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己○○
號丁○○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30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331、20008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丙○○、己○○、丁○○部分撤銷。
丙○○、己○○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己○○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幫助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緣陳宗仁(業據本院前審判決有罪確定)曾於民國89年間4月初,因受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草」成年男子所組刮刮樂詐欺集團,負責提領贓款工作,為警於90年2月
19 日查獲之常業詐欺案件(下稱前案),業經本院於95年1月18日以93年度上更㈠第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陳宗仁於前案查獲後,經遭羈押嗣獲具保出所後,先後曾恃打零工、經營指壓店維生,其後因經營指壓店不善倒閉,謀生不易,竟另行起意,於93年2月間,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趙董」成年男子及綽號「小龜」成年女子等人係以合組中獎詐騙集團為業,仍以月薪新臺幣(下同)數萬元之代價,與邱文雄、廖明源(以上2人原審法院通緝中)、林泰源(93年3月間加入,綽號「阿發」、「阿東」,月薪4萬元,業經原審判處罪刑,未經上訴而確定)、張永楠(93年2月間加入,綽號「南哥」,月薪6萬元;業據本院前審判決有罪確定)、張皓閔(93年2、3月間加入,綽號「亞馬」、「阿飄」,集團代號「土水仔」或「拖水」,月薪4萬5千元;業據本院前審判決有罪確定)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陸續加入上開詐騙集團,其分工模式如下:由陳宗仁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作為藏匿、裝訂詐騙文宣海報、會員卡、律師函之處所,再依綽號「趙董」成年男子指示,與林泰源一同載送詐騙文宣海報、會員卡、律師函至該屋藏放,並依指示取得該詐欺集團蒐集之姓名、地址等聯絡資料、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阿拉伯數字、英文字母及其他符號等印章共104枚,再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5(原審誤載為36)所示之「達博數碼家電館」等商店印章共8枚、「臺北市○○路○段○號」等地址印章共57枚、「沈明達律師事務所」等(含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律師辦公室)印章共15枚及未扣案之「陳育仁律師」「陳育仁聯合事務所」「林國釫律師」印章各1枚。陳宗仁另召募僱用有前開犯意聯絡之午○○(93年3月底、4月初加入,綽號「阿山」,月薪3萬元;業據本院前審判決有罪確定)。
二、93年7月間,丁○○因於下班後欲與友人午○○聊天而多次前往午○○上開工作地點,明知午○○任職詐欺集團,從事詐欺之不法行為,竟基於幫助之犯意,多次在上址,將上開偽造印章,分別蓋用於上開家電文宣海報及律師函上,偽造完成後,分別折疊裝入信封加以封緘,再寄交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持以行使,圖使收件人誤信廣告內容,以為中獎,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之上開家電館及沈明達律師等人。
三、綽號「趙董」成年男子則僱用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俗稱機子手)撥打或接聽受騙者電話,並佯裝各類身分,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因如附表一所示遭詐騙事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邱文雄、廖明源蒐購提供,交由張皓閔彙整並確認足資使用之人頭帳戶中(匯款日期、金額、人頭帳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再由經林泰源於93年7月初延攬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加入之丙○○(每提領10萬元可得抽取5千元報酬)、張皓閔延攬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加入之林智生(每提領1萬元可得抽取1百元報酬,業據本院前審判決有罪確定)及張永湳、張皓閔於93年8月間,延攬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加入之己○○(每提領10萬元可得抽取1千元報酬)負責提領贓款(俗稱車手),交由張皓閔彙整後交付張永楠轉交陳宗仁,陳宗仁除用以支付上開詐騙集團成員薪資、印製海報及其他依指示指定應付之款項外(約占2成),餘款再依綽號「小龜」成年女子指示,先後匯入鄭惠齡(由檢察官另行偵查)所開立第七商業銀行潭子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游輝淇所開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0000000000 0號帳戶及其他不明帳戶中以供提領花用。丙○○即以此為業,並恃以維生。
四、嗣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循線聲請檢察官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3年8月18日7時40分,為該機動工作組調查人員持搜索票,在林泰源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之1住處、張永楠位於臺中市○○區○○路1段133巷13之2號2樓住處、陳宗仁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住處及臺中市○區○○○路○○○號租屋處、張皓閔位於臺中市○○路○段○○巷○號15樓之1住處、林智生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住處、丙○○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廖明源位於臺中市○○○路○段○○巷○號住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159條之2、159條之3、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下列證人林芳瑜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合先說明。
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自93年7月間,因共犯林泰源之關係而加入上開集團,先後只有提領現金四次,原審量刑過重等語;被告己○○供稱:伊僅參與一件提領7萬元之工作,獲利7百元,並未加入集團,原審量刑過重等語;被告丁○○供稱:伊雖然前後多次於下班後,前往友人午○○工作地點,幫忙將文宣海報折疊裝入信封加以封緘,但不知午○○係從事詐欺工作,伊無犯罪意思等語。
三、本院查:㈠被告江建二於93年8月18日調查時供稱:「在今年7月間林泰
源打電話給我,問我最近在幹嘛,我告訴他目前沒什麼工作,他說要介紹我賺一筆錢,我問他有沒有風險,他說只是幫人家領錢而已沒什麼,每領新台幣十萬元我可以抽取五千元的酬勞,我答應後,他即帶領我赴台中市○○○街一棟平房和邱仔見面,邱仔拿了一批印章、存摺及提款卡給我,我依邱仔指示先行赴金融行庫提款機,測試該等提款卡密碼是否正確可以使用及查詢餘額後,留下易付卡手機號碼給邱仔,邱仔告訴我,日後會有一位在大陸叫『阿狗』的男子會打電話給我,指示我拿哪一張卡去領錢及提領的數額,領到錢將現金扣除我個人的酬勞後,再拿到上述梅川東街平房拿給邱仔,或交由林泰源」「我接受『阿狗』的指示後,曾先後在中興大學校門口的第一銀行提款機、忠明南路復興路口的合作金庫銀行提款機、台中高工旁的郵局提款機及美村路復興路口的合作金庫銀行提款機領過現金,提領次數我不記得了,只記得我共交了四次的現金,二次是交給『邱仔』,二次是請林泰源轉交,總計提領的金額約有7、80萬元,我獲得得酬勞約有3、4萬元」等語,再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為內容相同之供述,參酌:
⑴證人即共犯邱文雄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你有
無提供人頭帳戶給江建二與林泰源?)答:有,是廖明源叫我拿給誰我就拿給誰」「共拿過四次,林泰源拿兩份,江建二拿兩份。」「是廖明源叫我交給林泰源及江建二,然後再向他領錢」等語。
⑵證人即共犯林泰源於95年2月21日偵訊時證稱:「源董是邱
仔的老闆,可能是源董交待『邱仔』去找人領錢,『邱仔』再叫我幫他找一個人去領錢」「(問:江建二就是你去找的?)答:是」「江建二有提領錢時我就可以抽成,江建二把提領的錢交給我,我在轉交給『邱仔』,我有轉交果兩次,之後就由江建二直接拿給『邱仔』」「(問:江建二負責什麼部分?)答:領錢」「每次接觸的人都不一樣,江建二的存摺也是我交付的,『邱仔』一方面負責向被害人取得的金錢處理,一方面有負責賣帳戶給其他人。我交給江建二、張皓閔的存摺都是『邱仔』給我的」等語。
被告丙○○確有參加本案詐欺集團,負責領錢工作,獲取不法報酬,應無疑義,且依卷附被告丙○○與林泰源電話錄音時間係自93年7月6日至同年8月10日及譯文內容觀之,丙○○所辯,其係93年7月底加入云云,應非事實。
㈡被告己○○於93年8月27日調查時供稱:「約在今年8月10日
左右,張皓閔打電話給我,要我幫他們領錢,並告訴我幫他們每領十萬元就可以抽1000元的佣金,他們會告訴我帳戶的編號C或D,然後我就依他們交給我的帳戶編號的提款卡,到大里市○○路郵局提領他們指定的金額,領到錢後再回報給張皓閔,張皓閔在跟我約時間、地點收錢,就我記憶中我只為張皓閔提領過一次七萬元,約在大里市南門橋見面交給張皓閔,當場張皓閔就給我七百元的酬金」「張皓閔有交一支行動電話給我,專門用來接受他們的指示提領現金,至於電話號碼我已經忘了」等語。參酌證人即共犯張皓閔於93年8月18日調查時供稱:「前述郵局存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郵局金融卡及牛皮紙袋等,都是綽號『阿發』之男子所有,『阿發』自今(93)年3月起陸續以牛皮紙袋內裝郵局存簿、印章及身份證影本、郵局金融卡等資料後,再分次(一個月約2、3次)交給我保管,主要用途是要將詐得的金錢匯入該等郵局帳戶內,並交待我在確認該郵局存簿及金融卡是否開通可以使用後,就打0000000000000000這一支電話聯絡代號『烏龜』,並告知該等郵局存簿及金融卡已經開通可以使用了,之後我再依『阿發』先前的指示,將該等郵局存簿及金融卡交給綽號『貨運』及『檳榔』(即被告己○○)兩人,並告訴他們兩人該等檳榔要開始使用了,叫他們等候『烏龜』的指示」「前述..『檳榔』係女性,身高約160公分左右,我私底下叫她『嫂仔』,好像叫己○○,我不確定,聯絡電話:000000000000000,約41歲,體型微胖,為戴眼鏡,短髮,交通工具為三陽黑色50c.c.機車,我跟她一個月約見10多次面,也都是在下午4、5點的時候約在前述的干城車站;『貨運』與『檳榔』應該互不認識,但因我曾同時約他們在干城車站見面,所以他們二人亦互相見過面」『貨運』(即林智生)及『檳榔』如我前述,都是在我轉交前述人頭帳戶及金融卡給他們後,再由他們依據『烏龜』的指示,去郵局領取詐騙贓款,再由我彙整之後轉交給『阿發』(即林泰源)收執」等語,再於95年2月21日偵查時證稱:「(問:林智生、己○○是不是你雇用的?)答:是我在被查獲的前幾個月找來的,兩人一起找的」「(問:你加入的同時把上開的兩個人找進來?)答:他們沒有這麼早加入,確實的時間我忘記了。我加入兩個月以後找他們進來的」「(問:他們兩個人負責的工作?)答:領錢」「(問:他們兩個人大概已經領了多少款項給你?)答:兩人合計至少一百萬」等語,被告己○○確有參與本件犯罪事實甚明。
㈢被告丁○○於93年9月8日調查時供稱:「我於93年7月中旬
