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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上更(一)字第 1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1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俊隆

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共 同選任辯護人 莊乾城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9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326號、95年度偵字第1319、3229號,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1726、16715、22025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部分均撤銷。

謝俊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賴保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謝俊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林美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謝俊隆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三月(後減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一月),於民國(下同)82年3月17日假釋,又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三年五月三日;復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與上開殘刑合併執行至89年3月3日,又獲假釋,於92年3月29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賴保燕曾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88年10月5日假釋,至90年3月27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91年5月9日執行完畢。謝俊宏曾因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年、一年、二年二月、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於89年5月2日假釋,至93年1月2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二、謝俊隆綽號「隆哥」、「龍哥」,與賴保燕為同居關係,謝俊宏為謝俊隆之弟,其三人與謝俊宏之女友林美君、及綽號「謝董」之謝志崙(另由檢察官偵查中)等五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恃以為業之犯意聯絡,邀集人頭保戶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乃由謝俊隆為首,並假藉經營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名義及謝志崙經營之通訊行(址設臺中市○區○○路、進化路口附近)作為掩護,對外以招攬粗工、臨時工,實則藉機尋找有意加入之人頭保戶,乃分別陸續邀集與其等有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翁瑞原、陳明聰、蘇裕展、楊勝嵐(均已判決確定)、蕭順彬、廖俊青、林信介、李國銘、劉孟哲、傅文力、王志強、徐維志、謝浩威、李維倫、高士杰、陳志明(以上等人均由檢察官偵查中)、張銘森(另案審理中)、簡正中(已判決確定)等人,充當人頭保戶,另邀集與其等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陳寶君(已判決確定)當人頭保戶,由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及謝志崙等人負責尋找保險公司,代為辦理投保人壽附加醫療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並代為繳納保險費用及處理住院、理賠事宜,再以不實之傷害就醫住院,取得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後,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理賠金,而共同從事下列詐欺行為:

㈠於附表一至十九所示之時間,以各附表所示之翁瑞原等人充

當要保人,先向附表一至十九所示之保險公司辦妥人壽附加醫療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再指示翁瑞原等人分別至秀傳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清泉綜合醫院、澄清綜合醫院、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衛生署臺中醫院、順天綜合醫院、仁愛綜合醫院、營新醫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奇美醫院柳營分院、錫和診所就診或住院治療,佯稱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頭暈、頭痛、嘔吐、心悸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使上開不知情之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再持向附表一至十九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嗣由保險公司為理賠而得財或未為理賠而未得逞,均詳如附表之所示,所得款項由其等朋分花用。

㈡其等另推由林美君於94年6月20日,以人頭保戶陳寶君名義

前往臺中縣太平市○○路○段○○○號蔡榮裕中醫診所就診,由知情之中醫師蔡榮裕(已判決確定)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書及收據,虛偽記載陳寶君受有右手肘、右膝蓋挫傷瘀腫、右臀部撞傷瘀腫之傷害,分別於94年6月20日、7月6日、7月20日、8月5日至該診所就診之內容,並交付二瓶肝藥予林美君,而向林美君索取新臺幣(下同)二萬四千元之費用(因收據上所載之金額誤值,事後林美君曾持收據回診所請蔡榮裕更正);林美君取得蔡榮裕中醫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後,旋於94年8月9日,以陳寶君名義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嗣因該保險公司未予理賠而未遂。

三、嗣為警於95年1月10日循線查獲,並扣得下列之物:㈠在謝俊隆所使用之2163-HP號自用小客車內及賴保燕、謝俊隆所承租址設臺中市○區○○路○○○號大群企業有限公司扣得國泰銀行提款卡一張、臺中銀行提款卡一張、三星牌手機一支、人頭保險資料一本、教戰手則一本、支票一張、簡正中私章1顆、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人頭身分證、帳戶影本、通知書、申請書、同意書、起訴狀、存證信函、投保資料表格各一批、保險公司之保險資料五張、陳明聰等人信件七封、賴保燕清寒證明書一張、全球人壽保險公司函一張、楊勝嵐之新安產物保險公司保險費繳納證明書一張、林信介、李國隆之新光保險公司支票簽收回條各一份;㈡在謝俊宏、林美君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號扣得林美君之日盛商業銀行存摺、太平市農會、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各一本、謝俊宏之聯邦商銀、合庫銀行、三信商銀、華南商銀存摺各一本、臺灣大哥大SIM卡一張、江佳寶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一本、印章一枚、健保卡正本一張、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一張、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邱宏信名片一張;㈢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號蔡榮裕中醫診所扣得陳寶君之病歷表、醫藥費收據存根、診斷書存根各一份。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查本件被告本人以外之其他共同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毋庸命其具結;又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中有部分內容係關於自己所涉犯嫌之事實,本毋庸命具結,而該部分雖與其他共同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相關,乃無從加以分割;雖共同被告等人於警、偵訊中所為陳述未經交互詰問程序,惟其等之陳述均係出於任意性,況本件共同被告林美君、陳明聰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作證陳述,並經交互詰問程序確保該共同被告本人以外之其他共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本院審酌被告等之人權保障,及本件常業詐欺案損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社會交易秩序,為維護公共利益,認該警詢、偵查筆錄均得採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證人楊勝嵐、蕭順彬、劉孟哲、陳寶君就其等如何共同參與本案犯行,均於警詢中分別供述歷歷,有警詢筆錄可稽,惟證人楊勝嵐、蕭順彬、劉孟哲、陳寶君於原審審理時就被告謝俊隆等人如何共同參與本案犯行之供述未盡相符;經本院審酌證人楊勝嵐、蕭順彬、劉孟哲、陳寶君陳述之全部情節,及全部卷證互核結果,認證人楊勝嵐、蕭順彬、劉孟哲、陳寶君於警詢中之證述,因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其他共同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故為迴護其他共同被告之機會,因此所為之供述均較為具體明確,又該警詢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方法、態樣等事實,均翔實記載完整,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證人楊勝嵐、蕭順彬、劉孟哲、陳寶君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被告謝俊隆等人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是依上揭規定,其等於警詢中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謝俊隆除否認翁瑞原、蘇裕展、陳寶君係其邀集之人頭保戶,並否認與被告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共同利用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作為掩護外,對其餘事實坦承不諱,另辯稱伊未幫簡正中向附表二十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該部分係簡正中個人所為等語。被告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均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被告賴保燕辯稱伊與謝俊隆係同居之男女朋友,擔任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在臺中市○區○○路○○○號之營業處之會計,僅幫忙應徵粗工,未幫粗工辦理投保、住院、出院及申請診斷證明書手續,不知詐領保險金情事云云。被告謝俊宏辯稱伊係負責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在臺中市○區○○路○○○號營業處之業務,該營業處所是於94年8、

9 月間所租用,與本案之時間根本不合。又伊與謝俊隆雖是兄弟,但兩人就人力仲介,各自設點,謝俊隆之人頭保戶,並無一人供述見過被告謝俊宏,亦可證明被告謝俊宏與謝俊隆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另證人蘇裕展說是為了找工作,才找被告謝俊宏,但蘇裕展投保時間是93年3月至5月間,當時被告尚未從事人力仲介,不可能替他找工作,顯見其所證不實云云。被告林美君辯稱伊與謝俊宏係男女朋友,於94年9月16日始受僱擔任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會計,而詐領保險費之事都發生在93年間,與大群公司根本無關,伊只有幫翁瑞原填寫理賠申請書,不知翁瑞原假住院詐領保險理賠金,因翁瑞原與伊原係男女朋友,後來分手,翁瑞原為報復,才故意指伊幫其詐領保險費云云。

三、經查:㈠同案被告陳明聰、另案被告楊勝嵐及蕭順彬、劉孟哲、簡正

中、陳志明、高士杰、張銘森、李國銘、林信介、廖俊青、李維倫、王志強、謝浩威、徐維志、傅文力等人,如何受被告謝俊隆、賴保燕邀集充當人頭保戶,向附表四至十九所示之各保險公司投保,又如何偽以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頭暈、頭痛、心悸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為由,就醫急診後住院治療,取得不知情之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後,以此不實之理賠事由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費等情,業據:

