────┼─────┤│91.11.27│元大京華#18358-5 │張永政 │(10,000) │135,897 │ │├────┼─────────┼─────┼───────┼──────┼─────┤│91.12.10│元大京華#18358-5 │張永政 │(21,000) │291,655 │ │├────┼─────────┼─────┼───────┼──────┼─────┤│91.12.13│元大京華#18358-5 │張永政 │(30,000) │388,275 │ │├────┼─────────┼─────┼───────┼──────┼─────┤│ │ │張永政合計│(61,000) │815,827 │ │├────┼─────────┼─────┼───────┼──────┼─────┤│ │ │上列22名 │(3,533,568) │44,955,690 │ ││ │ │總計 │ │ │ │├────┼─────────┼─────┼───────┼──────┼─────┤│91.12.13│金鼎證券#0-000000 │豐成營造公│(22,000) │281,450 │委託櫻花 ││ │ │司(起訴書│ │ │建設 ││ │ │誤繕為豐臣│ │ │ ││ │ │) │ │ │ │├────┼─────────┼─────┼───────┼──────┼─────┤│91.12.13│金鼎證券#0-000000 │櫻花建設 │(207,000) │2,658,485 │ ││ │ │公司 │ │ │ │├────┼─────────┼─────┼───────┼──────┼─────┤│ │ │合 計 │(229,000) │2,939,935 │ │├────┼─────────┼─────┼───────┼──────┼─────┤│ │ │ │ │ │ │├────┼─────────┼─────┼───────┼──────┼─────┤│ │ │24名總合計│(3,762,568) │47,895,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