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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上更(二)字第 2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二)字第2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執行羈押 ,至中華民國97年10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法 官 郭 瑞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