⒈被告謝俊隆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我於92年12月31日開

始在臺中縣巿等處所招攬人頭」、「(共找幾個人頭?)十幾個人,有包括廖俊青、高士杰、李志清、簡正中、劉孟哲、楊勝嵐、陳志明、陳明聰、還有其他人名字我記不起來」、「(如何跟人頭約定?)我們有時約在泡沫紅茶店、或是在建成路一家中古手機店,手機店是一個謝姓男子開的,他的名字我不知道。我們見面後先談如何保險,如果雙方願意的話我再找保險業務員來」、「(如何找保險公司?)我是依電話簿或廣告找的,保險業務員也是我打電話,他們派人來跟我接洽的」、「(如何教唆人頭裝病?)因為以前在監獄有人教過我,保險費由我負擔,我告訴人頭說假裝頭昏、想吐、心悸,就去掛急診,這些人去醫院有時是自己去的,以正常住院觀察」、「(有無教他們如何受傷?)沒有,他們都沒有受傷,只是以身體的徵兆掛急診,之後住院」、「(如何選定醫生?)那是碰運氣,我沒有選定醫生或醫院」、「(如何分保險金?)有時保險金下來再分,有時叫人頭自己去領,有人會匯入他們的戶頭」、「(有無教陳明聰開戶領保險金?)有,但本子都丟掉了」、「(人頭住院幾天?)三十幾天到四十幾天,我是幫他們保意外、醫療,一天是一萬多到二萬多」、「(投保幾家公司?)包括南山、保誠、安泰、國華、國泰等十幾家」、「(到那幾家醫院?)秀傳、中山、中國、清泉、澄清、童綜合、仁愛、順天等至少八家醫院」、「(怎麼跟人頭分保險金?)人頭的醫療部分包括健保跟自費總共一百多萬元,我是依平均值跟人頭分,扣除我花的費用外,再以天數的比例下去算」、「(總共賺多少?)一、二百萬元」等語(偵字第1319號卷第80至87頁、偵字第3229號第16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供述:「我是大群人力仲介公司的負責人,我是負責臺中市○○路○○○號的業務,陳明聰、楊勝嵐、蕭順彬、劉孟哲、簡正中、陳志明、高士杰、張銘森、李國民、林信介、廖俊青、李志輝、李維倫、王志強、謝浩威、徐維志、傅文力等人是我個人經過朋友介紹,找來當保險的人頭,這幾個人也都知道要擔任保險人頭,詐領保險金,共詐領二百多萬元。我是向國泰、新光等十幾家保險公司投保,都是利用住院給付,都是用外表看不出來的理由,向醫院佯稱腦震盪、頭昏、頭痛、心悸等症狀住院,再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等語(原審卷㈠第193 頁)。被告謝俊隆復於本院前審審理中供稱:「我做錯了我有承認,原審承認的部分以外我沒有作」等語(本院上訴卷㈠第212頁),足認陳明聰、楊勝嵐、蕭順彬、劉孟哲、簡正中、陳志明、高士杰、張銘森、李國銘、林信介、廖俊青、李維倫、王志強、謝浩威、徐維志、傅文力等人均係被告謝俊隆邀集之人頭保戶無誤。

⒉同案被告陳明聰於原審審理中供述:「我認罪,是謝俊隆

要我投保醫療保險,保費也是由他支付,住院、出院、申請診斷證明書、理賠給付也都是由謝俊隆辦理,謝俊隆填好資料後由我簽名蓋章。我共向五、六家保險公司投保」、「我是故意住院要領保險費」等語(原審卷㈠第194頁);於本院前審審理中亦為認罪之答辯(本院上訴卷㈡第78頁)。且於警詢證稱:係謝俊隆邀伊向保險公司投保賺錢,並由謝俊隆支付保險費,伊只在保單上簽名,謝俊隆告訴伊要以騎機車摔倒、喝酒摔倒等方式造成受傷事實,再去住院申請理賠,所以伊是刻意造成受傷事實,謝俊隆帶伊出院一、二次,也叫其他人帶伊出院,順便申請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謝俊隆告訴伊,住院一天要給伊五千元,警方提供涉嫌人口卡二張伊認識,男的姓謝(即謝志崙)曾開設中古手機店在伊家附近,女的伊稱「少年嫂仔」(即賴保燕)等語(南縣警刑0000000000號卷㈠第44至46頁)。復於偵查中稱「(如何認識謝俊隆、賴保燕?)我是在90年間,在我堂弟的住處介紹認識的,當時我不知道他們叫什麼,後來聽說他們在大智路開了一家大群人力仲介公司」、「(謝俊隆如何找你投保?)93年6、7月間,當時他到我家,把我找到外面去講,他不要讓別人聽到... 他透過朋友知道我沒有工作,就要找我投保,我告訴他我沒有辦法付保險費,他說幫我出保險費,如果我有發生保險事故去住院一天,一天要給我五千元酬勞」、「他說會幫我處理全部的手續,後來我就答應他了,之後只要有填寫保險資料他都叫我去茶藝館寫資料」、「(都在那寫資料?)除了茶藝館外,還有在建成路一家中古手機店填寫過資料。我在那邊看過謝志崙,那個店是他開的,我在那邊填寫資料時他有在場」、「資料是店內一名女子拿給我寫的,那個女子是少年嫂子賴保燕」、「(在那邊填寫資料時還有其他人有在場?)我有看過其他人跟我一樣在那邊填寫資料,但我並不認識,填寫完資料後就由謝俊隆處理,保險費我沒有付過,都是他出的,保險公司也是他找的,保險公司業務員我也不認識」、「(謝俊隆如何申請理賠?)他告訴我最好發生車禍,我就回他是不是要騎車跌倒,他說你如果跌倒,就帶你去住院,我就製造一些機車的挫傷或是從樓梯跌下來的有一些輕傷,故意造成頭部挫傷,只要我受傷就打電話告訴他」、「(打電話告訴他,他如何處理?)他就叫我隔一天到手機店等,他再找人帶我去住院,他不曾帶我去,每次都請不同的人帶我去,我不認識那些人。出院時有兩次是賴保燕帶我出院,順便辦理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來申請保險金」、「(住院費用何人出?)都是謝俊隆,我共住院五次共住四十天,兩次是賴保燕辦理出院並繳費」、「(你共領多少?)我一天五千元,後來有領到比較大筆的保險金」、「我這樣共領八萬多不到九萬」等語(偵字第1319號卷第45、46頁)。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孟哲於警詢中就如何參與詐欺犯行之過

程、方法證稱:「(詐領保險金細節?)我於92年底至93年初,經綽號『賢志』之男子介紹認識綽號『龍哥』之男子(經指認即謝俊隆)及『龍哥』之太太,我都叫她『嫂子』(經指認即賴保燕),及一名自稱保險業務員之男子,『龍哥』夫妻告訴我這是合法取得金錢方式之一,我去住院一天可分得三千元,二、三個月至少可賺十至二十萬,所有投保金額由『龍哥』支付,由我充當人頭,辦了合庫、彰化銀行、郵局、臺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五間存摺及提款卡交由『龍哥』,聽從『龍哥』安排何時住院即可,所有住院所需金額由『龍哥』出錢... 有關保險理賠的事都是由『龍哥』處理」、「(93年住院幾次?那幾次是聽從『龍哥』安排?)大約住院六至七次,均係『龍哥』安排,由『龍哥』及『嫂子』載我去住院... 交待能住多久就住多久。住過中山、澄清、清泉、仁愛、秀傳、中國醫藥等醫院。大多以滑倒、車禍、跌倒造成頭部受傷腦震盪等不實理由前往就診住院」、「(你與謝俊隆詐領保險金計分得多少?)我都沒有分到保險理賠金」、「我有收到富邦產物保險及保誠人壽公司的匯款通知單,通知匯到我彰化銀行戶頭,分別是十一萬六千元及三十萬一千元,但存款簿都交給謝俊隆我本人無法提領」等語(南縣警刑0000000000號卷㈠第65至66頁)。

⒋證人楊勝嵐於警詢中證稱:係「謝董」(即謝志崙)要伊

充當人頭,替伊投保向保險公司詐騙理賠金,「謝董」陸續好幾次約伊至臺中市○○路其開設之手機店簽署保單,保險費均由「謝董」支付,「謝董」要伊要假裝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至各醫院就診住院,取得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住院證明,向保險公司詐領理賠金,總共安排伊住院四次,第一、二次由「謝董」帶伊去住院,第三次由一綽號「嫂子」之女子(即賴保燕)帶伊去住院,第四次由不詳姓名男子帶伊去住院,前往就診時必須裝睡,陪同之人幫伊辦理各項手續,回答醫生詢問,可以出院時,伊再打電話通知「謝董」或「嫂子」來接伊出院,並支付醫療費用,「謝董」與伊約定住院一天代價三千元,伊共領得七萬元等語。

⒌證人蕭順彬於警詢中證稱:係「謝董」要伊充當人頭向保

險公司投保,以詐領保險理賠,是在臺中市○○路某手機店簽名投保,伊沒有受傷,係「謝董」指示伊前往醫院就診,伊每次在「謝董」開設之手機店,均有看見一綽號「嫂子」(即賴保燕)之女子,該女子開設一家人力公司,曾請伊擔任搬運建築板模粗工,伊至醫院前會先前往「謝董」之手機店,由該女子打電話請不詳姓名男子帶伊至醫院,伊係聽「謝董」指示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領取金額伊不清楚,領取後即交給「謝董」等語。

⒍以上證人陳明聰、劉孟哲、楊勝嵐、蕭順彬與被告謝俊隆

、賴保燕間並無怨隙,應不致故為不利被告之陳述,且陳明聰、劉孟哲、楊勝嵐、蕭順彬上開陳述,亦同時供明自己如何參與詐欺犯行,倘非確有其事,陳明聰、劉孟哲、楊勝嵐、蕭順彬豈可能故為不利自己之陳述?堪認證人陳明聰、劉孟哲、楊勝嵐、蕭順彬上開陳述具憑信性,即被告賴保燕確實有參與為人頭保戶陳明聰、劉孟哲、楊勝嵐、蕭順彬等人辦理投保、就醫、住院、出院及申請診斷證明書手續等行為;雖證人劉孟哲、楊勝嵐、蕭順彬事後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劉孟哲改稱被告賴保燕未幫伊辦理投保、住院、出院云云,楊勝嵐改稱伊自己本身未與賴保燕有接觸過云云,蕭順彬改稱賴保燕未曾找人帶伊至醫院云云,惟證人劉孟哲、楊勝嵐、蕭順彬於警詢中之陳述,因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其他共同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為虛偽不實之陳述,或故為迴護被告賴保燕之機會,且警詢中之供述較為具體明確,證人劉孟哲、楊勝嵐、蕭順彬於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與事實不符,尚難採有利於被告賴保燕之認定。