起,因下班後無聊才打電話給午○○,想找他聊天,午○○他和陳宗仁在台中市○區○○○路○○○號,要我直接去該處會合,等我到達後,發現午○○和陳宗仁在二樓處理文宣、海報、VIP卡之蓋印、折疊、封緘等工作,因為他們二人忙不過來,陳宗仁便要我一併幫忙處理,我因為下班後沒事,即答應幫忙陳宗仁、午○○二人處理文宣、海報、VUP卡之蓋印、折疊、封緘等工作,我前後去幫忙5、6次」「(問:
你幫忙陳宗仁、午○○二人處理詐騙文宣等工作,有無戴上手套?為何?)答:有的,是陳宗仁要我及午○○都要戴上手套才能工作,是何原因我不知道」「我沒有收取任何的酬勞,純粹是義務幫忙」「我和午○○是台中市四育國中的同學,交往已經有十幾年,經常一起聊天、釣蝦」等語。參酌:
⑴證人即共犯陳宗仁於95年2月21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午
○○是我93年3月起找來幫忙的,幫忙我做文宣。丁○○是午○○的朋友,有時後下班後來找我們,幫我們做。比如折文宣等工作,做完時請他去釣蝦、吃東西等等」「(問:為什麼你要指示他們兩個要戴手套才可以工作?)答:上面的人交代的,防止指紋留在文件上」等語及於原審96年7 月25日審理時證稱:「他(被告丁○○)平常都有正常的工作,有時候會去我們工作的地方找我們,幫我們把工作完成」「(問:由無給丁○○報酬?)答:沒有」「(問:丁○○有無領到錢或得到好處?)答:單純的請他吃飯、釣蝦,沒有給他好處」等語。
⑵證人即共犯午○○於93年9月13日調查時證稱:「我與丁○
○是台中市四育國中的同學,交往已經有十多年,是很好的朋友」「93年3月間,陳宗仁知道我沒有工作,問我想不想賺錢,並告訴我他與電器公司配有處理文宣、海報之折疊、寄發等工作,想請我幫忙,因為當時我沒有工作,所以我就答應他,並從93年3月底、4月初開始到台中市○區○○○路○○○號幫忙陳宗仁處理文宣、海報、VUP 之蓋印、折疊、封緘、寄發等工作,所有封緘完成之信函(包含文宣、海報、VIP卡)都是由陳宗仁與我開車載到郵局筒投寄,期間在5、6月有休息約一個月的時間,總共我幫忙陳宗仁約四個月的時間。期間丁○○於7月間起約有6、7次到台中市○區○○○路○○○號幫忙處理文宣等工作,但沒有領酬勞」等語;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否有看過陳宗仁拿薪水給丁○○?)答:沒有」「(問:丁○○為什麼去找你?)答:他打電話給我說他下班,問我要不要一起去釣蝦,我說:好你先來我上班的地方找我」「他來找我,要我趕快做,才能趕快去釣蝦,陳宗仁就說你就趕快幫忙來作,所以他就幫忙作」」「(問:丁○○當時有沒有工作?)答:有的,他在醫療公司上班,我不知道他壹個月的薪水多少」等語。
查依上情觀之,被告丁○○既從事折疊、封緘文宣海報之工作多次,對文宣海報內容自必了然於胸,參以丁○○於從事折疊、封緘文宣海報之過程中,竟違反常情,要求必須戴手套始能為之,其就共犯午○○等人從事詐財工作,自應有所認識,所辯完全不知情云云,難以採信。然依被告丁○○上開參與之原因、態樣、案發期間有正當工作及就其所協助事項未受有任何報酬等情綜合觀之,其係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之,應可認定。
㈣此外,本件犯罪集團所犯常業詐欺等犯行,另據原審共同被
告即共犯陳宗仁、張永楠、張皓閔、林智生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泰源所述、證人即被害人林芳瑜、玄○○、癸○○、A○○、劉青艷、戌○○、I○○、宇○○、天○○、乙○○、亥○○、E○○、H○○、丑○○、林晉丞、地○○、林捆再、被害人J○○之夫陳勝源、卯○○、壬○○、M○○、庚○○、K○○、B○○、D○○、黃○○、酉○○、巳○○、C○○、申○○、辰○○、辛○○、未○○、子○○、劉腹絨、甲○○、戊○○、寅○○、宙○○、F○○於調查站中指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林芳瑜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證人玄○○之郵政國內匯款單2紙、證人癸○○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3紙、證人A○○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劉青艷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證人戌○○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I○○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宇○○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證人天○○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證人E○○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資料、證人H○○之臺灣銀行匯款單2紙、會員卡影本資料、證人丑○○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證人林晉丞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中獎通知單1紙、證人地○○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林捆再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中獎通知單1紙、會員卡資料、被害人J○○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卯○○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壬○○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M○○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會員卡、文宣資料各1份、證人庚○○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K○○之郵政國內匯款單6紙、證人B○○之郵政國內匯款單5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灣銀行匯款單3紙、臺灣銀行優惠儲蓄存款戶綜合服務印鑑卡資料、證人D○○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黃○○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酉○○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單2紙文宣、會員卡資料各1份、證人巳○○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C○○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證人辰○○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證人子○○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戊○○之郵政國內匯款單4紙、證人寅○○之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證人宙○○之郵政國內匯款單2紙、證人F○○之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0000000 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提款機監錄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資料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三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按修正前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而上開詐騙集團長時間、有計劃地寄發廣告傳單,廣泛誘騙不特定人誤入圈套,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復按,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47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刪除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且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而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㈠舊法第2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正犯」,新法第28條則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立法理由旨在排除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成立,顯係法理之明文化,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新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新法已刪除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及同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被告等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依舊法本可分別依連續犯論以裁判上一罪及論以常業詐欺之實質上一罪後,再依牽連犯論以裁判上一罪,依新法則應數罪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顯然已經超過有期刑徒刑7年,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新法顯然不利於被告陳宗仁7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340條規定論罪科刑。
㈢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及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
文書罪,其法定刑中各有得併科5萬元、處3百元罰金刑之規定,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等規定,常業詐欺罪、變造特種文書罪所得科處罰金刑最高各為新臺幣150萬元、新臺幣9千元;最低均為新臺幣1千元;然依被告等7人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常業詐欺罪、變造特種文書罪所得科處罰金刑最高各為銀元50萬元、銀元3千元;最低均為銀元一元,若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換算為新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相同,各為新臺幣150萬元、新臺幣9千元,然最低額均僅為新臺幣3元,舊法顯然有利於被告等7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㈣被告行為後,上開新刑法業已修正第51條,修正前刑法第51
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㈤刑法第38條有關沒收之規定亦經修正,惟沒收為從刑,從刑
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
