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二)字第2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執行羈押 ,至中華民國97年10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法 官 郭 瑞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