⒎被告賴保燕既自承其與被告謝俊隆係同居之男女朋友,擔

任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在臺中市○區○○路○○○號營業處之會計,則其與被告謝俊隆共同生活,關係親密,既參與公司之會計業務,又為人頭保戶陳明聰、劉孟哲、楊勝嵐、蕭順彬等人辦理投保、就醫、住院、出院及申請診斷證明書手續,豈可能不知被告謝俊隆、謝志崙與人頭保戶共同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理賠金等犯行?足認被告賴保燕與被告謝俊隆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賴保燕否認有參與本件詐欺犯行,顯為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翁瑞原及另案被告蘇裕展、陳寶君如何受被

告謝俊宏、林美君等人邀集擔任人頭保戶,如何偽以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頭暈、頭痛、心悸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為由,就醫並取得不知情之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後,以此不實之理賠事由向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費等情,業據:

⒈被告翁瑞原於本院前審審理中為認罪之答辯(本院上訴卷

㈡第78頁);又於警詢中供稱:伊共住院六次,因腦震盪、及腦出血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住過秀傳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澄清醫院、營新醫院、署立新營醫院、奇美醫院柳營分院,係林進順之女「阿君」(即林美君)安排伊就醫及住院、繳納醫療費用、辦理保險理賠,「阿君」說理賠金下來會分伊一點,伊不知「阿君」繳納多少保險費,「阿君」曾帶伊至國泰世華銀行西臺中分行申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目前在「阿君」處,伊不記得向幾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都是「阿君」帶伊去申請等語(偵字第1249號卷第5頁)。

⒉證人即另案被告蘇裕展於警詢中證稱:綽號「阿宏」(經

指認即謝俊宏)之男子替伊投保,要伊充當人頭以假出險住院方式詐騙保險公司理賠金,「阿宏」是透過綽號「謝先生」之男子,陸續在臺中市○○路、建成路口附近「謝先生」開設之手機店,要伊簽署保單,「阿宏」總共安排伊住院五次,就診前即教伊如何向醫生敘述身體狀況,並假裝頭暈、想睡、嘔吐現象,要醫生留院觀察,伊與「阿宏」約定住院一天代價三千元,但伊實際未領到錢;伊在手機店內認識綽號「阿宏」之男子(經指認即謝俊宏),由其安排投保、住院就診等事宜,「阿宏」之女友(即林美君)為伊填寫保單、理賠資料,「隆哥」(即謝俊隆)伊係在手機店認識等語(南縣警刑0000000000號卷㈠第60至62頁)。

⒊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寶君於警詢中證稱:「(南山人壽保險

金申請書、要保書都是你簽名的嗎?)南山人壽保險金申請書是林美君叫我簽的,南山人壽要保書的簽名不是我簽的,是林美君簽的」、「(林美君有無叫你提供帳戶、提款卡供他使用?)有,我在94年6月底有提供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供林美君使用」、「(為何要供帳戶、提款卡供他使用?)他說要領保險金」、「(94年6月16日林美君幫你辦四家保險後至今,你有無受傷申請意外傷害理賠?)我都沒有受傷」、「(

94 年6月20日至94年8月5日有無因手臂、膝蓋、臀部受傷前往蔡榮裕中醫診所就醫四十天次?)沒有,那是林美君去取得用來申請保險理賠的」、「(林美君有無告訴你如何分冒領的保險金?)他借我的人頭去詐領保險金,他說要給我二萬元其他都是他領走」等語(南縣警刑0000000000號卷㈠第41至43頁)。

⒋被告林美君於警詢中供稱:「(你共替多少人辦理向保險

公司投保?申請多少理賠)共有二位,有陳寶君及翁瑞源;陳寶君沒有申請理賠,翁瑞源有申請新臺幣三萬一千五百元理賠」、「(翁瑞源的保險理賠係何人提出填寫、申請的?)是翁瑞源委託我幫他填寫理賠申請書,但名字是他本人簽名的,他也叫我帶他去新安產物公司申請理賠」、「(你為何要替陳寶君至蔡榮裕中醫診所就診並開立斷證明及繳費單據,用途為何?)是陳寶君叫我前往的,診斷證明及繳費單據是要申請保險理賠的」、「(你與陳寶君如何平分詐領之保險金?)我們有約定五五分帳」、「(謝俊宏、謝俊隆、謝志崙、賴保燕等人你是否認識?)只有謝志崙我不認識,謝俊宏是我男友,其他都是朋友,我們共同從事人力仲介」等語(南縣警刑0000000000號卷㈠第20至23頁);又於偵查中供稱:「(幫翁瑞原、陳寶君投保是否如警訊所述?)是」、「(翁瑞原申請理賠何人寫的?)他叫我代寫,全部都是我寫的」、「(翁瑞原受傷,你如何教他住院?)我沒有教他住院... 我替他們寫理賠申請書錯了,這樣不對,有詐欺我知道」、「(何時去蔡榮裕中醫診所?)陳寶君叫我去的,他當時在檳榔攤上班,他叫我拿身份證、健保卡去診所... 我共去二次,第一次94年6月,這次我去開陳寶君的病歷,我給醫師蔡榮裕二萬五,蔡榮裕醫師給我二瓶肝藥和陳寶君的病歷...第二次是第一次過後沒有幾天,因我發現病歷寫錯,把六千寫成六萬」、「(開假的病歷?)請領保險金」、「(和陳寶君如何分?)當時說一人一半」、「(去蔡榮裕中醫診所看診有無稱受傷等情?)我沒有受傷,陳寶君也沒有受傷」等語(偵字第1319號卷第101至104頁)。

⒌被告謝俊宏於偵查中亦供稱:「(和蘇裕展關係?)在謝

仔的手機店認識的」、「(誰接送蘇裕展出院?)我於94年夏天5、6月去彰化秀傳看他,我哥和謝仔告訴我有空拿一些吃的及他們拿給我的東西去給他」、「(如何請領蘇裕展的保險金?)我載他去中港路的一家保險公司一次,時間我忘了,但我沒有上去。他說要上去領保險金。因為手機店人很多,聽到他們說住院有錢賺」、「(腦震盪的症狀?)頭昏、嘔吐、我拿東西去給蘇裕展的時候,有聽蘇裕展說腦震盪的事。我在謝仔聽到,他們常用腦震盪的理由」、「(蘇裕展有無腦震盪?)我拿東西去給蘇裕展的時候,他說的。不用他說,我知道他大概作什麼,因為我在謝仔那裡常常聽到」、「(何人教蘇裕展假裝腦震盪?)謝仔那邊的人」等語(偵字第1319號卷第36至39頁)。

⒍核證人翁瑞原、蘇裕展、陳寶君與被告謝俊宏、林美君間

並無怨隙,應不致故為不利對方之陳述,且翁瑞原、蘇裕展、陳寶君上開陳述,亦同時供明自己如何參與詐欺犯行,倘非確有其事,翁瑞原、蘇裕展、陳寶君三人豈可能故為不利自己之陳述?堪認證人翁瑞原、蘇裕展、陳寶君上開陳述均具憑信性,即被告謝俊宏確有為人頭保戶蘇裕展辦理投保、住院、出院及申請診斷證明書手續,林美君有為人頭保戶翁瑞原、陳寶君辦理投保、住院、出院及申請診斷證明書手續等行為;至證人陳寶君事後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伊不知林美君詐領保險金之事云云,應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證人陳寶君與被告林美君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⒎被告林美君、謝俊宏分別自承其二人為男女朋友,謝俊宏

與謝俊隆為親兄弟,其等關係親密,又謝俊宏為人頭保戶蘇裕展辦理投保、住院、出院及申請診斷證明書手續,林美君則為人頭保戶翁瑞原、陳寶君辦理投保、住院、出院及申請診斷證明書手續,豈可能不知謝俊隆、謝志崙利用經營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及通訊行為掩護,與人頭保戶共同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理賠金等犯行?足認被告謝俊宏、林美君確有參與本件詐欺犯行,其二人否認上開犯行,顯為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㈢上開如附表一至十九所示人頭保戶均偽以發生意外造成腦震

盪、頭暈、頭痛、或心悸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為由,就醫並取得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後,而向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已據證人即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張莉貞、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股長張輝宏、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服務科股長林介仁、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科長徐澤鋆、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專員李俊德、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科長黃文宗、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傷害險科專員高啟仁、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專員謝宗翰、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調查處主任曾文義、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專員張福興、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襄理黃博忠於警詢中陳述在卷(刑偵

二 (0)0000000000號卷第10頁、南縣警刑0000000000號卷㈠第76至78頁、第85至143頁、第149至151頁、第149至151 頁)。並有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理賠申請書、理賠索引表、理賠案件處理流程表、理賠案件調查報告表影本,及秀傳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清泉綜合醫院、澄清綜合醫院、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衛生署臺中醫院、順天綜合醫院、仁愛綜合醫院、營新醫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奇美醫院柳營分院、錫和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收據影本附卷可稽(所在卷宗頁次詳見本院上訴卷㈠第5-1至5-14頁所示索引一覽表)。至被告等辯稱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所租用之臺中市○區○○路○○○號、臺中市○區○○路○○○號,是於94年7、8月間分別向陳秀英、賴清龍承租,而本件有關之犯罪時間,都在93年間,根本與該公司無關云云,經查上開二址,固據證人賴清龍及陳秀英之女陳麗月證陳係94年5月21日及94年8月5日簽約租用,並各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證實無訛(本院卷第161、162、166、179、180、195頁),惟按被告等於94年間在上址所成立之公司為大群企業有限公司,此有經濟部之准予登記函附於本院上訴字第654號卷內可憑,而被告等於93年間係假藉未經設立登記之「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名義對外招攬人頭保戶,為警於95年1月10日循線查獲後,有在被告等所承租之上開臺中市○○路○○○號及臺中市○區○○路○○○號扣得從事人頭保險之相關資料等物,有扣押物清單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等在93年間係以虛設之「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為幌,用以召集人頭無疑。