五、核被告丙○○、己○○等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同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丁○○則應成立上開罪名之幫助犯。被告丙○○、己○○等2人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泰源、綽號「趙董」成年男子及綽號「小龜」成年女子、邱文雄、廖明源、上開不詳姓名撥聽電話之成年機子手等人間(原審僅泛稱「趙董」、「小龜」等人,漏未明確表明尚有邱文雄、廖明源、上開不詳姓名撥聽電話之成年機子手,應予明確表明,附此敘明),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上開律師函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等人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修正前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被告林建忠仍幫助犯之例減輕其刑。
六、原審就被告等3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者,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為前提,此觀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自明。又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乃原審判決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規定論處被告丁○○之罪刑後,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規定,將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6月,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依上開說明,其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部分,自屬於法有違;另就被告丁○○認定係屬共同正犯亦有違誤。被告等3人上訴意旨固不足取,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就此部分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己○○均正值青壯之年,明知現今詐騙集團橫行,政府執法機關無不竭力掃蕩,惟竟不思正途賺取金錢,反與詐騙集團成員共謀,以分工合作之集團犯罪方式,參與協助使用各種詐術方法詐騙不特定民眾,所為嚴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甚鉅,實不足取;被告丁○○明知友人午○○受僱於詐欺集團,從事文宣海報資料之蓋印、折疊、封緘等工作,仍予協助,助長不法行為,並參酌被告等人參與犯罪之情節程度之差異、犯罪時間之長短,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等人上開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各罪,其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復合於減刑條件,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各減刑如主文所示;復查,被告林建忠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本件被告林建忠並未參與詐欺集團,情節顯較其他共犯為輕,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爰併宣告緩刑三年。本院斟酌全案情節,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三十萬元,被告如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中,編號35所示扣案偽造之「達博數碼家電館」等商店印章共8枚、「臺北市○○路○段○號」等地址印章共57枚、「沈明達律師事務所」等(含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律師辦公室)印章共15枚及未扣案之「陳育仁律師」、「陳育仁聯合事務所」、「林國釫律師」印章各1枚(尚乏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其餘物品均屬被告等人或共犯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等供明在卷,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於各該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上開家電文宣海報及律師函上偽造之上開家電館、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及律師等印文,已係家電文宣海報、律師函等私文書之一部,本院既已就該等偽造家電文宣海報、律師函等私文書諭知沒收,自無庸另就文書上所偽造之印文重覆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所示現金(千元大鈔)之贓款合計146萬7千元,應發還被害人等,不得宣告沒收;又其中關於人頭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物,雖分係被告等人及其他共犯等為前揭常業詐欺犯行所使用,惟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國民身分證影本具有專屬性,是以被告等人應僅取得該帳戶之使用權,非謂該等存摺、印章、提款卡、國民身分證影本等均為被告等人所有,且提供該存摺、印章、提款卡、國民身分證影本之人,僅屬幫助犯,非屬共同正犯,不得併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經查或非屬被告等人所有或非供本案犯罪之用或非屬犯罪所得之物,或尚乏證據證明確與本案犯行有直接關連,均不得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等3人與共犯陳宗仁、張永楠、張皓
閔、林智生、午○○、林泰源等人除前開有罪部分外,復以前開分工模式共同詐騙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詐欺被害人陳怡茹、白志養、陳瑋哲、吳宜家、黃嬿蓉、陳秀華、廖婉淑、吳玉英、陳燕嬌、陳巧雯、柯俊旭、陳淑紛、劉秋菊、何美惠、黃琪、朱政勳、林慧真、J○○、王佩琪、王筠茹、郭佳儒、莊健和、吳麗梅、江勇進、柯淑瑜、陳婉君、林天富、盧淑姿、宋慈容、洪靖雯、梁金茂、陳永松、鄭玉茹、楊欣瑾、張傑聞、謝巧玲、高瓊華、朱敏禎、張文棋、莊慶淮、甘苔潔、吳俊賢、盧秀青、陳素蘭、楊淑芬、高玉真、黃彥翰、葉奇穗、戴崇閔、郭雅玲、許美李、戴伊偵、黃玉骨、李淑卿、林俊博、王金雀、林玟玲、范智昆、陳冠瑋、陳怡君、尤秀淑、黃冊、吳秀玲、陳增茂、潘明璇、張愷玫、陳保成、王秀稻、陳強、許家儒、劉麗玲、D○○、林美蓮、洪美枝、黃樹木、賴志鴻、盧瑞德、李志平、吳雅茹、楊家莉、陳憶如、廖月鶴、陳宏基、廖翠華、陳秀子、詹秀雲、康智育、陳盈全、江本榮、李慈瑚、陸小玲、李敏政、林方琦、王素雲、王永盛、彭秀雲、王志順、趙慧娟、潘玉淑、蔡宗良、劉鴻麟、康秀儒、黃國堂、林秋榕、黃玉華、吳秀慧、謝欣璟、古家豪、方品浩、黃月香、于碧瑛、鄧雅貞、黃朝迪、陳依如、劉惠明、黎祖光、邱秀蓉、林約延、辜慧華、陳昱瑋、蔡宏珠、林進傑、簡雪圓、黃怡婷、林隆昌、釋禪宗、楊添成等人,使此部分被害人等均陷於錯誤,而為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匯款,再加以提領一空,因認被告等人亦涉共犯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等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經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此部分依現有卷證資料,並查無此部分被害人筆錄可資佐證,是此部分被害人等匯款之緣由即屬不明,自難遽認必係受前開同一詐欺集團詐騙所致,且迄本院審理辯論時,均未經檢察官補正此部分證據資料,則檢察官此部分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等7人此部分亦有罪之心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罪事實即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等人上開常業詐欺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不另為免訴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人共共犯陳宗仁、張永楠、張皓閔、
林智生、午○○、林泰源等人依前開分工模式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詐得贓款後,除用以支付詐騙集團成員薪資、印製海報及綽號「小龜」成年女子指定應付款項外,所餘贓款均由被告陳宗仁依綽號「小龜」成年女子指示,分別匯入第七商業銀行潭子分行鄭惠齡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游輝淇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他不明帳戶,而為不法洗錢行為,被告等人因而幫助掩飾、隱匿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所得財物,因認被告等人此部分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洗錢防制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5款所稱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重大犯罪項目,業經修正刪除,則同法第9條第1項關於掩飾或隱匿因自己常業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部分,即已經廢止。此部分起訴事實,於被告等人犯罪後,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本應諭知免訴。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等人上開常業詐欺犯行部分有方法、結果牽連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九、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0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2條、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第340條、(修正前)第55條、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項、(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L○○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法 官 劉 登 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出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 遭 詐 騙 事 由 │遭 騙 金 額 │匯款日期│匯入之人頭帳戶││ │ │ │ (新臺幣) │ │ │├──┼───┼────────────┼──────┼────┼───────┤│ ⒈ │林芳瑜│93年6月間,接獲佯稱已中 │ 150,000 元│93.07.06│譚克文 ││ │ │獎新臺幣100萬元,需先匯 │ │11時5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財電│ │ │限公司民雄雙福││ │ │話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⒉ │玄○○│93年8月間,接獲自稱「鄭 │ 60,000 元│93.08.10│陳恩德 ││ │ │麗萍代書」成年女子,佯稱│ │14時2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已中獎,需先匯款購買電腦│ │ │限公司東勢郵局││ │ │、加入會員等,始能領獎之│ │ │00000000000000││ │ │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8.17│同上 ││ │ │ │ │13時44分│ │├──┼───┼────────────┼──────┼────┼───────┤│ ⒊ │癸○○│93年3月中旬,接獲自稱「 │ 150,000 元│93.05.14│陳進來 ││ │ │臺灣現代國際3C館陳志成」│ │13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成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 │ │限公司屏東民生││ │ │25萬元,需先辦理會員證、│ │ │路郵局 ││ │ │繳交會費、稅金及購買相當│ │ │00000000000000││ │ │金額之家電等,始能領獎之│ │ │號(含局號) ││ │ │詐財電話 │ │ │ ││ │ │ ├──────┼────┼───────┤│ │ │ │ 700,000 元│93.05.20│同上 ││ │ │ │ │11時39分│ ││ │ │ ├──────┼────┼───────┤│ │ │ │ 50,000 元│93.06.02│廖昌南 ││ │ │ │ │15時2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東勢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09│同上 ││ │ │ │ │10時03分│ ││ │ │ ├──────┼────┼───────┤│ │ │ │ 50,000 元│93.06.28│許煇標 ││ │ │ │ │14時28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南投南崗││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7.15│吳憲忠 ││ │ │ │ │10時26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太平宜欣││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30,000 元│93.03.22│楊宗翰 ││ │ │ │ │14時1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英才││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3.23│同上 ││ │ │ │ │09時54分│ ││ │ │ ├──────┼────┼───────┤│ │ │ │ 200,000 元│93.03.25│同上 ││ │ │ │ │10時06分│ ││ │ │ ├──────┼────┼───────┤│ │ │ │ 100,000 元│93.03.25│同上 ││ │ │ │ │14時10分│ ││ │ │ ├──────┼────┼───────┤│ │ │ │ 300,000 元│93.03.31│同上 ││ │ │ │ │12時25分│ ││ │ │ ├──────┼────┼───────┤│ │ │ │ 300,000 元│93.04.09│同上 ││ │ │ │ │14時52分│ ││ │ │ ├──────┼────┼───────┤│ │ │ │ 150,000 元│93.04.30│同上 ││ │ │ │ │11時00分│ │├──┼───┼────────────┼──────┼────┼───────┤│ ⒋ │A○○│93年4月初,接獲佯稱需先 │ 5,000 元│93.06.02│李冠慶 ││ │ │繳交保險費等,始能辦理貸│ │14時1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款之詐財電話 │ │ │限公司神岡社口││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09│同上 ││ │ │ │ │13時00分│ ││ │ │ ├──────┼────┼───────┤│ │ │ │ 15,000 元│93.06.10│同上 ││ │ │ │ │11時51分│ │├──┼───┼────────────┼──────┼────┼───────┤│ ⒌ │G○○│93年3月中旬,接獲自稱「 │ 130,000 元│93.04.05│歐全勝 ││ │ │現代電器公司鄭先生」成年│ │10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男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 │ │ │限公司中和國光││ │ │100萬元,需匯款所得稅, │ │ │街郵局 ││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4.05│同上 ││ │ │ │ │16時02分│ ││ │ │ ├──────┼────┼───────┤│ │ │ │ 200,000 元│93.04.06│同上 ││ │ │ │ │12時18分│ ││ │ │ ├──────┼────┼───────┤│ │ │ │ 100,000 元│93.04.08│詹祐翰 ││ │ │ │ │11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中和泰和││ │ │ │ │ │街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80,000元│93.07.02│同上 ││ │ │ │ │15時22分│ │├──┼───┼────────────┼──────┼────┼───────┤│ ⒍ │戌○○│93年4月間,接獲自稱「某 │ 60,000 元│93.04.20│李喬偉 ││ │ │電器公司楊專員」成年男子│ │10時4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 │ │ │限公司霧峰民生││ │ │元,需先加入會員、認購該│ │ │路郵局 ││ │ │公司電器產品等,始能領獎│ │ │00000000000000││ │ │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4.21│同上 ││ │ │ │ │10時49分│ ││ │ │ ├──────┼────┼───────┤│ │ │ │ 150,000 元│93.05.03│陳明儀 ││ │ │ │ │14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觀音草漯││ │ │ │ │ │郵局第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2,000 元│93.06.18│李宗珉 ││ │ │ │ │10時3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霧峰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⒎ │I○○│93年4月下旬,接獲自稱「 │ 130,000 元│93.04.22│彭彥儒 ││ │ │某投資公司」電話,佯稱已│ │15時4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抽中電漿電視,需先加入會│ │ │限公司台中漢口││ │ │員、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 │ │路郵局 ││ │ │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4.26│同上 ││ │ │ │ │09時43分│ ││ │ │ ├──────┼────┼───────┤│ │ │ │ 300,000 元│93.04.30│同上 ││ │ │ │ │10時29分│ ││ │ │ ├──────┼────┼───────┤│ │ │ │ 80,000 元│93.07.14│何坤田 ││ │ │ │ │09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東勢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⒏ │宇○○│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 60,000 元│93.04.08│林世昌 ││ │ │A1聯豐國際家電公司何菁菁│ │14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成年女子,佯稱已中獎港│ │ │限公司彰化南郭││ │ │幣25萬,需先加入會員,始│ │ │郵局 ││ │ │能領獎之詐財電話;又接獲│ │ │00000000000000││ │ │自稱「江國成成年男子」,│ │ │號(含局號) ││ │ │佯稱已中獎新臺幣2000萬元├──────┼────┼───────┤│ │ │,需先匯款稅金,始能領獎│ 50,000 元│93.04.13│同上 ││ │ │之詐財電話 │ │14時21分│ ││ │ │ ├──────┼────┼───────┤│ │ │ │ 20,000 元│93.05.26│黃振福 ││ │ │ │ │16時1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何厝││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0 元│93.07.16│曾輝榮 ││ │ │ │ │14時1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南大光││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10,000,000元│93.07.16│黃振福 ││ │ │ │ │14時1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何厝││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⒐ │天○○│93年5月間,接獲自稱「某 │ 100,000 元│93.05.20│徐敏正 ││ │ │家電公司」不詳姓名成年男│ │15時1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 │ │限公司東勢郵局││ │ │,需先匯款稅金,始能領獎│ │ │00000000000000││ │ │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30,000 元│93.05.21│同上 ││ │ │ │ │10時01分│ ││ │ │ ├──────┼────┼───────┤│ │ │ │ 200,000 元│93.05.21│同上 ││ │ │ │ │13時10分│ ││ │ │ ├──────┼────┼───────┤│ │ │ │ 200,000 元│93.05.24│同上 ││ │ │ │ │10時57分│ ││ │ │ ├──────┼────┼───────┤│ │ │ │ 600,000 元│93.05.26│同上 ││ │ │ │ │12時19分│ │├──┼───┼────────────┼──────┼────┼───────┤│ ⒑ │乙○○│93年間,接獲自稱「某3C電│ 80,000 元│93.06.11│林時寬 ││ │ │子產品量販店」不詳姓名成│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 │ │限公司名間大庄││ │ │萬元,需先購買電腦、匯款│ │ │郵局 ││ │ │稅金,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000000000000 ││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6.14│同上 │├──┼───┼────────────┼──────┼────┼───────┤│ ⒒ │亥○○│93年間,接獲自稱「利盛電│ 130,000 元│93.04.06│洪朝欽 ││ │ │子3C量販店」不詳姓名成年│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 │ │限公司三重中興││ │ │元,需先匯款稅金、購買該│ │ │橋郵局 ││ │ │公司電子產品,始能領獎之│ │ │0000000000000 ││ │ │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4.06│同上 ││ │ │ ├──────┼────┼───────┤│ │ │ │ 300,000 元│93.04.07│同上 ││ │ │ ├──────┼────┼───────┤│ │ │ │ 600,000 元│93.04.08│翁建成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三重忠孝││ │ │ │ │ │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 ├──────┼────┼───────┤│ │ │ │1,000,000 元│93.06.29│曾輝榮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南大光││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0 元│93.06.29│黃振福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何厝││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⒓ │E○○│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 50,000 元│93.04.12│彭彥儒 ││ │ │某數位家電汪陣風」成年男│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 100│ │ │限公司台中漢口││ │ │萬元,需先匯款稅金,始能│ │ │路郵局 ││ │ │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50,000 元│93.04.21│同上 │├──┼───┼────────────┼──────┼────┼───────┤│ ⒔ │H○○│接獲自稱「聯豐國際電子A1│ 200,000 元│93.04.14│顏仲信 ││ │ │名店王小姐」不詳姓名成年│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女子,佯稱已中獎「香港馬│ │ │限公司三重正義││ │ │票」100萬元,需先加入會 │ │ │郵局 ││ │ │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0 元│93.04.20│同上 ││ │ │ ├──────┼────┼───────┤│ │ │ │ 50,000 元│93.06.21│林東銘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頭屋郵局││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 ├──────┼────┼───────┤│ │ │ │ 200,000 元│93.04.15│顏仲信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三重正義││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600,000 元│93.04.21│同上 │├──┼───┼────────────┼──────┼────┼───────┤│ ⒕ │丑○○│93年3月間,接獲自稱「某 │ 40,000 元│93.04.09│黃俊琪 ││ │ │家電公司」成員,佯稱已中│ │12時36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獎液晶電視乙台、港幣 5萬│ │ │限公司三重中興││ │ │元、新臺幣2600萬元,需先│ │ │橋郵局 ││ │ │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能│ │ │00000000000000││ │ │領獎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 元│93.04.09│同上 ││ │ │ │ │14時08分│ ││ │ │ ├──────┼────┼───────┤│ │ │ │ 50,000 元│93.04.13│同上 ││ │ │ │ │10時00分│ ││ │ │ ├──────┼────┼───────┤│ │ │ │ 54,000 元│93.05.13│莊國政 ││ │ │ │ │11時5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漢口││ │ │ │ │ │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96,000 元│93.05.11│同上 ││ │ │ │ │14時36分│ │├──┼───┼────────────┼──────┼────┼───────┤│ ⒖ │林晉丞│93年5月間,接獲自稱「利 │ 10,000 元│93.03.18│洪宇芳 ││ │ │盛電子3C名店」成年男子,│ │09時5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港幣10萬元,需│ │ │限公司中和秀山││ │ │先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 │ │郵局 ││ │ │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5.25│宇俊基 ││ │ │ │ │13時1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埔里南光││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5.21│同上 ││ │ │ │ │13時12分│ │├──┼───┼────────────┼──────┼────┼───────┤│ ⒗ │地○○│93年2、3月間,接獲自稱「│ 130,000 元│93.05.21│詹佑翰 ││ │ │現代3C家電」人員,佯稱已│ │13時3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中新臺幣50萬元,需先匯款│ │ │限公司中和泰和││ │ │稅額、加入會員,始能領獎│ │ │街郵局 ││ │ │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5.24│同上 ││ │ │ │ │14時14分│ ││ │ │ ├──────┼────┼───────┤│ │ │ │ 100,000 元│93.05.25│同上 ││ │ │ │ │14時01分│ ││ │ │ ├──────┼────┼───────┤│ │ │ │ 200,000 元│93.06.21│同上 ││ │ │ │ │13時35分│ │├──┼───┼────────────┼──────┼────┼───────┤│ ⒘ │林捆再│93年3月間,接獲自稱「威 │ 600,000 元│93.03.26│范偉 ││ │ │利達資訊館」成年男子,佯│ │12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稱已中獎新台幣200萬元, │ │ │限公司嘉義彌陀││ │ │需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 │ │郵局 ││ │ │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110,000 元│93.03.23│何百生 ││ │ │ │ │16時1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大里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 元│93.03.23│同上 ││ │ │ │ │16時32分│ ││ │ │ ├──────┼────┼───────┤│ │ │ │ 400,000 元│93.03.25│同上 ││ │ │ │ │09時51分│ │├──┼───┼────────────┼──────┼────┼───────┤│ ⒙ │J○○│93年間,接獲佯稱已中獎新│ 130,000 元│93.06.11│林宏義 ││ │ │臺幣100萬元,需先匯款稅 │ │14時5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金,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限公司高雄建工││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300,000 元│93.06.15│同上 ││ │ │ │ │13時00分│ ││ │ │ ├──────┼────┼───────┤│ │ │ │ 600,000 元│93.06.16│黃振福 ││ │ │ │ │11時2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何厝││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⒚ │卯○○│93年初,接獲自稱「威利達│ 90,000 元│93.06.03│李冠慶 ││ │ │資訊館」成年男子,佯稱已│ │14時4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中獎新台幣 100萬元,需先│ │ │限公司神岡社口││ │ │匯款稅金、加入會員,始能│ │ │郵局 ││ │ │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300,000 元│93.06.04│同上 ││ │ │ │ │12時17分│ ││ │ │ ├──────┼────┼───────┤│ │ │ │ 100,000 元│93.06.04│同上 ││ │ │ │ │10時16分│ │├──┼───┼────────────┼──────┼────┼───────┤│ ⒛ │壬○○│93年4月間,接獲自稱「利 │ 60,000 元 │93.05.26│曾永進 ││ │ │盛家電館某江姓成年男子」│ │17時0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 │ │ │限公司台中北屯││ │ │,需先匯款稅金、加入會員│ │ │郵局 ││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 元│93.05.27│同上 ││ │ │ │ │12時31分│ ││ │ │ ├──────┼────┼───────┤│ │ │ │ 100,000 元│93.05.26│同上 ││ │ │ │ │12時42分│ │├──┼───┼────────────┼──────┼────┼───────┤│ │M○○│93年2月間,接獲自稱「利 │ 50,000 元 │93.04.09│洪朝欽 ││ │ │盛電子公司顏先生」,佯稱│ │14時2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已中獎港幣25萬元,需先匯│ │ │限公司三重中興││ │ │款稅金、加入會員,始能領│ │ │橋郵局 ││ │ │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80,000 元│93.04.09│同上 ││ │ │ │ │12時38分│ ││ │ │ ├──────┼────┼───────┤│ │ │ │ 150,000 元│93.04.12│翁建成 ││ │ │ │ │10時0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三重忠孝││ │ │ │ │ │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200,000 元│93.04.16│陳志泉 ││ │ │ │ │11時5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北雙連││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庚○○│93年4月底,接獲自稱「弘 │ 5,000 元│93.05.17│李宗珉 ││ │ │碩連鎖3C家電館洪哲元」成│ │12時4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 │ │限公司霧峰郵局││ │ │100萬元,需先匯款手續費 │ │ │00000000000000││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55,000 