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
7 月3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趙 春 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昭 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得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