㈣證人林介仁於警詢中雖指述被告謝俊隆於90年10月22日向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並於90年12月12日起至92年3月14日止,分別以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等不實傷害為由,向該公司申請理賠而詐領保險金共三十五萬六千零六十四元,被告謝俊宏於89年12月27日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並於90年1月11日起至90年11月16日止,分別以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等不實傷害為由,向該公司申請理賠而詐領保險金共三十六萬九千零七十七元云云(南縣警刑0000000000號卷㈠第85頁),惟依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告謝俊隆、謝俊宏就醫之診斷證明書觀之,被告謝俊隆申請理賠所憑之傷害情形,除腦震盪外,有腰部挫傷、擦傷、頭部外傷、頭皮撕裂傷、頭部外傷併頭皮血腫、左背部挫傷等,被告謝俊宏申請理賠所憑之傷害情形,除腦震盪外,有左側前額挫瘀擦破傷合併血腫、左上臂及前臂挫瘀傷、左手掌大裂傷長10公分、頭部外傷、多處撕裂傷、頭部有大於5公分撕裂傷、額部有1公分撕裂傷等(本院上訴卷第86至130頁),而上開傷害均可輕易由外觀加以檢視,被告謝俊隆、謝俊宏分別以上開症狀就醫時,倘非確有其傷,經過專業訓練之醫師豈可能未察知有偽仍加以治療,進而開具診斷證明書?堪認被告謝俊隆、謝俊宏所辯其二人申請理賠所憑之傷害均為真實等語,並非虛言,證人林介仁此部分陳述,尚難採為不利於被告謝俊隆、謝俊宏之認定。另如附表二十所示之保險公司雖指稱被告謝俊隆與簡正中於附表二十所示之時間投保後,再以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等不實傷害為由,向各該公司申請理賠而詐領如附表二十所示之保險金云云,惟被告謝俊隆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且證人即另案被告簡正中如何以個人名義,於附表二十所示之時間投保後,自行以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等不實傷害為由,向各該公司申請理賠而詐領如附表二十所示之保險金等情,業經原審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804號判決判處「簡正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簡正中上訴後,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5年度上訴字第616號、95年度臺上字第4012號均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揭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174至188 頁、本院上訴卷㈡第34、35頁),核諸上開判決內容,未見證人簡正中於該案件審理中供述其與被告謝俊隆就此部分詐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且經本院提訊證人簡正中供稱時間久,已忘記等語,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謝俊隆等人參與此部分犯行,如附表二十所示被害人保險公司之指述,尚難採為不利於被告謝俊隆等人之認定,又附表三編號1、3、4、5、附表七編號6、附表八編號3、6、附表九編號3、附表十二編號4、附表十三編號2、5、附表十四編號1、3及附表十五編號3,均未申請理賠,上開部分因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尚難認被告等有實行詐欺取財,均附此敘明。㈤按行為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縱非

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礙於共同正犯罪責之成立。至於立場對立之各行為人,如各有其目的,而各依其目的分別實施犯罪行為,致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者,各行為人固僅應就其實施之行為,分別負責。然各個行為人間,若有共同之目的,並為達成此一共同目的,而基於彼此間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則仍屬共同正犯,應就彼此犯意聯絡範圍內之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又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綜上可知,被告謝俊隆、謝俊宏為虛設之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賴保燕、林美君分別擔任業務會計,均分別邀集上開人頭保戶共同參與本件詐欺犯行,而依上開證人及被告等之陳述,可知本案人頭保戶除陳寶君外,其餘多先在臺中市○○路與建成路附近謝志崙所開設之通訊行填寫保險資料,且依謝俊宏供稱:「(何人教蘇裕展假裝腦震盪?)謝仔(指謝志崙)那邊的人」等語,益見被告謝俊宏、林美君、謝志崙與被告謝俊隆、賴保燕確係利用經營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機會,分別邀集知情之被告翁瑞原、陳明聰及附表所示之人充當人頭保戶而參與本案詐欺犯行,而謝志崙除提供其所開設之通訊行作為人頭保戶填寫保險資料之場所外,復與謝俊宏等人指示蘇裕展偽以腦震盪等事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足認其等與被告翁瑞原、陳明聰等如附表一至十九所示之人頭保戶間,就如何施用詐術、如何獲取保險理賠金等犯行均互有分工,其等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被告謝俊隆辯稱翁瑞原、蘇裕展、陳寶君三人並非伊邀集之人頭保戶、被告林美君辯稱除翁瑞原、陳寶君外,其餘人頭保戶均與伊無關云云,洵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又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與謝志崙等人以知情之同案被告翁瑞原、陳明聰,及證人蘇裕展、楊勝嵐、蕭順彬、廖俊青、林信介、李國銘、劉孟哲、傅文力、王志強、徐維志、簡正中、謝浩威、李維倫、高士杰、陳志明、張銘森等人,充當人頭保戶,向附表一至十九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並利用不實之傷害住院,取得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詐領保險理賠金朋分花用,其等於93年、94年間,陸續參與本案詐欺犯行,反覆以大致相同之方法,偽以不實之傷害就醫而向保險公司詐取不法所得,已詳見前述,足見被告等人確有以此詐欺取財方式充為經濟來源之一,並以之為生活事業一部分之意,顯均係以此犯罪為業,且恃此維生。此外,復有人頭保險資料、教戰所則各一本、簡正中印章一顆、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人頭身分證影本、帳戶影本、通知書、申請書、同意書、投保資料表格各一批、保險資料五張、陳寶君病歷表、醫藥費收據存根、診斷證明書存根各一份扣案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被告等參與本案詐欺罪,若依新法各別論以詐欺罪而予數罪併罰之結果,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規定顯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論處。又此次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亦有修正,分別適用新、舊法比較結果,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新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規定。另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亦經修正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又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亦經修正,新法係將累犯之成立,限於故意再犯者,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依修正前刑法論究之。又刑法上所謂「常業」,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所得維生,至於犯罪時間長短、所得多寡,及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本件被告等於93年、94年間陸續參與本案詐欺犯行,其等均以此犯罪為業,且恃此維生,詳如前述。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茲對被告等之論罪說明如下:

㈠附表一至十九經申請理賠而已獲得理賠金之部分,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至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2、3、5、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2、5、6、附表五編號1、2、5、附表六編號1、2、4、附表七編號5、附表八編號4、5、8、附表九編號2、4、5、6、附表十編號4、附表十一編號3、4、6、附表十二編號2、3、5、附表十三編號1、4、附表十四編號四、附表十五編號2、4、5、附表十六編號1、4、5、附表十七編號1、附表十八編號4、及附表十九編號1、2等部分之理賠情形,經本院向各該保險公司函詢結果,或因投保人已依詐欺罪被起訴,未予給付,或於申請後,請求權時效消滅,未取得理賠金等情,有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函文附卷可稽(本院上更㈠卷第86至89頁),則上開部分因未獲理賠而未得財,此部分所為應成立詐欺取財未遂罪,而屬於本件常業詐欺犯行之一部。又被告等推由林美君於94年6月20日,以人頭保戶陳寶君名義前往蔡榮裕中醫診所就診,由知情之中醫師蔡榮裕基於幫助之犯意,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書及收據虛偽記載陳寶君之傷情,交由林美君以陳寶君名義持向保誠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嗣因該公司未予理賠而未遂等情,則此部分被告等所為,除觸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屬本件常業詐欺犯行之一部分)外,尚另牽連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㈡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與同案被告謝志崙等

人間,就本案之全部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分別與同案被告翁瑞原、陳明聰及蘇裕展、楊勝嵐、蕭順彬、廖俊青、林信介、李國銘、劉孟哲、傅文力、王志強、徐維志、簡正中、謝浩威、李維倫、高士杰、陳志明、張銘森等人間,就附表一、二、四至十九部分,有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與陳寶君就附表三所示部分,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所為,除以翁瑞原、

陳明聰、蘇裕展、楊勝嵐、陳寶君為人頭保戶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險公司詐欺取財等犯行業據起訴外,其餘部分未據起訴,其中有部分保險公司遭詐欺取財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者,亦有以蕭順彬、廖俊青、劉孟哲、傅文力、簡正中、謝浩威、高士杰、陳志明為人頭保戶向保險公司詐欺取財之犯行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此與起訴成罪部分,有實質上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究。

㈣被告謝俊隆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三月(後減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一月),於82年3月17日假釋,又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三年五月三日;復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與上開殘刑合併執行至89年3月3日,又獲假釋,於92年3月29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被告賴保燕曾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88年10月5日假釋,至90年3月27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91年5月9日執行完畢;被告謝俊宏曾因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年、一年、二年二月、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於89年5月2日假釋,至93年1月2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三人均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㈤原審判決固非無見,惟除同案被告蔡榮裕部分(已經判處有

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外,有下列違誤之處:

⒈原審判決援引證人翁瑞原、陳明聰、蘇裕展、陳寶君、張

莉貞、張輝宏、黃博忠、謝宗翰、高啟仁、林介仁、徐澤鋆、張福興、黃文宗、曾文義、李俊德等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原判決第6至9頁),資為認定被告等有本件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犯罪事實之基礎,雖非無所本,惟依92年2月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該供述證據係審判外之陳述,原審自應適用上開規定,始為適法,而原審就上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如何認為有證據能力均未說明,容有未洽。

⒉如附表二十所示簡正中以個人名義,自行以發生意外造成

腦震盪等不實傷害為由,向附表二十所示之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詐領之保險金等情,已詳如前述,原審判決卻認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與謝志崙等人與簡正中就此部分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有未洽。

⒊附表三編號1、3、4、5、附表七編號6、附表八編號3、6

、附表九編號3、附表十二編號4、附表十三編號2、5、附表十四編號1、3及附表十五編號3等部分,因未申請理賠,並不構成犯罪,已如前述,此部分因檢察官認與上開起訴成罪部分具有常業詐欺之實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⒋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所制定

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00年0月00日生效實施,被告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原審未及適用,亦有未合。

⒌檢察官認原審對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量

刑太輕,而指摘原判決不當;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均執陳詞否認犯罪而提起上訴,雖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乃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均有上開犯罪前科,均素行不良,竟不知悔改,又與被告林美君、同案被告翁瑞原、陳明聰及謝志崙暨上開人頭保戶,共同以不實之傷害住院取得診斷證明書及收據,長時間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詐得數額不少,危害社會交易安全秩序,情節非輕,又本案詐欺犯行係以被告謝俊隆為首,且被告謝俊隆邀集之人頭保戶人數最多,參與時間較長、所獲不法利益較多、及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參與時間之長短及所獲不法利益之數額等一切情狀,各量處以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示之刑,被告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部分,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末查被告林美君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犯後深具悔意,代共同被告翁瑞原將申請理賠金額全數給付予宏泰人壽保險公司,業得該公司書面表示原宥不究,有同意書一份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22頁),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予同時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⒍至扣案之人頭保險資料、教戰手則各一本、簡正中私章一