元│93.05.21│同上 ││ │ │ │ │10時27分│ ││ │ │ ├──────┼────┼───────┤│ │ │ │ 50,000 元│93.05.21│同上 ││ │ │ │ │14時37分│ │├──┼───┼────────────┼──────┼────┼───────┤│ │K○○│93年5月初,接獲自稱「威 │ 10,000 元│93.05.31│江岳峰 ││ │ │利達資訊會館」成年男子,│ │16時2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需│ │ │限公司台中英才││ │ │先購買電腦、加入會員,始│ │ │郵局 ││ │ │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07│盧廷彰 ││ │ │ │ │13時4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東興││ │ │ │ │ │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07│同上 ││ │ │ │ │15時43分│ ││ │ │ ├──────┼────┼───────┤│ │ │ │ 50,000 元│93.06.08│同上 ││ │ │ │ │12時07分│ ││ │ │ ├──────┼────┼───────┤│ │ │ │ 100,000 元│93.06.08│同上 ││ │ │ │ │14時24分│ ││ │ │ ├──────┼────┼───────┤│ │ │ │ 40,000 元│93.07.12│何坤田 ││ │ │ │ │14時57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東勢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B○○│93年3月間,接獲自稱「利 │ 10,000 元│93.04.16│王連梅 ││ │ │盛電子公司王明宏」成年男│ │15時3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 │ │限公司沙鹿郵局││ │ │,需先匯款稅金、加入會員│ │ │00000000000000││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120,000 元│93.04.19│同上 ││ │ │ │ │10時06分│ ││ │ │ ├──────┼────┼───────┤│ │ │ │ 100,000 元│93.04.21│同上 ││ │ │ │ │09時51分│ ││ │ │ ├──────┼────┼───────┤│ │ │ │ 300,000 元│93.04.21│同上 ││ │ │ │ │11時20分│ ││ │ │ ├──────┼────┼───────┤│ │ │ │ 600,000 元│93.04.23│同上 ││ │ │ │ │12時06分│ ││ │ │ ├──────┼────┼───────┤│ │ │ │1,000,000 元│93.04.26│簡學成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北北門││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1,000,000 元│93.04.26│陳松林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三重中興││ │ │ │ │ │橋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700,000 元│93.04.27│同上 │├──┼───┼────────────┼──────┼────┼───────┤│ │D○○│93年4月間,接獲自稱「弘 │ 12,000 元│93.04.14│李喬偉 ││ │ │碩連鎖3C家電館淑玲」成年│ │12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女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0萬│ │ │限公司霧峰民生││ │ │元,需匯款稅金、加入會員│ │ │路郵局 ││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48,000 元│93.04.15│同上 ││ │ │ │ │12時39分│ ││ │ │ ├──────┼────┼───────┤│ │ │ │ 50,000 元│93.04.16│同上 ││ │ │ │ │11時03分│ ││ │ │ ├──────┼────┼───────┤│ │ │ │ 50,000 元│93.04.29│洪宇芳 ││ │ │ │ │12時0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中和秀山││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黃○○│93年3月間,接獲自稱「某 │ 200,000 元│93.03.26│陳志明 ││ │ │家電公司」成年女子,佯稱│ │10時1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已中獎新臺幣100萬,需先 │ │ │限公司下營郵局││ │ │捐款及手續費、加入會員,│ │ │00000000000000││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24│林東銘 ││ │ │ │ │12時2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南南小││ │ │ │ │ │北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400,000 元│93.06.24│林世昌 ││ │ │ │ │15時01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彰化南郭││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酉○○│93年間,接獲自稱「泓碩國│ 110,000 元│93.03.02│林詠裕 ││ │ │際家電3C館」人員,佯稱已│ │10時3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中獎新臺幣 100萬元,需先│ │ │限公司霧峰郵局││ │ │購買該公司之電器產品、加│ │ │00000000000000││ │ │入會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 │ │號(含局號) ││ │ │話 ├──────┼────┼───────┤│ │ │ │ 10,000 元│93.03.02│同上 ││ │ │ │ │16時49分│ ││ │ │ ├──────┼────┼───────┤│ │ │ │ 200,000 元│93.03.23│王詩嘉 ││ │ │ │ │11時4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埔里中心││ │ │ │ │ │碑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24│李冠慶 ││ │ │ │ │14時4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神岡社口││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巳○○│93年5、6月間,接獲自稱「│ 90,000 元│93.06.11│李喬偉 ││ │ │某香港類似燦坤之在台分公│ │13時5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司」成年男子,佯稱已中獎│ │ │限公司霧峰民生││ │ │新臺幣 100萬元,需匯款稅│ │ │路郵局 ││ │ │款、購買該公司家電產品等│ │ │00000000000000││ │ │,始能領獎之詐欺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6.14│同上 ││ │ │ │ │12時31分│ ││ │ │ ├──────┼────┼───────┤│ │ │ │ 300,000 元│93.06.14│李宗珉 ││ │ │ │ │15時0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霧峰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30,000 元│93.06.25│李冠慶 ││ │ │ │ │14時10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神岡社口││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C○○│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 60,000 元│93.04.22│李思賢 ││ │ │某香港類似燦坤之在臺分公│ │11時12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司」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佯│ │ │限公司北港郵局││ │ │稱已中獎港幣10萬元,需先│ │ │00000000000000││ │ │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財│ │ │號(含局號) ││ │ │電話 │ │ │ │├──┼───┼────────────┼──────┼────┼───────┤│ │申○○│93年3月間,接獲自稱「臺 │ 900,000 元│93.03.25│鄭文玲 ││ │ │灣現代國際家電3C館」信件│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元及│ │ │限公司台北吳興││ │ │音響組合,需先匯款手續費│ │ │郵局 ││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 ├──────┼────┼───────┤│ │ │ │ 600,000 元│93.03.23│林俊銘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中和民富││ │ │ │ │ │街郵局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 ├──────┼────┼───────┤│ │ │ │ 800,000 元│93.03.25│同上 ││ │ │ ├──────┼────┼───────┤│ │ │ │1,000,000 元│93.03.26│同上 │├──┼───┼────────────┼──────┼────┼───────┤│ │辰○○│93年間,接獲自稱「亞諾3C│ 70,000 元│93.08.12│吳東陽 ││ │ │量販店」成員,佯稱購買電│ │14時52分│中華郵政仁德後││ │ │腦享有折扣之詐財電話 │ │ │壁厝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辛○○│93年5月初,自稱「威利達 │ 70,000 元│93.05.31│江岳峰 ││ │ │公司黃正雄」成年男子,之│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參加會員電話,佯稱已中獎│ │ │限公司台中英才││ │ │港幣25萬元,需匯款稅金,│ │ │郵局 ││ │ │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 │ ├──────┼────┼───────┤│ │ │ │ 100,000 元│93.06.01│同上 ││ │ │ ├──────┼────┼───────┤│ │ │ │ 60,000 元│93.06.01│同上 ││ │ │ ├──────┼────┼───────┤│ │ │ │ 20,000 元│93.07.09│曾永進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台中北屯││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未○○│93年5月間,接獲自稱「泓 │ 70,000 