枚、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人頭身分證、帳戶影本、投保資料表格各一批等物,雖為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及其他共犯所有,另陳寶君病歷表、醫藥費收據存根、診斷證明書存根各一份,則為另案被告蔡榮裕所有,為供犯罪或預備犯罪之用,惟上開物品均非違禁物,且共犯蕭順彬、廖俊青、林信介、李國銘、劉孟哲、傅文力、王志強、徐維志、謝浩威、李維倫、高士杰、陳志明所涉常業詐欺案件,現均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有前科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上訴卷㈡第15至41頁),此扣存本案之證物尚需供證明上開共犯犯罪之用,自不宜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提款卡等物,或非被告、共犯所有,或與本件犯罪無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另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1726、16715、22025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另以李志輝、張保祿為人頭保戶,於卷附所示之時間,以其等名義分別向卷附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後,再以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等不實傷害為由,向各該公司申請理賠而詐領保險金,因認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此部分亦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而與上開有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案件云云。訊據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均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被告謝俊隆更辯稱張保祿並非伊邀集之保戶等語。經查證人張保祿曾於93年1、2月間,因綽號「小洪」之保誠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幫伊規劃一些保險而自行投保宏泰、保誠、安泰、國華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係由張保祿自己給付,直接拿現金給業務員,投保後大約半年至1、2個月左右發生意外因腦震盪就醫療等情,業據證人張保祿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南縣警刑字第0941500號卷第117、118頁);又證人即任職保險公司之張莉貞、張輝宏、黃博忠、謝宗翰、高啟仁、林介仁、徐澤鋆、張福興、黃文宗、曾文義、李俊德等人均未指訴李志輝為其等公司之保戶;再證人即任職統一安聯人壽保險公司之蘇晃陞於警詢中證稱:李志輝為其公司之保戶,但無申請理賠紀錄,投保情形沒有異常等語(南縣警刑字第0941500號卷第174頁),尚難逕指李志輝、張保祿二人係人頭保戶;且本院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與李志輝、張保祿二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詐欺取財情事,被告謝俊隆、賴保燕、謝俊宏、林美君等人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則檢察官上揭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其上開經起訴成罪之犯行間,不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自應將該移送併辦部分退回,另由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條、第55條後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陳 欣 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籃 營 昌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附錄: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94年2月2日修正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340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翁瑞原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華南產物保險 │94年1月4 │94年3、4月間│ 未獲理賠 │於左列時間內,向││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附表所示之多家保││ │ 、94G000004 │ │ │ │險公司投保,並以││ │ 號 │ │ │ │發生意外如:跌倒│├─┼───────┼─────┼──────┼──────┤、摔倒等原因造成││2 │ 富邦人壽保險 │94年1月5 │94年3月30日 │ 未獲理賠 │顱骨骨折、腦震盪││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4月21日、 │ │、頭暈蜘蛛膜下出││ │ 、00000000號 │ │4月27日 │ │血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至各醫院││3 │ 富邦產物保險 │94年1月7 │94年3月25日 │未獲理賠 │、診所就診或住院││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4月28日 │ │,取得醫院、診所││ │ 、0294PP0000 │ │ │ │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 25號 │ │ │ │及收據向附表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4 │ 新安東京海上 │94年1月10 │94年3月22日 │未獲理賠 │賠 ││ │ 產物保險股份 │日 │ │ │ ││ │ 有限公司、94 │ │ │ │ ││ │ APAIS00001號 │ │ │ │ ││ │ 25號 │ │ │ │ │├─┼───────┼─────┼──────┼──────┤ ││5 │ 美商康健人壽 │94年1月24 │94年4月27日 │未獲理賠 │ ││ │ 保險股份有限 │日 │ │ │ ││ │ 公司、TRKTW0 │ │ │ │ ││ │ 000000000、T │ │ │ │ ││ │ RKTW00000000 │ │ │ │ ││ │ 34號 │ │ │ │ │├─┼───────┼─────┼──────┼──────┤ ││6 │ 蘇黎世產物保 │94年1月28 │94年3月22日 │未獲理賠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 、4月27日 │ │ ││ │ 司、90DN0004 │ │ │ │ ││ │ -0001號 │ │ │ │ │├─┼───────┼─────┼──────┼──────┤ ││7 │ 中央產物保險 │94年1月28 │94年4月27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90199GP94 │ │ │ │ ││ │ 0000000號 │ │ │ │ │├─┼───────┼─────┼──────┼──────┤ ││8 │ 宏泰人壽保險 │94年1月29 │94年3月22日 │獲理賠315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4月27日 │0元、9000 │ ││ │ 、0000000000 │ │ │元、12000 │ ││ │ 號 │ │ │元、19500 │ ││ │ │ │ │元 │ ││ │ │ │ │ │ │└─┴───────┴─────┴──────┴──────┴────────┘附表二(蘇裕展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 新臺幣) │ │├─┼───────┼─────┼──────┼──────┼────────┤│1 │ 新安東京海上 │93年4月2 │93年7月間 │未獲理賠 │行為方法同前 ││ │ 保險股份有限 │6日 │ │ │ ││ │ 公司、17401 │ │ │ │ ││ │ 字第93IP0001 │ │ │ │ ││ │ 40號 │ │ │ │ │├─┼───────┼─────┼──────┼──────┤ ││2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7 │93年7月1日、│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28日 │ │ ││ │ 、00000000號 │ │ │ │ │├─┼───────┼─────┼──────┼──────┤ ││3 │ 美商美國安泰 │93年5月2 │93年6、7月間│未獲理賠 │ ││ │ 人壽保險股份 │5日 │ │ │ ││ │ 有限公司、保 │ │ │ │ ││ │ 單號碼不詳 │ │ │ │ │├─┼───────┼─────┼──────┼──────┤ ││4 │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3 │93年6月7日、│獲理賠8000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12月2日 │元、12000 │ ││ │ 司、DOZK0001 │ │ │元、14000 │ ││ │ -00001號 │ │ │元、12000 │ ││ │ │ │ │元 │ │├─┼───────┼─────┼──────┼──────┤ ││5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5月6 │93年6月17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16日 │ │ ││ │ 、091399GP93 │ │ │ │ ││ │ 0000000號 │ │ │ │ │├─┼───────┼─────┼──────┼──────┤ ││6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3月24 │93年7月1日、│ 獲理賠8569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4月30 │7月30日、9月│ 5元 │ ││ │ 、A1076、N43 │日 │間 │ │ ││ │ 0000000號 │ │ │ │ │└─┴───────┴─────┴──────┴──────┴────────┘附表三(陳寶君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瑞士商環球瑞 │94年2月1 │未申請理賠 │ │於左列時間內,向││ │ 泰人壽保險股 │9日 │ │ │附表所示之多家保││ │ 份有限公司、 │ │ │ │險公司投保,但伊││ │ 00000000號 │ │ │ │均沒有受傷,也從│├─┼───────┼─────┼──────┼──────┤未至蔡榮裕中醫診││2 │ 保誠人壽保險 │94年6月7 │94年8月9日 │未獲理賠 │所就診,係林美君││ │ 股份有限公司 │日、6月1 │ │ │為申請理賠前往就││ │ 、00000000、 │0日 │ │ │診,蔡榮裕中醫診││ │ 00000000、61 │ │ │ │所出具之陳寶君診││ │ 729961號 │ │ │ │斷證明書及收據,│├─┼───────┼─────┼──────┼──────┤係不實記載受有右││3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6月16 │未申請理賠 │ │手肘、右膝蓋挫傷││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瘀腫、右臀部撞傷││ │ 、Z000000000 │ │ │ │瘀腫之傷害。 ││ │ 號 │ │ │ │ │├─┼───────┼─────┼──────┼──────┤ ││4 │ 蘇黎世產物保 │94年8月1 │未申請理賠 │ │ ││ │ 險股份有限公 │0日 │ │ │ ││ │ 司、保單號碼 │ │ │ │ ││ │ 不詳 │ │ │ │ │├─┼───────┼─────┼──────┼──────┤ ││5 │ 臺灣人壽保險 │93年8月9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00000000 │ │ │ │ ││ │ 號 │ │ │ │ ││ │ │ │ │ │ │└─┴───────┴─────┴──────┴──────┴────────┘附表四(陳明聰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3月29 │93年8月26日 │ 獲理賠2170 │於左列時間內,向││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2日、9 │ 00元 │附表所示之多家保││ │ 、00000000號 │ │15日 │ │險公司投保,佯稱│├─┼───────┼─────┼──────┼──────┤發生意外諸如跌倒││2 │ 新安東京海上 │93年4月8 │93年9月12日 │ 未獲理賠 │、摔倒等原因造成││ │ 保險股份有限 │日 │ │ │腦震盪、頭暈、頭││ │ 公司、17401 │ │ │ │痛、嘔吐、心悸等││ │ 字第93IP0001 │ │ │ │外觀無從檢視之症││ │ 32號 │ │ │ │狀,至各醫院、診│├─┼───────┼─────┼──────┼──────┤所就診或住院,取││3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27 │93年8月3日、│獲理賠3563 │得醫院、診所開具││ │ 股份有限公司 │日、6月22 │8月15日、8月│16元、6994 │之診斷證明書及收││ │ 、A1076、N44 │日 │18日、8月31 │元、35172 │據向附表所示之保││ │ 0000000號 │ │日、9月10日 │元、47500 │險公司申請理賠 ││ │ │ │9月13日 │元、20000 │ ││ │ │ │ │元 │ │├─┼───────┼─────┼──────┼──────┤ ││4 │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29 │93年8月18日 │獲理賠68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元 │ ││ │ 、0793PPK072 │ │ │ │ ││ │ 15號 │ │ │ │ │├─┼───────┼─────┼──────┼──────┤ ││5 │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6月18 │93年8月2日、│未獲理賠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9月10日、9月│ │ ││ │ 司、10CL0070 │ │12日 │ │ ││ │ -00001號 │ │ │ │ │├─┼───────┼─────┼──────┼──────┤ ││6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6月24 │93年8月2日、│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1日、9月2│ │ ││ │ 、091399GP93 │ │1日 │ │ ││ │ 0000000號 │ │ │ │ ││ │ │ │ │ │ │└─┴───────┴─────┴──────┴──────┴────────┘附表五(楊勝嵐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新安東京海上 │93年4月2 │93年8月2日、│未獲理賠 │於左列時間內,向││ │ 保險股份有限 │9日 │9月間 │ │附表所示之多家保││ │ 公司、17401 │ │ │ │險公司投保,佯稱││ │ 字第93IP0001 │ │ │ │發生意外諸如滑倒││ │ 44號 │ │ │ │、摔倒等原因造成│├─┼───────┼─────┼──────┼──────┤腦震盪、頭暈、頭││2 │ 國華人壽保險 │94年5月1 │94年8、9月間│未獲理賠 │痛、嘔吐、心悸等││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外觀無從檢視之症││ │ 、JK003687號 │ │ │ │狀,至各醫院、診│├─┼───────┼─────┼──────┼──────┤所就診或住院,取││3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2 │93年7月30日 │獲理賠2100 │斷證明書及收據向││ │ 股份有限公司 │7日 │、9月2日、9 │00元 │附表所示之保險公││ │ 、00000000號 │ │月13日 │ │司申請理賠 │├─┼───────┼─────┼──────┼──────┤ ││4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6月6 │93年8月3日 │獲理賠2717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6月9 │、8月22日、 │80元、5455 │ ││ │ 、A1076、N44 │日 │9月2日、9月 │元、40000 │ ││ │ 0000000號 │ │13日、9月30 │元、70000 │ ││ │ │ │日、12月8日 │元 │ │├─┼───────┼─────┼──────┼──────┤ ││5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6月8 │93年8月2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21日、 │ │ ││ │ 、091399GP93 │ │10月間 │ │ ││ │ 0000000號 │ │ │ │ │├─┼───────┼─────┼──────┼──────┤ ││6 │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11 │93年8月6日 │獲理賠1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10日 │0元、18000 │ ││ │ 、0000000000 │ │ │元、14000 │ ││ │ 號 │ │ │元、18000 │ ││ │ │ │ │元、14000 │ ││ │ │ │ │元、14000 │ ││ │ │ │ │元 │ ││ │ │ │ │ │ │└─┴───────┴─────┴──────┴──────┴────────┘附表六(蕭順彬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新安東京海上 │93年4月2 │93年8月2日、│未獲理賠 │行為方法同前 ││ │ 保險股份有限 │9日 │ │ │ ││ │ 公司、17401 │ │ │ │ ││ │ 字第93IP0001 │ │ │ │ ││ │ 43號 │ │ │ │ │├─┼───────┼─────┼──────┼──────┤ ││2 │ 國華人壽保險 │94年5月1 │94年8月間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CT003686號 │ │ │ │ │├─┼───────┼─────┼──────┼──────┤ ││3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6月6 │93年7月23日 │獲理賠2273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6月9 │、7月29日、 │17元、3756 │ ││ │ 、A1076、N44 │日 │10月6日 │元、75658 │ ││ │ 0000000號 │ │ │元、15000 │ ││ │ │ │ │元 │ │├─┼───────┼─────┼──────┼──────┤ ││4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6月8 │93年7月29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91399GP93 │ │ │ │ ││ │ 0000000號 │ │ │ │ │├─┼───────┼─────┼──────┼──────┤ ││5 │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11 │93年9月間 │獲理賠12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元、6000 │ ││ │ 、0000000000 │ │ │元、22000 │ ││ │ 號 │ │ │元、20000 │ ││ │ │ │ │元、12000 │ ││ │ │ │ │元 │ ││ │ │ │ │ │ │└─┴───────┴─────┴──────┴──────┴────────┘附表七(廖俊青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 新臺幣) │ │├─┼───────┼─────┼──────┼──────┼────────┤│1 │ 國華人壽保險 │93年3月16 │93年6月3日、│獲理賠1750 │行為方法同前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6月10日、6 │00元 │ ││ │ 、DB004469號 │ │月15日、6月 │ │ ││ │ │ │25日、6月29 │ │ ││ │ │ │日、7月11日 │ │ │├─┼───────┼─────┼──────┼──────┤ ││2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4月9 │93年6月14日 │獲理賠21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9日、8 │00元 │ ││ │ 、00000000號 │ │月2日 │ │ │├─┼───────┼─────┼──────┼──────┤ ││3 │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28 │93年6月14日 │獲理賠24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元 │ ││ │ 、0793PPK072 │ │ │ │ ││ │ 13號 │ │ │ │ │├─┼───────┼─────┼──────┼──────┤ ││4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4月29 │93年6月14日 │獲理賠84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元 │ ││ │ 、1216第3ZGP │ │ │ │ ││ │ AFR00001號 │ │ │ │ │├─┼───────┼─────┼──────┼──────┤ ││5 │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13 │93年6月14日 │處理中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7月23日、 │ │ ││ │ 司、DOXR0006 │ │8月3日 │ │ ││ │ -00001號 │ │ │ │ │├─┼───────┼─────┼──────┼──────┤ ││6 │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5月17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 │ │ │ │ │├─┼───────┼─────┼──────┼──────┤ ││7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6月3 │93年6月10日 │獲理賠409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4月27 │、6月24日、7│9元、31332 │ ││ │ 、Z000000000 │日 │月21日 │元、29831 │ ││ │ 號(個人保單 │ │ │元、13258 │ ││ │ 部分)、A107 │ │ │元、26515 │ ││ │ 6號(團保部分│ │ │元、30869 │ ││ │ ) │ │ │元(個人保 │ ││ │ │ │ │單部分,團 │ ││ │ │ │ │保部分未申 │ ││ │ │ │ │請理賠) │ ││ │ │ │ │ │ │└─┴───────┴─────┴──────┴──────┴────────┘附表八(林信介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瑞士商環球瑞 │93年8月3 │94年2月16日 │獲理賠3200 │行為方法同前 ││ │ 泰人壽保險股 │1日 │ │0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INBB0054、DH │ │ │ │ ││ │ B13995號 │ │ │ │ │├─┼───────┼─────┼──────┼──────┤ ││2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10月1 │94年2月21日 │獲理賠9320 │ ││ │ 股份有限公司 │8日、11月 │ │0元(個人 │ ││ │ 、Z000000000 │24日 │ │保單部分) │ ││ │ 號(個人保單 │ │ │、47500元 │ ││ │ 部分)、A127 │ │ │、22500元 │ ││ │ 3號(團保部分│ │ │、15000元 │ ││ │ ) │ │ │、17500元 │ ││ │ │ │ │(團保部分 │ ││ │ │ │ │ ) │ │├─┼───────┼─────┼──────┼──────┤ ││3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11月2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3日、12月 │ │ │ ││ │ 、1206第3ZGP │28日 │ │ │ ││ │ AFR00034、12 │ │ │ │ ││ │ 09第3ZFPA101 │ │ │ │ ││ │ 738號 │ │ │ │ │├─┼───────┼─────┼──────┼──────┤ ││4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11月 │94年2月17日 │處理中 │ ││ │ 股份有限公司 │30日 │、3月11日 │ │ ││ │ 、00000000號 │ │ │ │ │├─┼───────┼─────┼──────┼──────┤ ││5 │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12月2 │94年3月11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0日 │ │ │ ││ │ 、0493HPA000 │ │ │ │ ││ │ 36號 │ │ │ │ │├─┼───────┼─────┼──────┼──────┤ ││6 │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8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 │ │ │ │ │├─┼───────┼─────┼──────┼──────┤ ││7 │ 美商康健人壽 │93年12月2 │94年3月11日 │獲理賠6000 │ ││ │ 保險股份有限 │4日 │ │0元 │ ││ │ 公司、TRKTW0 │ │ │ │ ││ │ 000000000、T │ │ │ │ ││ │ RKTW00000000 │ │ │ │ ││ │ 92號 │ │ │ │ │├─┼───────┼─────┼──────┼──────┤ ││8 │ 華南產物保險 │93年12月2 │94年2月17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9日 │、3月11日 │ │ ││ │ 、93G000433號│ │ │ │ │└─┴───────┴─────┴──────┴──────┴────────┘附表九(李國銘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10月2 │94年1月間( │獲理賠2750 │行為方法同前 ││ │ 股份有限公司 │5日、11月 │團保部分,個│0元、45000 │ ││ │ 、Z000000000 │30日 │人保單部分未│元 │ ││ │ 號(個人保單 │ │申請理賠) │ │ ││ │ 部分)、A127 │ │ │ │ ││ │ 3號(團保部分│ │ │ │ ││ │ ) │ │ │ │ │├─┼───────┼─────┼──────┼──────┤ ││2 │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11月2 │94年3月7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3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 │ │ │ │ │├─┼───────┼─────┼──────┼──────┤ ││3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11月2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3日、12月 │ │ │ ││ │ 、1206第3ZGP │28日 │ │ │ ││ │ AFR00034、12 │ │ │ │ ││ │ 09第3ZFPA101 │ │ │ │ ││ │ 736號 │ │ │ │ │├─┼───────┼─────┼──────┼──────┤ ││4 │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12月2 │94年3月4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0日 │ │ │ ││ │ 、0493HPA000 │ │ │ │ ││ │ 35號 │ │ │ │ │├─┼───────┼─────┼──────┼──────┤ ││5 │ 華南產物保險 │93年12月2 │94年1、2月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9日 │間 │ │ ││ │ 、93G000432號│ │ │ │ │├─┼───────┼─────┼──────┼──────┤ ││6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12月 │94年2月18日 │處理中 │ ││ │ 股份有限公司 │31日 │、3月11日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 │└─┴───────┴─────┴──────┴──────┴────────┘附表十(劉孟哲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3月29 │93年6、7月間│獲理賠3010 │行為方法同前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0元 │ ││ │ 、00000000號 │ │ │ │ │├─┼───────┼─────┼──────┼──────┤ ││2 │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28 │93年6月24日 │獲理賠4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5日 │0元、76000 │ ││ │ 、0793PPK072 │ │ │元 │ ││ │ 14號 │ │ │ │ │├─┼───────┼─────┼──────┼──────┤ ││3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29 │93年6月21日 │獲理賠6428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5月7 │、6月24日、 │2元、91626 │ ││ │ 、Z000000000 │日 │8月31日 │元、29822 │ ││ │ 號(個人保單 │ │ │元、46875 │ ││ │ )、A1076號 │ │ │元、31023 │ ││ │ (團保部分) │ │ │元、2880元 │ ││ │ │ │ │、36000元 │ ││ │ │ │ │、85326元 │ ││ │ │ │ │(個人保單 │ ││ │ │ │ │部分)、22 │ ││ │ │ │ │500元、275 │ ││ │ │ │ │00元、1250 │ ││ │ │ │ │0元、22500 │ ││ │ │ │ │元、10000 │ ││ │ │ │ │元、5000元 │ ││ │ │ │ │、17500元、 │ ││ │ │ │ │30000元( │ ││ │ │ │ │團保部分) │ │├─┼───────┼─────┼──────┼──────┤ ││4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5月13 │93年6月24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24日 │ │ ││ │ 、091399GP93 │ │ │ │ ││ │ 0000000號 │ │ │ │ │├─┼───────┼─────┼──────┼──────┤ ││5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5月17 │93年9月2日 │獲理賠114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0元 │ ││ │ 、1201第3ZGP │ │ │ │ ││ │ AFE20001號 │ │ │ │ ││ │ │ │ │ │ │└─┴───────┴─────┴──────┴──────┴────────┘附表十一(傅文力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15 │93年5月20日 │獲理賠3793 │行為方法同前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5月26日 │7元、58022 │ ││ │ 、Z000000000 │ │ │元、 │ ││ │ 號 │ │ │ │ │├─┼───────┼─────┼──────┼──────┤ ││2 │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27 │93年6月15日 │獲理賠22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元 │ ││ │ 、0793PPK070 │ │ │ │ ││ │ 98號 │ │ │ │ │├─┼───────┼─────┼──────┼──────┤ ││3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4月27 │93年6月15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91399GP93 │ │ │ │ ││ │ 0000000號 │ │ │ │ │├─┼───────┼─────┼──────┼──────┤ ││4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4月27 │93年6月15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1201第3ZGP │ │ │ │ ││ │ AFE20001號 │ │ │ │ │├─┼───────┼─────┼──────┼──────┤ ││5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4 │93年6月1日 │獲理賠44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元 │ ││ │ 、00000000號 │ │ │ │ │├─┼───────┼─────┼──────┼──────┤ ││6 │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12 │93年6月25日 │處理中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 │ │ ││ │ 司、DOXR0006 │ │ │ │ ││ │ -00001號 │ │ │ │ │└─┴───────┴─────┴──────┴──────┴────────┘附表十二(王志強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8 │93年5月間 │獲理賠1000 │行為方法同前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元、15000 │ ││ │ 、A1076號 │ │ │ 元 │ │├─┼───────┼─────┼──────┼──────┤ ││2 │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17 │93年6月24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793PPK069 │ │ │ │ ││ │ 67號 │ │ │ │ │├─┼───────┼─────┼──────┼──────┤ ││3 │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4月27 │93年6月28日 │處理中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 │ │ ││ │ 司、90XN0017 │ │ │ │ ││ │ -00001號 │ │ │ │ │├─┼───────┼─────┼──────┼──────┤ ││4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4月27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1201第3ZGP │ │ │ │ ││ │ AFE20001號 │ │ │ │ │├─┼───────┼─────┼──────┼──────┤ ││5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4月27 │93年6月24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91399GP93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 │ │ │└─┴───────┴─────┴──────┴──────┴────────┘附表十三(徐維志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2月5 │93年5月10日 │處理中 │行為方法同前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6月25日 │ │ ││ │ 、00000000號 │ │ │ │ │├─┼───────┼─────┼──────┼──────┤ ││2 │ 安泰人壽保險 │93年3月4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22L0000000 │ │ │ │ ││ │ 號 │ │ │ │ │├─┼───────┼─────┼──────┼──────┤ ││3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3月18 │93年4、5月間│獲理賠175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元、25000 │ ││ │ 、A0900號 │ │ │元 │ │├─┼───────┼─────┼──────┼──────┤ ││4 │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3月22 │93年6月28日 │處理中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 │ │ ││ │ 司、90XN0015 │ │ │ │ ││ │ -00001號 │ │ │ │ │├─┼───────┼─────┼──────┼──────┤ ││5 │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3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793PPK065 │ │ │ │ ││ │ 84號 │ │ │ │ │└─┴───────┴─────┴──────┴──────┴────────┘附表十四(謝浩威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4月28 │未申請理賠 │ │行為方法同前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1201第3ZGP │ │ │ │ ││ │ AFR00001號 │ │ │ │ │├─┼───────┼─────┼──────┼──────┤ ││2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28 │93年7、8月 │獲理賠125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間 │0元、7500 │ ││ │ 、A1076號 │ │ │元、34000 │ ││ │ │ │ │元、22500 │ ││ │ │ │ │元、10000 │ ││ │ │ │ │元 │ │├─┼───────┼─────┼──────┼──────┤ ││3 │ 安泰人壽保險 │93年4月29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22L0000000 │ │ │ │ ││ │ 號 │ │ │ │ │├─┼───────┼─────┼──────┼──────┤ ││4 │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21 │93年9月10日 │處理中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 │ │ ││ │ 司、DOXG0006 │ │ │ │ ││ │ -00001號 │ │ │ │ │├─┼───────┼─────┼──────┼──────┤ ││5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5月21 │93年8月間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91399GP93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 │ │ │└─┴───────┴─────┴──────┴──────┴────────┘附表十五(李維倫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6月2 │93年7月30日 │獲理賠6659 │行為方法同前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6月2 │、8月20日、8│0元、77859 │ ││ │ 、Z000000000 │5日 │月18日、8月3│元、62816 │ ││ │ 號(個人保單 │ │1日、9月15日│元、119783 │ ││ │ 部分)、A107 │ │ │元、100567 │ ││ │ 6號(團保部分│ │ │元、158556 │ ││ │ ) │ │ │元(個人保 │ ││ │ │ │ │單部分)、 │ ││ │ │ │ │12500元、17 │ ││ │ │ │ │500元、1500 │ ││ │ │ │ │0元、25000 │ ││ │ │ │ │元、20000元 │ ││ │ │ │ │、30000元( │ ││ │ │ │ │團保部分) │ │├─┼───────┼─────┼──────┼──────┤ ││2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6月7 │93年9月21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91399GP93 │ │ │ │ ││ │ 0000000號 │ │ │ │ │├─┼───────┼─────┼──────┼──────┤ ││3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6月7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1201第3ZGP │ │ │ │ ││ │ AFE20001號 │ │ │ │ │├─┼───────┼─────┼──────┼──────┤ ││4 │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6月8 │93年8月2日、│處理中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9月10日 │ │ ││ │ 司、35ZK0001 │ │ │ │ ││ │ -00001號 │ │ │ │ │├─┼───────┼─────┼──────┼──────┤ ││5 │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8 │93年9月10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 │ │ │ │ │├─┼───────┼─────┼──────┼──────┤ ││6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6月1 │93年8月3日、│獲理賠2307 │ ││ │ 股份有限公司 │1日 │8月23日、9月│50元 │ ││ │ 、00000000號 │ │1日、9月14日│ │ │└─┴───────┴─────┴──────┴──────┴────────┘附表十六(高士杰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5月10 │93年7月19日 │未獲理賠 │行為方法同前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間 │ │ ││ │ 、091399GP93 │ │ │ │ ││ │ 0000000號 │ │ │ │ │├─┼───────┼─────┼──────┼──────┤ ││2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5月10 │93年9月14日 │獲理賠84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元 │ ││ │ 、1201第3ZGP │ │ │ │ ││ │ AFE20001號 │ │ │ │ │├─┼───────┼─────┼──────┼──────┤ ││3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14 │93年7月23日 │獲理賠23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2日 │00元 │ ││ │ 、00000000號 │ │ │ │ │├─┼───────┼─────┼──────┼──────┤ ││4 │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17 │93年7月29日 │處理中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9月10日 │ │ ││ │ 司、DOXR0006 │ │ │ │ ││ │ -00001號 │ │ │ │ │├─┼───────┼─────┼──────┼──────┤ ││5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5月23 │93年7月22日 │獲理賠1589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4月29 │、9月1日、9 │2元、27809 │ ││ │ 、Z000000000 │日 │月10日 │元、27809 │ ││ │ 號(個人保單 │ │ │元、36447 │ ││ │ 部分)、A107 │ │ │元、32044 │ ││ │ 6號(團保部分│ │ │元、44705 │ ││ │ ) │ │ │元(個人保 │ ││ │ │ │ │單部分)、 │ ││ │ │ │ │10000元、1 │ ││ │ │ │ │7500元、17 │ ││ │ │ │ │500元、250 │ ││ │ │ │ │00元、2000 │ ││ │ │ │ │0元、17500 │ ││ │ │ │ │元(團保部 │ ││ │ │ │ │分) │ │├─┼───────┼─────┼──────┼──────┤ ││5 │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8 │93年7月19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 │ │ │ │ ││ │ │ │ │ │ │└─┴───────┴─────┴──────┴──────┴────────┘附表十七(陳志明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4月21 │93年7月30日 │未獲理賠 │行為方法同前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間 │ │ ││ │ 、091399GP93 │ │ │ │ ││ │ 0000000號 │ │ │ │ │├─┼───────┼─────┼──────┼──────┤ ││2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4月26 │93年6月14日 │獲理賠2173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30日、 │00元 │ ││ │ 、00000000號 │ │8月9日、8月 │ │ ││ │ │ │23日、9月初 │ │ │├─┼───────┼─────┼──────┼──────┤ ││3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28 │93年6月15日 │獲理賠7023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9日、8 │5元、21144 │ ││ │ 、Z000000000 │ │月19日 │元、47746 │ ││ │ 號(個人保單 │ │ │元、26658 │ ││ │ 部分)、A107 │ │ │元、15107 │ ││ │ 6號(團保部分│ │ │元、37378 │ ││ │ ) │ │ │元 、33500 │ ││ │ │ │ │元(個人保 │ ││ │ │ │ │單部分)、 │ ││ │ │ │ │12500元、7 │ ││ │ │ │ │500元、175 │ ││ │ │ │ │00元、3000 │ ││ │ │ │ │0元(團保部 │ ││ │ │ │ │分) │ │├─┼───────┼─────┼──────┼──────┤ ││4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5月10 │93年9月9日 │獲理賠26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29日 │0元、14000 │ ││ │ 、1201第3ZGP │ │ │元、8000元 │ ││ │ AFE20001號 │ │ │、16000元 │ │├─┼───────┼─────┼──────┼──────┤ ││5 │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17 │93年6月28日 │獲理賠1000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7月29日 │0元、10000 │ ││ │ 司、DOXR0006 │ │ │、元、6000 │ ││ │ -00001號 │ │ │元、14000 │ ││ │ │ │ │元、8000元 │ ││ │ │ │ │、6000元、 │ ││ │ │ │ │6000元 │ ││ │ │ │ │ │ │└─┴───────┴─────┴──────┴──────┴────────┘附表十八(張銘森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 新臺幣) │ │├─┼───────┼─────┼──────┼──────┼────────┤│1 │ 國華人壽保險 │93年3月9 │93年6月29日 │獲理賠1750 │行為方法同前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27日、 │00元 │ ││ │ 、DB004655號 │ │9月17日 │ │ │├─┼───────┼─────┼──────┼──────┤ ││2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19 │93年7月7日、│獲理賠14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27日、9月│00元 │ ││ │ 、00000000號 │ │17日 │ │ │├─┼───────┼─────┼──────┼──────┤ ││3 │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27 │93年6、7月間│獲理賠3000 │ ││ │ 險股份有限公 │日 │ │0元、20000 │ ││ │ 司、保單號碼 │ │ │元 │ ││ │ 不詳 │ │ │ │ │├─┼───────┼─────┼──────┼──────┤ ││4 │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5月31 │93年7月7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 │ │ │ │ │├─┼───────┼─────┼──────┼──────┤ ││5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6月8 │93年9月31日 │獲理賠66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元 │ ││ │ 、1216第3ZGP │ │ │ │ ││ │ AFR00004號 │ │ │ │ │└─┴───────┴─────┴──────┴──────┴────────┘附表十九(簡正中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行為方法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新安東京海上 │93年4月26 │93年6至9月間│未獲理賠 │行為方法同前 ││ │ 產物保險股份 │日 │ │ │ ││ │ 有限公司、保 │ │ │ │ ││ │ 單號碼不詳 │ │ │ │ │├─┼───────┼─────┼──────┼──────┤ ││2 │ 全球人壽保險 │93年4月27 │93年6至9月間│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保單號碼不 │ │ │ │ ││ │ 詳 │ │ │ │ │└─┴───────┴─────┴──────┴──────┴────────┘附表二十(簡正中個人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理賠情形 │備 註 ││號│ 、保單號碼 │ │ │(新臺幣) │ │├─┼───────┼─────┼──────┼──────┼────────┤│1 │ 新光產物保險 │93年5月13 │93年6至9月間│共獲理賠29 │簡正中個人向左列││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7697元 │之保險公司投保而│├─┼───────┼─────┼──────┼──────┤詐取理賠金 ││2 │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17 │93年7月21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30日、8│ │ ││ │ 、00000000號 │ │月3日、9月1 │ │ ││ │ │ │日、9月13日 │ │ │├─┼───────┼─────┼──────┼──────┤ ││3 │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5月23 │93年6月21日 │獲理賠2248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4月30 │、7月30日、 │1元、70083 │ ││ │ 、Z000000000 │日 │9月6日、9月 │元、35609 │ ││ │ 號(個人保單 │ │15日 │元、58360 │ ││ │ 部分)、A107 │ │ │元、54424 │ ││ │ 6號(團保部分│ │ │元、56035 │ ││ │ ) │ │ │元、35376 │ ││ │ │ │ │元(個人保 │ ││ │ │ │ │單部分)、 │ ││ │ │ │ │27500元、3 │ ││ │ │ │ │2500元、25 │ ││ │ │ │ │000元、225 │ ││ │ │ │ │00元、2750 │ ││ │ │ │ │0元、17500 │ ││ │ │ │ │元(團保部 │ ││ │ │ │ │分) │ │├─┼───────┼─────┼──────┼──────┤ ││4 │ 國泰世紀產物 │93年5月28 │93年6至9月間│共獲理賠11 │ ││ │ 保險股份有限 │日 │ │8000元 │ ││ │ 公司、保單號 │ │ │ │ ││ │ 碼不詳 │ │ │ │ │├─┼───────┼─────┼──────┼──────┤ ││5 │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5月28 │93年7月19日 │未獲理賠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2日、9 │ │ ││ │ 、091399GP93 │ │月21日 │ │ ││ │ 0000000號 │ │ │ │ │├─┼───────┼─────┼──────┼──────┤ ││6 │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5月28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1201第3ZGP │ │ │ │ ││ │ AFE20001號 │ │ │ │ │├─┼───────┼─────┼──────┼──────┤ ││7 │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8 │94年7月29日 │共獲理賠120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000元 │ ││ │ 、0000000000 │ │ │ │ ││ │ 號 │ │ │ │ │├─┼───────┼─────┼──────┼──────┤ ││8 │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8月13 │未申請理賠 │ │ ││ │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 、0793PPO003 │ │ │ │ ││ │ 56號 │ │ │ │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