元│93.06.03│李思賢 ││ │ │碩家電公司」不詳姓名成年│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男子,佯稱已中獎港幣25萬│ │ │限公司東勢厝郵││ │ │元,需匯款稅金,始能領獎│ │ │局 ││ │ │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子○○│93年4月間,接獲某家電公 │ 500,000 元│93.05.21│林清榮 ││ │ │司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佯稱│ │13時0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已中獎新臺幣 100萬元,需│ │ │限公司台中北屯││ │ │繳交稅金、加入會員始能領│ │ │郵局 ││ │ │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700,000 元│93.05.21│陳明儀 ││ │ │ │ │下午1時 │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08分 │限公司台中力行││ │ │ │ │ │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60,000 元│93.07.08│譚克文 ││ │ │ │ │11時24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民雄雙福││ │ │ │ │ │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劉腹絨│93年3月底,接獲某電子公 │ 60,000 元│93.04.06│顏仲信 ││ │ │司不詳姓名成年女子,佯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已中獎新臺幣100萬元,需 │ │ │限公司三重正義││ │ │購買該公司之產品後,始能│ │ │郵局 ││ │ │領獎之詐財電話 │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甲○○│93年5月間,接獲自稱「泓 │ 90,000 元│93.06.11│李思賢 ││ │ │碩公司」不詳姓名成年男子│ │ │中華郵政股份有││ │ │,佯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 │ │ │限公司東勢厝郵││ │ │元,需購買電腦產品、加入│ │ │局 ││ │ │會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話│ │ │000000000000號││ │ │ │ │ │(不含檢號) │├──┼───┼────────────┼──────┼────┼───────┤│ │戊○○│93年3月間,接獲自稱「峰 │ 150,000 元│93.08.05│許煇標 ││ │ │澤數位家電公司周東洋」成│ │16時03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年男子,佯稱已中獎新臺幣│ │ │限公司南投南崗││ │ │ 100萬元,需繳交稅金、加│ │ │郵局 ││ │ │入會員,始能領獎之詐財電│ │ │00000000000000││ │ │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100,000 元│93.08.06│同上 ││ │ │ │ │11時35分│ ││ │ │ ├──────┼────┼───────┤│ │ │ │ 200,000 元│93.08.06│同上 ││ │ │ │ │15時54分│ ││ │ │ ├──────┼────┼───────┤│ │ │ │ 100,000 元│93.08.13│同上 ││ │ │ │ │11時22分│ │├──┼───┼────────────┼──────┼────┼───────┤│ │寅○○│93年5月初,接獲稱某科技 │ 60,000 元│93.06.23│蘇坤瑞 ││ │ │公司成年男子,佯稱已抽中│ │16時55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數位液晶電腦乙台,需匯款│ │ │限公司大里郵局││ │ │繳交愛心基金,始能領獎之│ │ │00000000000000││ │ │詐財電話 │ │ │號(含局號) ││ │ │ ├──────┼────┼───────┤│ │ │ │ 50,000 元│93.06.24│同上 ││ │ │ │ │12時16分│ ││ │ │ ├──────┼────┼───────┤│ │ │ │ 150,000 元│93.06.24│同上 ││ │ │ │ │13時43分│ │├──┼───┼────────────┼──────┼────┼───────┤│ │宙○○│93年7月底,接獲自稱「峰 │ 30,000 元│93.08.06│詹祐翰 ││ │ │澤數位家電公司」人員,佯│ │12時26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稱已中獎新臺幣100萬元, │ │ │限公司中和泰和││ │ │需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 │ │街郵局 ││ │ │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 │ │ │ 30,000 元│93.08.10│同上 ││ │ │ │ │09時51分│ │├──┼───┼────────────┼──────┼────┼───────┤│ │F○○│93年3、4月間,接獲自稱「│ 130,000 元│93.08.06│劉玉琳 ││ │ │峰澤數位家電周東洋」,佯│ │13時39分│中華郵政股份有││ │ │稱已中獎新臺幣 100萬元,│ │ │限公司台中文心││ │ │需匯款稅金,始能領獎之詐│ │ │路郵局 ││ │ │財電話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含局號) │├──┼───┼────────────┼──────┼────┼───────┤│ │ │ │總計 │ │ ││ │ │ │34,810,000元│ │ │└──┴───┴────────────┴──────┴────┴───────┘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編 號│扣 押 物 品│數 量│所 有 人│ 備 註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⒈ │身分證件影本 │ 1冊│ 陳宗仁 │4-1 │├───┼──────────┼────┼─────┼──────────┤│ ⒉ │雜記簿㈠、㈡ │ 2冊│ 同 上 │4-2、4-3 │├───┼──────────┼────┼─────┼──────────┤│ ⒊ │資料㈠、㈡ │ 2冊│ 同 上 │4-6、4-7 │├───┼──────────┼────┼─────┼──────────┤│ ⒋ │雜記㈠、㈡ │ 2冊│ 同 上 │4-8、4-15 │├───┼──────────┼────┼─────┼──────────┤│ ⒌ │匯款單 │ 1冊│ 同 上 │4-9 │├───┼──────────┼────┼─────┼──────────┤│ ⒍ │行動電話 │ 11支│ 同 上 │4-11【NOKIA等行動電 ││ │ │ │ │話6支;另2支係邱郁婷││ │ │ │ │所有(NEWGEN及SUMSUN││ │ │ │ │G廠牌行動電話各1支)││ │ │ │ │,不沒收】 ││ │ │ │ │5-65(5支) │├───┼──────────┼────┼─────┼──────────┤│ ⒎ │筆記本㈠、㈡、㈢ │ 3本│ 同 上 │4-12、4-13、4-14 │├───┼──────────┼────┼─────┼──────────┤│ ⒏ │金融卡 │ 1張│ 同 上 │4-16 │├───┼──────────┼────┼─────┼──────────┤│ ⒐ │電話IC卡 │ 3張│ 同 上 │4-16 │├───┼──────────┼────┼─────┼──────────┤│ ⒑ │門號卡 │ 1張│ 同 上 │4-16 │├───┼──────────┼────┼─────┼──────────┤│ ⒒ │黑色手提袋 │ 1只│ 同 上 │4-17 │├───┼──────────┼────┼─────┼──────────┤│ ⒓ │聯豐國際電子A1名店會│ 7900張│ 同 上 │5-1、5-2 ││ │員卡 │ │ │ │├───┼──────────┼────┼─────┼──────────┤│ ⒔ │利盛電子3C名店會員卡│ 1500張│ 同 上 │5-3 │├───┼──────────┼────┼─────┼──────────┤│ ⒕ │現代國際家電3C館會員│ 3500張│ 同 上 │5-4 ││ │卡 │ │ │ │├───┼──────────┼────┼─────┼──────────┤│ ⒖ │威利達資訊館會員卡 │ 5500張│ 同 上 │5-5 │├───┼──────────┼────┼─────┼──────────┤│ ⒗ │泓碩國際家電3C館會員│ 1500張│ 同 上 │5-6 ││ │卡 │ │ │ │├───┼──────────┼────┼─────┼──────────┤│ ⒘ │艾爾系統家電館會員卡│ 6000張│ 同 上 │5-7 │├───┼──────────┼────┼─────┼──────────┤│ ⒙ │利鑫數位家電會員卡 │ 7100張│ 同 上 │5-8、5-11 │├───┼──────────┼────┼─────┼──────────┤│ ⒚ │鋒澤數位家電會員卡 │ 7200張│ 同 上 │5-9、5-10 │├───┼──────────┼────┼─────┼──────────┤│ ⒛ │環球數位家電會員卡 │ 5100張│ 同 上 │5-12、5-13 │├───┼──────────┼────┼─────┼──────────┤│ │空白信封 │ 30700張│ 同 上 │5-14、5-17、5-18、 ││ │ │ │ │5-19、5-20、5-21、 ││ │ │ │ │5-44、5-45、5-46、 ││ │ │ │ │5-47、5-48、5-49、 ││ │ │ │ │5-50 │├───┼──────────┼────┼─────┼──────────┤│ │持卡須知單張 │ 10000張│ 同 上 │5-15、5-16 │├───┼──────────┼────┼─────┼──────────┤│ │家電文宣單張 │ 95450張│ 同 上 │5-22、5-23、5-24、 ││ │ │ │ │5-25、5-26、5-27、 ││ │ │ │ │5-28、5-29、5-30、 ││ │ │ │ │5-31、5-32、5-33、 ││ │ │ │ │5-34、5-35、5-36、 ││ │ │ │ │5-37、5-38、5-39、 ││ │ │ │ │5-40、5-41、5-42、 ││ │ │ │ │5-43 │├───┼──────────┼────┼─────┼──────────┤│ │信封等資料 │ 1箱│ 同 上 │5-51 │├───┼──────────┼────┼─────┼──────────┤│ │英洲衛生公司空白信封│ 2000張│ 同 上 │5-52 │├───┼──────────┼────┼─────┼──────────┤│ │亞諾3C量販店會員卡 │ 2000張│ 同 上 │5-53 │├───┼──────────┼────┼─────┼──────────┤│ │利盛、現代、威利達、│ 1500張│ 同 上 │5-54 │├───┼──────────┼────┼─────┼──────────┤│ │亞諾、利鑫會員卡 │ 4900張│ 同 上 │5-55、5-56 │├───┼──────────┼────┼─────┼──────────┤│ │達博、利鑫會員卡 │ 1800張│ 同 上 │5-57 │├───┼──────────┼────┼─────┼──────────┤│ │請柬 │ 11包│ 同 上 │5-58 │├───┼──────────┼────┼─────┼──────────┤│ │歐式自助餐卷 │ 300張│ 同 上 │5-59 │├───┼──────────┼────┼─────┼──────────┤│ │全民法律事務所函資料│ 1箱│ 同 上 │5-60 │├───┼──────────┼────┼─────┼──────────┤│ │律師函 │ 450張│ 同 上 │5-61(扣押物品清單誤││ │ │ │ │載為300張) │├───┼──────────┼────┼─────┼──────────┤│ │聯絡資料 │ 1箱│ 同 上 │5-62 │├───┼──────────┼────┼─────┼──────────┤│ │公司名稱、地址數字等│ 1箱│ 同 上 │5-63 ││ │印章(細目如下) │ │ │ ││ ├──────────┴────┴─────┴──────────┤│ │「達博數碼家電館」印章1枚、「鋒澤家電連鎖」印章1枚、「鋒澤數碼家││ │電館」印章2枚、「現代國際家電」印章1枚、「泓碩國際家電3C館」印章││ │1枚、「亞諾3C量販店」印章2枚、「台北市○○路○段○號」等地址印章 ││ │共57枚、阿拉伯數字、英文字母及其他符號等印章共104枚、日期章1枚、││ │「沈明達律師事務所」等(含法律事務所及其承辦章、法務顧問辦公室承││ │辦章、法律顧問、律師、法律辦公室)印章共15枚 ││ │「陳育仁律師」印章1枚、「陳育仁聯合事務所」印章1枚、「林國釫律 ││ │師」印章1枚(以上3枚印章未扣案) │├───┼──────────┬────┬─────┬──────────┤│ │衛生手套 │ 7包│ 同 上 │5-64 │├───┼──────────┼────┼─────┼──────────┤│ │預付卡 │ 18張│ 同 上 │5-66 │├───┼──────────┼────┼─────┼──────────┤│ │宣傳文宣 │ 3000張│ 同 上 │5-67 │├───┼──────────┼────┼─────┼──────────┤│ │牛皮紙袋 │ 4張│ 張皓閔 │陸-26 │├───┼──────────┼────┼─────┼──────────┤│ │國際傳真收據統一發票│ 2張│ 同 上 │陸-29 │├───┼──────────┼────┼─────┼──────────┤│ │華南銀行自動提款機交│ 2張│ 同 上 │陸-30 ││ │易明細表 │ │ │ │├───┼──────────┼────┼─────┼──────────┤│ │筆記 │ 13張│ 同 上 │陸-31 │├───┼──────────┼────┼─────┼──────────┤│ │筆記本 │ 2本│ 同 上 │陸-32、陸-33 │├───┼──────────┼────┼─────┼──────────┤│ │行動電話 │ 1支│ 同 上 │陸-35(NOKIA行動電話││ │ │ │ │1支,門號0000-000000││ │ │ │ │) │├───┼──────────┼────┼─────┼──────────┤│ │筆記本 │ 1冊│ 邱文雄 │拾-8 │├───┼──────────┼────┼─────┼──────────┤│ │照片 │ 8張│ 同 上 │拾-15 │├───┼──────────┼────┼─────┼──────────┤│ │行動電話 │ 3支│ 同 上 │拾-16(NOKIA廠牌,門││ │ │ │ │號:0000-000000、095││ │ │ │ │0-000000、 0000-0000││ │ │ │ │49) │├───┼──────────┼────┼─────┼──────────┤│ │詐騙文宣信函 │ 138封│ 陳宗仁 │壹-4 ││ │ │ │ 午○○ │ │├───┼──────────┼────┼─────┼──────────┤│ │雜記 │ 6張│ 林泰源 │壹-1 │├───┼──────────┼────┼─────┼──────────┤│ │行動電話 │ 2支│ 同 上 │壹-2(Anycall、NOKIA││ │ │ │ │廠牌各1支) │├───┼──────────┼────┼─────┼──────────┤│ │晶片卡 │ 3張│ 同 上 │貳-13 │└───┴──────────┴────┴─────┴──────────┘
附表三:不沒收之物┌───┬───────────────┬─────┬──────────┐│編 號│扣 押 物 品 │數 量│持 有 人│├───┼───────────────┼─────┼──────────┤│ ⒈ │現金(千元大鈔,合計新臺幣一百│ 1000張│ 陳宗仁 ││ │四十六萬七千元) ├─────┤ ││ │ │ 417張│ ││ │ ├─────┼──────────┤│ │ │ 50張│ 張皓閔 │├───┼───────────────┼─────┼──────────┤│ ⒉ │陳佳慧彰化銀行新明分行存摺 │ 1本│ 同 上 │├───┼───────────────┼─────┼──────────┤│ ⒊ │郵局存簿、印章 │ 18本│ 同 上 ││ │ │ 18枚│ │├───┼───────────────┼─────┼──────────┤│ ⒋ │郵局存簿、印章、身分證影本 │ 6本│ 同 上 ││ │ │ 6枚│ ││ │ │ 6張│ │├───┼───────────────┼─────┼──────────┤│ ⒌ │郵局金融卡 │ 11張│ 同 上 │├───┼───────────────┼─────┼──────────┤│ ⒍ │身分證影本 │ 3張│ 同 上 │├───┼───────────────┼─────┼──────────┤│ ⒎ │誠泰銀行公益分行存簿 │ 1本│ 同 上 │├───┼───────────────┼─────┼──────────┤│ ⒏ │行動電話 │ 2支│陳宗仁(邱郁婷所有之││ │ │ │NEWGEN、SUMSUNG廠牌 ││ │ │ │行動電話各1支;扣押 ││ │ │ │物品清單編號4-11) ││ │ ├─────┼──────────┤│ │ │ 1支│張皓閔(SHARP廠牌行 ││ │ │ │動電話1支,門號0917-││ │ │ │534040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陸-35) ││ │ ├─────┼──────────┤│ │ │ 1支│林智生(SAGEM廠牌行 ││ │ │ │動電話1支,門號:092││ │ │ │0-000000,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7-4) │├───┼───────────────┼─────┼──────────┤│ ⒐ │郵局金融卡 │ 14張│ 林智生 │├───┼───────────────┼─────┼──────────┤│ ⒑ │存摺 │ 6本│ 同 上 ││ ├───────────────┼─────┤ ││ │筆記本 │ 1本│ │├───┼───────────────┼─────┼──────────┤│ ⒒ │行動電話(SAGEM廠牌,門號:092│ 1支│ 同 上 ││ │0-000000) │ │ │├───┼───────────────┼─────┼──────────┤│ ⒓ │陳宏杰印章 │ 1枚│ 丙○○ │├───┼───────────────┼─────┼──────────┤│ ⒔ │金融卡 │ 4張│ 同 上 │├───┼───────────────┼─────┼──────────┤│ ⒕ │陳宏杰提款單 │ 1張│ 同 上 │├───┼───────────────┼─────┼──────────┤│ ⒖ │便條紙 │ 2張│ 同 上 │├───┼───────────────┼─────┼──────────┤│ ⒗ │繳納電信費用收據 │ 1張│ 同 上 │├───┼───────────────┼─────┼──────────┤│ ⒘ │空白銀行信用詢問表 │ 1份│ 同 上 │├───┼───────────────┼─────┼──────────┤│ ⒙ │耿靖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 1本│ 同 上 ││ │行存摺 │ │ │├───┼───────────────┼─────┼──────────┤│ ⒚ │筆記本 │ 1本│ 同 上 │├───┼───────────────┼─────┼──────────┤│ ⒛ │通訊簿 │ 2本│ 同 上 │├───┼───────────────┼─────┼──────────┤│ │機票資料 │ 1張│ 同 上 │├───┼───────────────┼─────┼──────────┤│ │名片 │ 12張│ 同 上 │├───┼───────────────┼─────┼──────────┤│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存摺 │ 2本│ 同 上 ││ │彰化銀行臺中分行存摺 │ │ │├───┼───────────────┼─────┼──────────┤│ │劉玉琳護照及台胞證 │ 2份│ 邱文雄 │├───┼───────────────┼─────┼──────────┤│ │羅弘武上海商銀存摺 │ 1本│ 同 上 │├───┼───────────────┼─────┼──────────┤│ │黃玲入境許可證 │ 2張│ 同 上 │├───┼───────────────┼─────┼──────────┤│ │規費札記及收據 │ 9張│ 同 上 │├───┼───────────────┼─────┼──────────┤│ │郵局匯款單 │ 7張│ 同 上 │├───┼───────────────┼─────┼──────────┤│ │周彩仙身分證明文件 │ 6張│ 同 上 │├───┼───────────────┼─────┼──────────┤│ │周彩仙健保卡 │ 1張│ 同 上 │├───┼───────────────┼─────┼──────────┤│ │模擬問答題庫 │ 3紙│ 同 上 │├───┼───────────────┼─────┼──────────┤│ │九十三年日曆簿 │ 1冊│ 同 上 │├───┼───────────────┼─────┼──────────┤│ │銀行帳戶及身分證影本 │ 7張│ 同 上 │├───┼───────────────┼─────┼──────────┤│ │單身證明書 │ 1冊│ 同 上 │├───┼───────────────┼─────┼──────────┤│ │房屋租賃契約書 │ 1冊│ 同 上 │├───┼───────────────┼─────┼──────────┤│ │民營電信開戶資料及帳單 │ 3張│ 同 上 │├───┼───────────────┼─────┼──────────┤│ │李榮松身分證 │ 1張│ 同 上 │├───┼───────────────┼─────┼──────────┤│ │東信電信繳費通知單 │ 3張│ 張永楠 │├───┼───────────────┼─────┼──────────┤│ │張永楠存摺 │ 1本│ 同 上 │├───┼───────────────┼─────┼──────────┤│ │張鎮溪存摺 │ 1本│ 同 上 │├───┼───────────────┼─────┼──────────┤│ │花旗理財須知備忘錄 │ 1本│ 同 上 │├───┼───────────────┼─────┼──────────┤│ │行事曆 │ 1本│ 同 上 │├───┼───────────────┼─────┼──────────┤│ │金融卡 │ 2張│ 同 上 │├───┼───────────────┼─────┼──────────┤│ │支票(支票號碼:FF0000000) │ 1張│ 同 上 │├───┼───────────────┼─────┼──────────┤│ │旅行業代收辦理出國規費證明單 │ 1張│ 同 上 │├───┼───────────────┼─────┼──────────┤│ │郵政劃撥存款及帳單 │ 9張│ 同 上 │├───┼───────────────┼─────┼──────────┤│ │花旗銀行月結單 │ 13張│ 同 上 │├───┼───────────────┼─────┼──────────┤│ │東信電信繳費通知單 │ 2張│ 同 上 │├───┼───────────────┼─────┼──────────┤│ │行動電話 │ 1支│張永楠(NOKIA廠牌) │├───┼───────────────┼─────┼──────────┤│ │筆記本 │ 1本│ 同 上 │├───┼───────────────┼─────┼──────────┤│ │巫國欽身分證 │ 1張│ 同 上 ││ │(只沒收其上換貼張永楠照片1張 │ │ ││ │) │ │ │├───┼───────────────┼─────┼──────────┤│ │備忘錄 │ 6張│ 同 上 │├───┼───────────────┼─────┼──────────┤│ │備忘錄 │ 1本│ 同 上 │├───┼───────────────┼─────┼──────────┤│ │張文河存摺 │ 1本│ 同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